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稅務 消費稅(GST)概要

2020年07月08日   •   1萬次閱讀

本文主要介紹新加坡一個最主要的稅種,消費稅(GST)。

消費稅(GST)是對新加坡進口商品(由新加坡海關徵收)以及新加坡的幾乎所有商品和服務徵收的廣基稅。在其他國家,消費稅被稱為增值稅或VAT。新加坡現行消費稅率是7%。

註冊消費稅

所有年度應納稅收入超過S$100萬新元的公司,或預計應納稅收入將超過S$100萬新元的公司,都必須註冊消費稅。該企業必須在要履行責任的30天內註冊消費稅。

您也可以選擇自願註冊消費稅。自願註冊的批准由新加坡稅收局審計長酌情決定。一旦獲得批准,您必須至少維持註冊兩年。

您可以參考我是否應該為公司註冊消費稅,以獲取更多資訊。

消費稅計費和收費

您一旦註冊了消費稅,就需以現行稅率為您的供應徵收消費稅。消費稅計費和收費被稱為銷項稅(Output Tax),收取後必須呈給新加坡稅務局。

您在商業上的採購和開支(包括進口商品)所產生的消費稅,被稱為進項稅(Input Tax)。如果您的企業符合索取進項稅的條件,您可以就採購和支出索取進項稅。

這種進項稅抵免機制,確保只有在每個供應鏈階段的增值額徵稅。

供應類型

新加坡一般有四種供應類型

標準稅率供應(消費稅7% *)

大部分本地商品和服務銷售屬於這一類別。

零稅率供應(消費稅0%)

出口商品和服務被歸為國際服務

豁免供應(消費稅不適用)

– 出售和租賃無家具的住宅物業

– 進口和本地供應貴重金屬的投資

– 金融服務

消費稅範圍之外的供應(消費稅不適用)

– 商品在海外進行銷售

– 私人交易

* 根據新加坡的經濟,政府支出和其他稅收收入,計劃在2021年至2025年之間的某個時間將2%的利率從7%提高到9%。

2011年1月1日起生效的供應時間條規

自2011年1月1日起,針對大部分交易,銷項稅將按以下方式計費:

-當發出發票時

-當收到款項時

索回進稅額的條件

您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才能索回進項稅:

-你有註冊消費稅;

-有關貨物或服務必須已經提供給您或貨物已由您進口;

-商品或服務將被使用,或將用於您的業務;

-對於本地採購,在申請索回進項稅時,你需要有效的稅務發票(註明是開給你的),或簡化稅務發票;

-對於進口,必須有進口准證,表明您是有關貨物的入口商;

-進項稅額直接屬於應稅供應(即標準供應和零稅率供應),或者是消費稅範圍外的供應(若在新加坡生產就是應稅供應)。

-在第26及27條消費稅條例下,並沒有被禁止索回的進項稅。

稅務發票

稅務發票是支持您索回進項稅的主要文件。

您發給您的客戶的稅務發票,以及供應商給您的稅務發票,至少要保留五年。不過這些稅務發票無需與消費稅申報表一起提交。

如果您的客戶註冊消費稅,就必須開稅務發票。您的客戶需要將此稅務發票作為支持文件,為他的標準稅率採購申索進項稅。一般來說,稅務發票應該在供應後30天內發出。

對於零稅率供應、豁免供應和被視為供應或沒有註冊消費稅的顧客,不需要票稅務發票。

如果適用,您的稅務發票還必須註明豁免、零稅率或其他供應類型的詳細信息。每種供應的應付總額也必須另行註明。

以下時典型的稅務發票,包含了所需的項目資料:

不允許索回的進項稅

消費稅(普通)條例第26及27條不允許以下支出申索進項稅:

提供給您的員工的家屬或親屬的福利;

使用私家轎車的成本和費用;

體育和娛樂俱樂部收取的會費(包括轉會費);

公司車所產生的費用,在1998年4月1日更新或延長擁車證;

1999年7月1日或之後租用汽車所產生的費用;

工作人員的醫療保險費,除非根據「工傷賠償法令」,或根據「勞資關係法」的任何集體協議,該保險或賠償是強制性的。

涉及博彩、抽獎、彩票、水果機器或機會遊戲的任何交易。

員工因公務產生的費用

一般來說,如果稅務發票抬頭沒有你的公司名,您不允許索回該採購的進項稅。

但是,如果您能夠證明您的員工是代表您的公司(即納稅人)接受貨物或服務的供應,則可以允許索回進項稅。

例如,您應該保留員工報銷的證據,並在帳目中把該帳單列為營業支出。

請注意,您申索的進項稅額受以下條件而定:

