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的《1947年所得稅法》通過設立在岸基金免稅計劃(13O計劃)等制度,旨在為基金經理所管理的基金提供稅收上的便利,促進金融服務業的發展,13O計劃適用於新加坡持牌基金管理人或註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新加坡設立並運營的基金。
在岸基金免稅計劃(13O計劃)的詳細內容
根據13O計劃的規定,新加坡註冊並具有新加坡稅務居民身份的公司,可以從基金經理管理的基金中獲得免稅收入。這些公司可以通過基金經理在新加坡進行管理和投資,或者由部長或授權機構批准的人員進行管理和投資。需要注意的是,自2024年12月31日起,不再根據13O計劃授予對人員的批准。
此外,13O計劃還規定了一系列的監管要求,以確保稅收優惠的合理性和公平性。例如,如果任何獲批公司的收入在任何課稅年度已根據該計劃免稅,而相關所有人實益擁有的獲批公司已發行證券的價值超過該獲批公司所有已發行證券的總值的一定比例,那麼相關所有人需向主計長支付罰款。
如果相關所有人採取措施減少對已發行證券的所有權,或者相關所有人及其關聯公司在指定期限內實益擁有的已發行證券的價值不超過獲批公司所有已發行證券總價值的一定比例,則可以免於罰款。
在岸基金免稅計劃(13O計劃)的應用
在岸基金免稅計劃(13O計劃)的應用中,最常見的例子是家族辦公室項目。在這個項目中,通常包括一家註冊在新加坡的基金公司(Fund Company)和一家註冊在新加坡的基金管理公司(Fund Management Company)。基金公司持有各類資產,並利用13O計劃申請稅務豁免,其特定收入可申請免稅。而基金管理公司則向基金公司提供管理服務。由於家族辦公室項目下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資產是家族資產,因此可以申請豁免持有基金牌照。此外,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聘請家族成員作為投資經理,並申請新加坡的就業准證,進而成為新加坡稅收居民。
對於財富家族的全球布局而言,新加坡家族辦公室項目無疑是家族成員身份籌劃的重要途徑之一。通過家族辦公室項目,家族成員可以獲得新加坡稅收居民的待遇,從而享受到海外來源的收入免稅的優惠政策。同時,家族成員還可以通過在新加坡的家族辦公室進行投資管理活動,進一步促進家族財富的增長和傳承。
綜上所述,13O計劃在新加坡家族辦公室項目中發揮著重要作用,為家族成員提供了稅務籌劃和財富管理的重要途徑。通過利用13O計劃,家族成員可以在新加坡享受稅收優惠,同時實現家族財富的長期增長和傳承。同時,13O計劃的實施也有助於吸引更多的基金管理人在新加坡設立和運營基金,從而促進金融服務業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