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年至2020年間,警隊每年設置約8000次路障,有33人因逃避路障被治罪或接到嚴厲警告。在其中兩起案件,逃避路障的行為也直接導致警員受傷。
內政部兼永續發展與環境部政務部長陳國明昨天(8月3日)為警察部隊(修正)法案總結二讀辯論時,透露上述數據。
他說,在有警員受傷的情況下,當局雖可援引蓄意傷人以阻差辦公或蓄意重傷他人等罪名將肇事者繩之於法,但逃避路障本身就是一項嚴重而危險的舉動,不應等到肇事者也犯下其他罪行,才予以懲治。「有鑒於個中的高風險,法案顯著加重了刑罰,以加強阻嚇逃避路障的行為。」
逃避路障者日後將面對罰款最高1萬元或坐牢最長七年,或兩者兼施。目前的刑罰是罰款最高5000元或坐牢最長12個月,或兩者兼施。
針對議員朱倍慶(淡濱尼集選區)提議施加最低懲罰,陳國明說,強制性最低監禁是保留給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等最嚴重的罪行,目前還沒必要對逃避路障施予這類刑罰,但當局會繼續留意刑罰加重後的情況。
此外,警員日後在緊急醫療情況下將可破門而入,以免當事人受傷或死亡。有議員建議當局制定明確的指導原則,確保警員能作出合理判斷。
陳國明解釋,警員只有在合理懷疑有人因受傷或健康狀況不佳而需要幫助,卻無法進入單位並且認為有必要入內保護對方的性命、健康或安全時,才可強行破門。這會允許警員在多種緊急醫療情況下強行破門,包括中風和嚴重跌倒。
鑒於這類醫療情況事發緊急,警員也會在破門前綜合考慮多個因素,例如單位里是否傳出呼叫聲,以及詢問鄰居或親人了解更多信息。
陳國明也說,所有前線警員都具備基本急救和心臟復甦術技能,能夠應付緊急醫療情況,並會在必要時立即啟動民防部隊的緊急醫療服務。
另一方面,警員、特別警員和情報人員等日後在執法過程中,若行為秉持誠信並採取合理的謹慎態度,將可獲得免責保護。
針對哪些情況不屬於「秉持誠信並採取合理的謹慎態度」,陳國明假設說,警員若接獲情報指大樓里有嫌犯窩藏,但沒有事先確認對方是否真的藏身在內,就立刻破門而入,便不能受到免責保護。
他強調,政府並非無條件為警員提供保護,把這項保護寫進法律旨在讓他們更有效執行公務,不必因為擔心被起訴或者須為財物損害等負責而受到干擾。
法案已在國會三讀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