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是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的活躍成員、亞太反洗錢組織的創始成員,作為亞洲重要的金融中心,新加坡採取了一系列嚴格的措施,確保本國不會成為洗錢犯罪者和恐怖主義資助者的避風港,維持新加坡亞洲金融中心的良好聲譽。

了解新加坡反洗錢監管
01 主要監管與執法部門
新加坡監管部門採用基於風險的方法,聯合多單位與業界共享風險信息,針對相關風險建立了聯繫與合作交流機制。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常見簡稱MAS)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既履行新加坡中央銀行的職責,又是新加坡的綜合金融監管機構,對新加坡所有銀行、保險公司、資本市場中介機構、財務顧問和證券交易所等各類金融機構或金融企業實施審慎監管,監督各金融機構反洗錢、反恐怖主義融資義務的履行。
新加坡警察局
可疑交易報告辦公室(常見簡稱STRO)
是新加坡金融情報機構,接收各類可疑交易報告(常見簡稱STR)和其他金融報告信息,比如現金流動報告(常見簡稱CMR)、現金交易報告(常見簡稱CTR)等,並對這些接收的信息報告進行分析,以發現洗錢、恐怖主義融資或其他嚴重犯罪。一旦發現可能的犯罪行為,可疑交易報告辦公室將會把該金融情報報告給相關的執法或監管機構。
新加坡警察局
商業事務部(常見簡稱CAD)
新加坡主要的白領犯罪調查機構,會對各類商業和金融犯罪進行調查,是負責調查洗錢指控的主要執法機構。
新加坡總檢察署(常見簡稱AGC)
負責起訴洗錢相關犯罪。
其他指定監管、執法機構
新加坡貪污調查局和/或中央毒品調查局:負查調查與販毒有關的洗錢犯罪活動。
新加坡地產代理理事會:負責新加坡地產行業的全面監管工作,監督地產行業相關交易的合法合規,監督相關交易方履行反洗錢、反恐怖主義融資合規義務。
新加坡賭場監管局:負責新加坡博彩行業的全面監管工作。監督博彩行業反洗錢、反恐怖主義融資合規義務的履行。
新加坡會計與企業監管局:負責新加坡企業法人的註冊活動,也監管企業法人在新加坡的市場活動。2022年6月新加坡會計與企業監管局提出的有關《公司法》《新加坡會計與企業監管局法案》擬議修正案中指出,如果違反反洗錢或打擊資助恐怖主義義務的行為是由於公司服務提供商的董事、所有權人或合作夥伴的縱容或疏忽造成的,則可能會受到罰款處罰。
02 洗錢定罪
■ 界定洗錢犯罪:
新加坡《腐敗、販毒和其他嚴重犯罪問題(沒收所得)法》(常見簡稱 CDSA)第六部分將幫助參與實施上游犯罪的人保留以各種手段從犯罪行為中獲取的利益,以及清洗犯罪行為利益的行為定為洗錢刑事犯罪。
《腐敗、販毒和其他嚴重犯罪問題(沒收所得)法》第 47(1)條規定自我洗錢也將被起訴。
新加坡《刑法》第五和五A章分別涵蓋了以煽動或共謀犯罪方式參與洗錢犯罪的罪犯。
新加坡《刑法》第511條涵蓋了未遂行為。
新加坡使用列舉清單的方式界定洗錢的上游犯罪。該表可通過行政程序進行修訂,並於 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2013年、2014年進行修訂,以納入新的上游犯罪,外國上游犯罪也被包含在內。此外,新加坡於2005年11月11日簽署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並已於2009年12月6日在新加坡生效。《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所涵蓋的洗錢上游犯罪,也已納入新加坡本國立法里對於洗錢上游犯罪的界定。
■ 界定與窩藏、幫助洗錢的犯罪行為
《腐敗、販毒和其他嚴重犯罪問題(沒收所得)法》第六部分和《刑法》第410至414條將未參與上游犯罪、但窩藏和保留犯罪所得的行為定為刑事犯罪。
《腐敗、販毒和其他嚴重犯罪問題(沒收所得)法》第48條規定,如果明知或有合理依據懷疑調查正在或即將展開,但仍通報或披露相關信息,則構成犯罪。
《刑法》第411至414條將接受、保留或協助窩藏或處分犯罪所得的行為定為刑事犯罪。

03 反洗錢合規義務
義務履行主體
新加坡反洗錢合規義務的履行因行業不同有所差異,也在針對不同行業的法案中規定了反洗錢、反恐怖主義融資合規義務履行的具體要求。根據相關法案,整體而言,在新加坡,具有較高洗錢風險敞口的金融機構、指定行業從業者都需要履行反洗錢合規義務。
■ 金融機構包括:
銀行、商業銀行
金融公司、貨幣兌換商、匯款代理
保險機構、保險經紀人
資本市場中介機構、信託公司、財務管理顧問
中央存管(私人)有限公司(The Central Depository (Pte) Limited)
儲值工具持有人
加密數字支付服務商
(Digital Payment Token Service)
■ 指定行業從業者包括:
賭場經營者
企業服務提供商
地產代理及營業員
法律服務者/律師服務
放債人
支付服務提供商
典當行
專業會計師和專業會計師事務所(包括公共會計師和會計實體)
寶石和貴金屬交易商
貿易公司
