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庭駁回前車長所有控訴 指新捷運未違反僱傭法令

蔡廣明(右2)和他的代表律師林鼎(左2)。(圖:Facebook/林鼎)
高庭昨天(26日)對前車長蔡廣明起訴新捷運一案作出裁決,認為他指新捷運違反僱傭條例的說辭不成立,因而駁回他對新捷運的所有指控。
根據《8視界新聞網》早前報道,新加坡籍的蔡廣明早前入稟法庭,指控前僱主新捷運在安排工作時長、休息日與計算加班費等方面違反僱傭法令。
蔡廣明同時也指新捷運好幾次讓他作至少七天才能休息一天,以及一個月內的加班時間超過法定的72小時。
在聽過控辯雙方的供詞後,法庭認為,蔡廣明對新捷運違反條例的說辭無法得到證實,裁決駁回他所有指控。
高庭法官林茵倩(Audrey Lim)在起書面判詞說,針對蔡廣明指新捷運「常常」都強迫他在休假日中上班,否則就會對他發出警告信,指蔡廣明指控沒有依據,也無法出示獨立佐證。
而針對蔡廣明向法庭提呈的時間卡,法官認為這個時間卡和新捷運所提呈的其他證據,顯示新捷運有在遵守相關條例,而蔡廣明也無法證明新捷運是如何違反這些條例。
至於蔡廣明一方認為,新捷運數次讓他連續工作至少七天,才會有一天休假,法官認為,僱主有權讓雇員在一周七天內的任何一天休假,雖然蔡廣明一方認為有僱主可能會濫用條例,讓員工在一周的頭一天以及一周的最後一天休假,意味他們可能需要連續工作12天,法官認為,沒有證據顯示新捷運曾讓蔡廣明這麼做。
針對蔡廣明指新捷運在他八小時工作時間內,給了他少過45分鐘休息時間,只有25分鐘吃飯時間和10分鐘的上廁所時間,法官同樣認為,蔡廣明沒能提出有力證據,她同時提醒,在現有條例下,僱主是有權將休息時段「分拆」,不過總時長必須不能少於45分鐘,同時也根據新捷運所提呈的證據,發現新捷運的確有給予蔡廣明足夠的時間去吃飯,也就是大約25到36分鐘。
蔡廣明是在2017年4月至2020年2月期間在新捷運當巴士車長。他的這起案件,也被視為在替其他另外12名車長同樣對新捷運進行起訴的案件「試水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