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有志保釋申請被駁回。(早報網檔案照)
(新加坡訊)涉14.6億元投資騙局的商人黃有志,向當地高庭提出保釋申請但被駁回。
承審法官指被告在國外或有資金,有畏罪潛逃風險,加上有證據顯示被告在保釋期間犯罪,因此駁回其申請。
《新明日報》報道,被告黃有志(38歲)案發時是兩家公司的董事,他面對108項包括欺騙、偽造文件、嚴重失信、洗錢等控狀。
控方申請先在新加坡高庭審理其中42項控狀,其餘的63項控狀暫且擱置。高庭在進行35天審訊後,控方已傳召所有證人出庭供證。
黃有志在控方結案後提出保釋申請。
他6月30日通過代表律師指出,他已在新加坡紮根,對案件有良好的辯護理由,若他繼續被還押,無法好好為辯護作準備。
法官昨早發表裁決,表示有證據顯示黃有志有能力獲取外國證件,他在國外也或有大筆資金,因此有畏罪潛逃風險。
法官也說,黃有志之前在保釋期間,涉嫌犯下新的罪行。
他被指在2023年10月,協助一名身份不詳的女子在店屋的選購權書上簽名,讓人誤以為選購權書是女屋主授權以500萬元價格售賣店屋,企圖從交易中獲取50萬元。
法官認為,黃有志繼續被還押不會對他造成偏見,最後駁回他的保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