新加坡「小費」也是貪WU?這帽子扣的真的有點懵...
今年早些時候,一中國叉車司機在新加坡為卡車裝卸貨櫃,向卡車司機索取一角至一元不等的「小費」,沒給錢的就得排隊慢慢等,因此觸犯防止貪WU法令,上個月被判監四個月。
從事件中,雖然可以看到新加坡對貪WU的打擊力度...
但小費真的夠的上貪WU嗎?
難道在新加坡就不能收小費嗎?
今天,小圈兒和各位看官一起瀏覽下新加坡的「小費」紅線...

(圖:來源自網絡)
根據新加坡防止貪WU法令,任何人行賄或受賄,可被判罰款最高達10萬元,或坐牢最長五年,或兩者兼施。
關鍵點:賄賂金額
賄賂金額是影響判刑的因素之一。一般而言,賄賂金額越高,則判刑越嚴厲。自願歸還賄賂金額,或有助減輕最終判刑。倘若是發生在私人領域的貪WU案,也可能關係到被告是被判罰款或監禁。
至於涉及公務員或公共機構的貪WU行為,則不可避免地會被判處監禁。
防止貪WU法令也強制要求收受賄賂者,以額外罰款的形式,償還所獲得的賄賂金或所收受的好處,假設這是可估算的。

(圖:來源自網絡)
交叉點:送禮與賄賂
新加坡殯葬業有個習俗,當遺體送往萬禮火化場火化時,死者家屬會通過壽板業者,將俗稱「壓驚紅包」的紅包交給火化場員工。
但這個做法近日引發疑慮,上個月就有多名殯葬業者和火化場員工被貪WU調查局問話。管理萬禮火化場的國家環境局,也一向嚴禁員工收取現金或禮物。
根據新加坡的法律界定,如果某個物品是作為禮物來表達感謝,或屬於傳統習俗,則不太可能被視為賄賂,但這取決於具體案情。送禮與賄賂的區別,很大程度上取決於送禮者的意圖,以及可證明該意圖的證據。要證明送禮者有意行賄,控方須提呈證據,證明送禮者在給予好處時,是別有居心的。辯方則須對此提出合理懷疑,強調所謂的好處,其實是實際意義上的禮物。
還有一點必須注意的是,收禮者或許有貪WU意圖,但未必意味著送禮者也有此意圖。如向火化場員工贈送紅包的傳統習俗,可被視為是純粹表達感謝的禮物,但前提是,送禮者和收禮者都不能有貪WU意圖。
然而,這種習俗可能營造貪WU風氣,因為它或許導致火化場員工對紅包有所期待。此外,如果送禮者別有居心,有意誘使火葬場員工在履行職責時給予優待,或是火葬場員工主動要求紅包,那就可構成貪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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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因素可能導致刑罰加重?
一些常見的刑罰加重因素包括:
受賄金額龐大;
涉及公務員或公共組織;
被告濫用職權,違背信任;
被告犯下多項罪行;
被告干案時間長;
被告採取了難以察覺的複雜作案手法;
案件涉及多方,屬於大型陰謀;
案件造成嚴重後果,如妨礙司法公正,或是對他人造成傷害等。
根據防止貪WU法令,只要符合四個要素便可構成賄賂罪。
一、被告給予、承諾給予或提議給予某種好處(gratification);
二、以誘使或獎勵對方做出某些行為;
三、交易存在客觀的貪WU成分(corrupt element);
四、被告在給予好處時是有犯罪意識的。
那麼,何謂貪WU成分?
這取決於案件內容,但一般定義為個人在履行職責或工作時,因賄賂行為導致其誠信被扭曲。法庭必須釐清被告給予或收受賄賂的意圖,並客觀評判該意圖是否構成貪WU成分。

(圖:來源自網絡)
在防止貪WU法令下,新加坡沒有所謂的「可構成賄賂的最低規定金額」。
相反的,好處的定義相當寬泛,可包括:
一、金錢或任何禮品、貸款、費用、獎勵、佣金、有價值的擔保品、其他財產,或是任何形式的財產權益,無論是動產或不動產;
二、任何職位、受僱機會或合同;
三、全部或部分支付、免卻、解除或了結任何貸款、義務或其他法律責任;
四、任何形式的服務、優待或利益。例如,保護對方免受懲罰、逮捕、紀律審裁或刑事訴訟等。
防止貪WU法令適用於所有形式的好處,無論金額多寡。
即使是一元賄賂,也會影響收受者履行職責時的誠信,並滋生貪WU的腐蝕性文化,因此違背我國對賄賂所採取的嚴格零容忍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