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具體情況是這樣的!請各位有經驗的樓主多多提一些建議!謝謝!
本人女~來新加坡十年,今年30。在新加坡讀私立大學時候認識了現在的男朋友。
新加坡本地人,今年37 至今交往六個年頭,中間分手了兩年(這期間發生很多事情,男友失去工作,無業遊民狀態,然後再聯繫的時候跟我說,他有點不正常要看心理醫生)後來我們和好了。
到現在有一年了,他也不用看心理醫生了,藥幾乎也不吃了,又開始進入了,正常的無業遊民狀態。
因為家人絕得新加坡生活環境不錯。所以希望我是可以一直在這邊定居的,所以畢業之後一直拿 S pass 准證工作,想要申請永久居民,中間換過兩次工作。
申請PR是在剛剛參加工作六個月後申請的,四個月無情被拒。然後覺得肯定是有不合標準的地方,就沒在申請過(也抱有會和現在男朋友結婚申不申以後都會有的心態)。
那麼現在問題就來了,我們定了四月份去註冊,然後我們簡單看了一下註冊之後給配偶申請ltvp,需要有擔保人的CPF和幾個月繳稅的證明和IC 這些我男朋友除了IC剩下都沒有~~~。
請問在我們註冊之後 他可以(有資格)給我申請ltvp嗎?有資格的話我是拿ltvp去再次申請PR好還是我通過自己的S PASS去申請PR好?

還是我註冊之後,不去申請ltvp?這些都不太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