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1日訊)32歲中國女郎報案稱被打搶強姦,結果揭發案中案,原來她給了一名獅城漢6萬元人民幣(約3萬6600令吉)的「中介費」到新國要當歌星,最後歌星夢碎反淪落賣身。
被告是郭鵬勝(42歲)共牴觸兩項婦女憲章和3項公路交通法令,控方以4項提控,餘項由法官下判時納入考量。
案情顯示,受害人是32歲的中國女郎,兩人在2017年中於香港結識,女郎稱他為「虎哥」和「琅琊閣」。
兩人事後透過手機即時通訊程式「微信」保持聯繫,被告表示他能介紹女郎到新國的夜總會當歌星長達6個月,每個月能賺取700元(2100令吉),而她只需支付6萬元人民幣(約3萬6600令吉)費用。
女郎信以為真,先支付兩萬人民幣(約1萬2219令吉),被告稱一切安排妥當,也獲取人力部的文件。
女郎在前年5月28日抵達新加坡後,被告先把她安頓在一家酒店,隔日帶往另一住處,並稱歌星的工作還未安排好,稍後會再聯繫她。
期間女郎把剩餘的4萬人民幣(2萬4436令吉)交給被告,被告將她送到住宿後,告訴她如何繳付房租。
事後,被告稱沒有工作空缺,竟提議女郎賣身,女郎雖百般不願意,但已耗盡積蓄,只能勉為其難答應。
被告要求女郎發送性感照片給他,再到賣淫網址幫女郎設置帳號,註明以5000人民幣(3054令吉)提供性服務。
女郎在這段期間被劫財劫色,6月24日到警局報案,進而揭穿被告的詭計。
另外,調查也揭露被告在接送女郎時,使用哥哥租用的車輛,可被告的駕照當時被吊銷,因此牴觸公路交通法令。(人名譯音)
耗盡資金 女郎5天接待7嫖客
案情顯示,中國女郎到新加坡後,被告郭鵬勝(42歲)一直推脫無歌星工作,女郎耗盡手頭資金無奈「下海」,5天內接待7名嫖客光顧。
調查顯示,被告多次聯繫女郎稱暫時還沒有歌唱表演空缺,之後在6月初開口向女郎討2000元(6000令吉)的「保護費」,保證她在新加坡的安全。
之後在6月中,被告才如實相告表示沒有歌星的工作,要求女郎在網絡上推銷性服務,女郎起初猶豫不決。
被告連日追問,女郎當時已身無分文,只能答應,之後在一家酒店接客。女郎透過手機接到訂單,並在6月19日至6月23日間為7名顧客提供性服務。
被告代表律師求情時說,被告沒預謀犯案,最初接女郎到新加坡根本沒有讓她賣淫。律師也指,案情沒有任何證據表明,被告曾逼迫或是向女郎施壓要她賣淫,被告僅是提供建議。
控方則反駁被告逐步協助女郎賣淫,包括讓她拍攝性感照片、教她訂酒店,為此要求法官嚴懲。法官最終判被告入獄5個月3周,罰款1000元(3000令吉)及吊銷駕照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