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7歲男子找童年好友幫自己「支出」公積金普通戶頭的錢,用自己公積金普通戶頭的錢購買股票後,低價賣給好友再高價回購,一年四個月內共「取出」3萬2860元的現金。兩人昨日認罪分別被罰款7000元和5000元。
陳志豪(37歲)和黃德偉(38歲)昨日(6月30日)在國家法院承認兩項牴觸公積金法令的罪行,兩人所面對的另外兩項同類罪行都交由法官下判時一併考慮。
根據案情,陳志豪找來黃德偉一同施計,間接從他的公積金普通戶頭內取出現金。
首先,陳志豪找交易量低的股票,再用公積金普通戶頭內的錢購買。之後,他以低價將股票賣給黃德偉,再以高價回購這些股票。
兩人在2017年9月1日到2019年1月8日之間,共進行101次的交易,而陳志豪的公積金普通戶頭便在這期間「虧損」3萬2860元。接著,黃德偉便把「賺到」的錢,轉帳給陳志豪,間中留下小數額的錢為「酬勞」。
兩人之所以能這麼做,是因為在公積金投資計劃下,會員能夠使用普通戶頭的錢購買投資產品。
主控官說,陳志豪已答應將「取出」的錢償還給公積金局,兩人也已知錯,配合警方的調查並第一時間表示有意認罪。因此,主控官建議判主謀陳志豪罰款7000元,共犯黃德偉罰款6000元。
由於黃德偉並非主謀,主要依照陳志豪的指示辦事,法官最終判他罰款5000元。至於陳志豪,由於他是主謀,但基於他已安排作出賠償,法官判他罰款7000元,並准許他以分期付款的形式繳付這筆款項。(人名譯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