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管跳槽,剩下的團隊卻花紅泡湯!專家:合法不合理

2024年02月01日   •   8379次閱讀

近日,一家新加坡的理財網站MoneySmart卻因為一名高管跳槽,導致他所在的團隊所有成員失去了花紅(年終獎),這種一人犯錯就集體「連坐」的做法,是否合法?是否合理?

在新加坡,競業禁止條款是一種常見的保護僱主利益的合同條款,尤其是對於一些高級和管理職位,以及一些涉及機密信息和商業秘密的工作。

01 團結互助獎勵花紅規定,早已向員工闡明

根據理財網站MoneySmart的匿名員工在網絡上發布的內部郵件截圖,該公司的執行長在1月29日向全體員工發出了一封郵件通知:

MoneySmart的一名高管已經離職,並加入了競爭對手公司,該高管的行為違反了他的工作合同中的競業禁止條款,因此,MoneySmart準備通過法律途徑追究他的責任。

此外,該高管所在的團隊的其他成員,也會因為他的行為,失去他們的「團結互助獎勵計劃」下的花紅。

MoneySmart的執行長在郵件中表示,這項花紅計劃的規定一開始就已經向所有員工闡明,任何違規行為,包括加入競爭對手公司,都將導致個人及團隊成員失去領取該花紅的資格。他還表示,這是為了維護公司的利益和團隊的凝聚力,以及鼓勵員工的忠誠度和敬業度。

這封郵件引起了網友的廣泛關注,許多人質疑這種做法是否公平?是否合理?是否合法?

有人認為,這是一種不合理的懲罰,讓無辜的員工為一個人的錯誤承擔後果,也會影響員工的士氣和信任;有人認為,這是一種合法的保護,如果高管的跳槽給公司造成了損失,那麼他和他的團隊就應該承擔責任,也會促進員工的團隊合作和責任感。

02 專家表示:合法但不合理 從人力資源的角度來看,這種一人犯錯就集體「連坐」的做法,雖然可能在法律上合法,但在合理性上卻不公平,也不符合最佳的人力資源實踐。

競業禁止條款是一種常見的保護僱主利益的合同條款,尤其是對於一些高級和管理職位,以及一些涉及機密信息和商業秘密的工作。

這種條款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員工在離職後,利用他們所掌握的公司的機密信息、商業秘密和客戶關係,為競爭對手工作,或者自己創業,從而對公司造成不利的影響。這種條款的期限可能從三個月至兩年不等,取決於行業的特點和員工的職位。

人力專家表示,如果MoneySmart在合同中明確記錄了「團結互助獎金」的支付條件,並且員工也簽署了相關文件,那麼這項花紅計劃就具有法律約束力,員工就必須遵守其中的規定,否則就會失去領取花紅的資格。不過,從合理性上看,讓整個團隊為一個成員的行為「買單」顯然不公平,也不符合最佳的人力資源實踐。

雖然「團隊互助獎金」的初衷可能是為了維持團隊精神,確保更高的員工留存率,但這無疑是把團隊凝聚力的責任推給了員工。採用懲罰性的措施來製造恐懼和員工之間的不信任,培養出員工互相監視的風氣,會占用原本應用於工作上的注意力,這對一個組織來說是不健康的。

更好的方法是通過基於團隊和個體績效的差異化獎勵和認可來鼓勵團隊合作,或者培養更強大的領導者,讓員工投入到有目標、有意義的工作中。公司也應創造一個積極、包容的工作環境,注重正面激勵,以培養更高的敬業度。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這種一人犯錯就集體「連坐」的做法,雖然可能在法律上合法,但在執行上卻存在難度,也可能引發其他的法律糾紛。

競業禁止條款是一種合法的合同條款,只要它是在雙方自願的情況下簽訂的,而且它的內容是合理的,不會對員工的合法權益造成過度的限制。一般來說,合理的競業禁止條款應該明確規定以下幾個方面:禁止員工為哪些競爭對手工作,禁止員工從事哪些競爭性的活動,禁止員工在哪些地區或市場競爭,禁止員工競爭的期限,以及違反競業禁止條款的後果。

律師專家表示,如果員工違反了競業禁止條款,僱主可以採取兩種主要的法律行動:一是尋求賠償,二是尋求禁令。尋求賠償的前提是,僱主必須證明員工的行為給他們造成了實際的損失,而且這種損失尋求賠償的前提是,僱主必須證明員工的行為給他們造成了實際的損失,而且這種損失是可以量化的。

例如,僱主可以證明員工的跳槽導致了客戶的流失,或者機密信息的泄露,然而,要證明這些並不容易,因為很多因素都可能影響客戶的選擇和市場的變化。而且,僱主也必須證明他們已經採取了合理的措施,來保護他們的利益,而不是過於疏忽或放任。

尋求禁令的前提是,僱主必須證明員工的行為會給他們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害,而且這種損害是無法用金錢補償的。例如,僱主可以證明員工的跳槽會導致他們的核心競爭力的喪失,或者他們的商譽的損害。然而,要獲得禁令也不容易,因為法院會考慮到員工的合法權益,如他們的職業自由和生計來源。而且,僱主也必須證明他們是在及時的情況下發現並採取行動的,而不是在事後才提出訴訟。

除了上述的法律行動,僱主還可能面臨其他的法律風險,如員工的反訴或第三方的干涉。員工可能會反訴僱主,指控他們的競業禁止條款是無效的,或者是過於苛刻的,從而侵犯了他們的合法權益。第三方如競爭對手公司或者其他受影響的員工,也可能會幹涉僱主和員工之間的糾紛,提出自己的訴求或抗辯。

因此律師建議,僱主在制定和執行競業禁止條款時,應該遵循以下幾個原則:

一是合理性,競業禁止條款應該是合理的,不應該對員工的合法權益造成過度的限制,也不應該對其他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不必要的影響;

二是明確性,競業禁止條款應該是明確的,不應該含糊或模糊,以免引起誤解或爭議;

三是透明性,競業禁止條款應該是透明的,應該在員工簽署合同之前,向他們充分說明和解釋,以確保他們的知情同意;

四是公平性,競業禁止條款應該是公平的,應該考慮到僱主和員工的雙方利益,以及其他相關人的利益,以達到平衡和協調。

僱主和員工在簽訂和執行競業禁止條款時,應該遵循合理性、明確性、透明性和公平性的原則,以保護各自的利益,也尊重他人的利益,從而實現雙贏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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