-您是有註冊消費稅的公司;

-商品或服務屬於公司營運用途;

-進項稅額直接屬於應稅供應,或者是消費稅範圍外的供應(若在新加坡生產就是應稅供應)。

-消費稅(普通)條例第26及27條所不允許的進項稅申索。

消費稅在線電子課程

自願註冊者、公司董事/獨資經營者/合伙人/受託人必須完成兩項電子課程 – 「註冊消費稅」以及「消費稅概要」 – 並通過測驗。

為了更好地理解新加坡消費稅制度,建議您了解這兩門課程。

消費稅更新 – 規定貨物的客戶會計

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客戶會計的處理需要提供指定貨品的相關供應以便應用於為商業目向消費稅註冊的客戶。規定的商品是行動電話,存儲卡和現成的軟體,這些通常在這些欺詐方案中使用。 繼續閱讀

進口服務的消費稅

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或之後,消費稅將引入於進口服務。

B2B導入的服務將通過反向收費機制徵稅

如果你是:

-商品及服務稅註冊的部分豁免業務,無權享有全額進項稅務抵免; 或

-接受商品及服務稅登記的慈善組織或自願福利組織,收到非商業收據,

您將需要為您從海外供應商採購的所有服務(「進口服務」)中的GST帳戶,就像您是供應商一樣,但某些服務明確排除在反向收費範圍之外。

根據正常的進項稅收回收規則,您有權申請相應的商品及服務稅作為您的進項稅。

大多數企業生產應稅供應品,因此不會受到這種反向收費機制的影響。

通過海外供應商註冊制度對企業對消費者(「B2C」)數碼服務徵稅

如果您屬於新加坡境外,如果您符合以下條件,則需要在新加坡註冊商品及服務稅:

-年度全球營業額超過100萬美元;和

-為新加坡客戶提供超過100,000美元的B2C數碼服務。

註冊GST後,您需要向新加坡客戶收取有關B2C數碼服務供應的商品及服務稅。

如果您是電子市場運營商

在某些情況下,無論您是電子市場的本地或海外運營商,您都可以被視為海外供應商通過您的市場提供的數碼服務的供應商。

在這種情況下,您需要包含這些服務的價值,以確定您的商品及服務稅登記責任。如果您對GST註冊負責或已經過GST註冊,則除了提供數碼服務外,您還需要向代表海外供應商的新加坡客戶收取有關B2C數碼服務供應的GST費用。由您直接向新加坡的客戶提供。

B2B導入的服務將通過反向收費機制徵稅。只有:(i)提供免稅用品,或(ii)不提供任何應稅物資的企業需要申請反向收費。大多數企業製造應稅供應品,因此不會受到這種反向收費機制的影響。反向收費機制要求本地商業客戶就其進口的服務對消費稅進行核算。當地商業客戶可以反過來要求將消費稅作為其進項稅,但須遵守消費稅進項稅收回收規則。

B2C進口服務的徵稅將通過海外供應商註冊(OVR)模式生效。這就要求海外供應商和電子市場運營商向IRAS註冊消費稅如果他們提供大量的數字服務給新加坡的消費者。

更新消費稅資訊 – 提供數碼支付代幣

自2020年1月1日起,使用/提供數碼支付代幣作為任何商品(法定貨幣或其他數碼支付代幣除外)的支付,均被視為消費稅供應。

出於消費稅目的,以下數碼支付代幣供應都被視為免稅供應:

將數碼支付令牌交換為法定貨幣或其他數字支付代幣

提供借貸數碼支付代幣

數碼支付代幣的資格包括以下所有特徵:

它是一個單位;

其設計是可替代的;

它不是以任何貨幣計價的,也不是由其發行人與任何貨幣掛鉤的;

可以電子方式轉讓、存儲或交易;

它是或打算成為公眾或部分公眾所接受的交換媒介,對其使用沒有任何實質性限制;

但不包括:

金錢;

如果被提供,是金融服務的免稅供應;

賦予權利以從一個或多個特定人士接收或指導商品或服務的供應的任何東西,並且在使用該權利後不再充當交換媒介的功能。

數字支付令牌的示例包括比特幣、以太幣、萊特幣、達世幣、門羅幣、瑞波幣和Zc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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