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間三次鬧離婚,妻子期間誣告醫生丈夫貪污,甚至上庭指控對方。三司庭認為,妻子的不當行為破壞了婚姻應有的合作關係,判丈夫得逾1000萬元,即75%婚姻資產。
這對怨偶於1990年3月結婚,育有兩男一女,年齡介於22歲至27歲。男方是名醫生,婚後一年設立了自己的診所,女方原本是會計員,之後辭職到診所幫忙。

夫婦鬧離婚,妻子竟在期間誣告丈夫貪污。(示意圖)
兩人的婚姻在2001年亮起紅燈,女方從婚房搬離後首次提出離婚,但在2005年被駁回申請,之後搬回婚房,住了不到一年又離開。
他們的女兒一直跟著男方,兩個兒子則「穿梭」於兩人之間,一直到2010年才搬回與男方同住,女方則在同年第二次申請離婚,但在五年後再次被駁回。
不到兩周的時間,女方第三次要求離婚,最終在高庭取得臨時裁決,進行附屬事項的審理。
不過,雙方對高達1360萬元的婚姻資產的分配起了歧義,女方從2001年至2004年間,向有關當局數次投訴男方,包括違法出售藥物和收買病患,其中一次是指控對方貪污及做出違例行為,結果男方惹上官司,需進入15天的刑事審訊,部分程度上導致診所關閉。
不僅如此,女方甚至成為控方證人,上庭指證男方,但當時主審法官則認為,女方的證據「荒唐可笑」,加上對方明顯過於積極地「編造證據讓丈夫蒙受損失」,逐駁回對方的證據。
判詞指出,男方之後被判定無罪,法官認為女方的行為已構成騷擾,也破壞了婚姻應有的合作關係,最終裁決男方可得75%,即約1000萬元的婚姻資產。
記者:賴凌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