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和中國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 偷漏稅的協定:
如何消除雙重徵稅呢?

一、在中國,消除雙重徵稅如下:
(一)中國居民從新加坡取得的所得,按照本協定規定在新 加坡對該項所得繳納的稅額,可以在對該居民徵收的中國稅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額不應超過對該項所得按照中國稅法和規章計算的中國稅收數額。
(二)從新加坡取得的所得是新加坡居民公司支付給中國居 民公司的股息,同時該中國居民公司擁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不少於百分之十的,該項抵免應考慮支付該股息公司就其所得繳納的 新加坡稅收。

二、在新加坡,消除雙重徵稅如下:
新加坡居民從中國取得的按本協定規定可以在中國徵稅的所得,根據新加坡關於在其他國家所交稅款允許抵免新加坡稅收 的法律規定,新加坡將允許對該項所得無論是以直接或扣繳方式交納的中國稅收,在該居民新加坡所得的應交稅款中予以抵免。 當該項所得是中國居民公司支付給新加坡居民公司的股息,同時該新加坡公司直接或間接擁有首先提及公司股本不少於百分之十的,該項抵免應考慮支付該股息公司就據以支付股息部分的利潤所繳納的中國稅收。
三、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抵免中,繳納的中國稅收應視為包括假如沒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給予免除、減少或退還而可能繳納的中國稅收數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