義務履行要求
在新加坡,金融機構和指定行業從業者在履行反洗錢合規義務中,必須要做到的合規義務包括:
■ 客戶盡職調查(CDD)
識別、驗證客戶(包括實際受益人)的身份信息。
了解客戶業務關係的目的。
持續監控與客戶的業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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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金融機構在進行客戶盡職調查或執行KYC流程時,驗證的身份信息可以包括:
獨立核實的電話號碼
確認地址
電話確認就業狀況(徵得同意)
工資明細證明(最近的銀行對帳單)
由律師或公證人證明身份證件
使用支票在新加坡銀行進行初始存款
其他可靠的驗證檢查
■ 加強盡職調查(ECDD)
對政治公眾人物、政治公眾人物的家人或親密夥伴採取加強盡職調查。
如果客戶或受益人來自或位於被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認定為洗錢高風險的國家(比如被列入灰名單或黑名單),或來自或位於已知反洗錢措施不足的國家,也需要進行加強盡職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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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盡職調查的程序可以包括:在與客戶建立或繼續業務關係前獲得高級管理層的批准;採取合理措施確定客戶的財富和資金來源;加強對客戶業務關係的持續監察。
■ 記錄保存
金融機構及其他指定業務必須客戶盡職調查資料及與交易有關的數據、文件及資料保留至少5年。金融機構還必須將金融交易記錄保留至少5年。
■ 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未履行合規義務的處罰
根據《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案》(常見簡稱MAS Act ),金融機構未能或拒絕遵守其適用的反洗錢/打擊恐怖主義通知中的任何要求,即構成犯罪,一經定罪,每項罪行可處以不超過100萬新加坡元的罰款。如果是持續犯罪,在定罪後繼續犯罪的每一天,再處以10萬美元的罰款。
根據《新加坡貴重寶石和貴重金屬(反洗錢和反恐怖主義融資)法案》(常見簡稱 PSPM Act), 任何受該法案監管的交易服務商,未遵守法案中提出的在指定交易情況下對可疑交易進行上報的義務,均屬犯罪行為,一經定罪,可處以不超過2萬新加坡元的罰款和/或兩年以下的監禁。
執法案件警示:
2022年1月20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對Vistra Trust處以110萬新加坡元的罰款,原因是該公司嚴重違反了新加坡信託公司的反洗錢/反恐融資要求,使其面臨被用作非法活動渠道的較高風險。
2022年8月31日,新加坡對大華銀行(UOB)Kay Hian私人有限公司處以37.5萬新加坡元的罰款,原因是該公司未能遵守《新加坡證券和期貨(許可和商業行為)條例》下的商業行為要求以及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發布的反洗錢和打擊恐怖主義融資第SFA04-N02通知要求。
2021年4月14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對Bank J.Safra Sarasin Ltd新加坡分行處以100萬新元的罰款,該銀行在2014年3月至2018年9月期間嚴重違反了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的反洗錢、反恐怖主義融資監管要求,違規行為包括:
該銀行對客戶在註冊、登錄期間(onboarding)的反洗錢、反恐融資控制流程;
該銀行對客戶業務關係的持續監控方面存在重大失誤;
該銀行未能通過適當的手段確定存在較高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風險的客戶和客戶受益所有人的財富來源、資金來源;
該銀行對客戶信息的了解依賴於客戶陳述,並沒有獲得信息對陳述進行驗證;
該銀行未能充分調查不尋常的大型或不尋常的客戶交易模式的背景和目的,沒有發現相關交易沒有明確的經濟目的。
2020年7月28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撤銷了Apical資產管理公司的運營執照,並對其執行長和董事會進行了斥責。該公司違反了新加坡金融管理的反洗錢、反恐怖主義融資的監管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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