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一名16歲的少女離家出走後,被一位34歲的女子收留。
本以為是自己遇到了好心人,沒想到,在這位女子的「安排」下,她一步步踏入深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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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3日,這位少女逃出了收容所。
逃出收容所的原因有很多,或許是不習慣那裡的環境,或許是叛逆期想要「自由」。
總而言之,在離開那個那個「家」後,少女無家可歸,只能日日風餐露宿。

新加坡女子收容所,圖源:TNP
在同年的8月中旬,一名34歲的女子,經過乾女兒的介紹,認識了這名花季少女。
在經歷過一段時間接觸後,少女似乎是放下了防備。到了9月的時候,少女搬進了這名女子位於菜市Chai Chee的一間組屋單位內。
和少女一起同住的還有其他女孩。因為這名34歲的女子照顧她們的生活,為她們購買生活必需品,她們都把這位34歲的女子稱作是「媽媽」。
這操作,是不是和古代的「老鴇」有點像?

示意圖 事實上,這名34歲的女子也是這麼做的。
這名34歲的女子,就是新加坡的一名性工作者。
平日裡,她在Locanto網站上利用註冊的帳戶並刊登賣淫廣告,來為自己提供的性服務做宣傳。

Locanto是一個提供工作、租車、房產等服務的廣告 谷歌搜索關鍵字提示「可能含有露骨內容」 在照顧了少女一段時間後,她開始露出真面目,要求少女跟她一起賣淫。
在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間,她多次將少女的照片發布在自己搭設好的網絡上。
儘管她很清楚少女當時只有16歲,屬於未成年人,但她依然將少女年齡標註為21歲,以此欺騙那些買春的「顧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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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防止少女透露信息,這位「媽媽」只在網站上留下自己的手機號。每當有嫖客通過手機號聯繫她,她就會安排少女去酒店,或是直接上門見面。
在她安排下,少女接客半小時的收費為100新幣,而一小時和兩小時的「服務」,則分別為200新幣及500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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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當少女完成「工作」後,收到的錢自己得不到分毫,得全數交給這名女子。需要用錢的時候,少女才能向女子申請拿錢。
大部分時候,少女獲得的嫖資,都被女子用作買食物和支付水電費等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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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不止一次交易是在沒有保護措施下進行,加上少女對賣淫一事相當反感,少女曾多次和這名女子發生爭執。
發生分歧後,少女幾次三番被「媽媽」扇耳光,最終拗不過只能繼續下去。
平均每天,她都要接待5-6個嫖客,一天最多可以「賺」700新幣,可她依然身無分文只能繼續接受女子的照顧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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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紙終究有包不住火的那天。
2019年5月,這名女子被中央肅毒局官員安排接受尿檢,並告知她將以涉嫌參與未成年人賣淫案件接受當局調查。
驚慌失措之下,她設法聯繫上了住在組屋內的其他女子,要求她們幫忙刪除她在Locanto網站帳號里的信息,以及手機里的網際網路瀏覽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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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警方經過調查,發現這名女子不僅涉嫌強迫未成年少女賣淫,自己還在去年新加坡實施疫情阻斷措施期間,出門為一名男子提供性服務。
當時,他們在組屋樓梯口及住家發生了數次性行為。結果嫖客被附近一名居民發現並報警。
雖然她設法在當時逃脫,但最後仍舊逃不過警方的追捕。
數罪併罰,在釐清事實後,檢方要求法庭將她處以至少31個月的監禁。

在檢方看來,這名女子的行為簡直是罄竹難書。
她在明知道少女未成年的情況下,利用少女對她的信任強迫她進行性交易。在此之前,少女還是位處女,就這樣被奪走了貞操!
另外,她還拿走了少女通過性交易賺得的全部錢財。
試想一下,少女每天接5-6名客人,一次至少100新。在近5個月的時間內,她獲得的嫖資金額已經相當驚人,而她為少女支付的就只是基本的衣食住行費用......這一切都讓檢方很難容忍。

圖源:新加坡總檢察署
雖然這名女子在法庭上哭著求情,稱自己母親生病,而她也對此後悔請求輕判。但法官認定女子在此案中是主謀。
其他例如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等加重情節的事存在,讓法官最終以教唆他人向未滿18歲少女進行性交易、唆使他人銷毀證據、在公共場所做猥褻行為,以及牴觸冠病19(臨時措施)法令2020等控狀,在她認罪後對她判處坐牢三年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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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近幾年,新加坡政府對於賣淫相關的案件判罰,越來越重。
在2019年,新加坡政府通過了《婦女憲章》修正案,對賣淫罪名的刑罰初犯的最高刑期從三年增至五年。
而罪行嚴重的初犯,最高刑罰更是從五年增至七年!
即使自己沒有從事賣淫行為,但是涉嫌「拉皮條」,在《婦女憲章》第十一部分里也被認定是違法行為。

圖源:Hagar Singapore
皮條客會因為僱傭未成年人,而受到新加坡《刑法》第372條的處罰。而本節中的 「未成年人」 是指21歲以下的人,而不是廣義上認為的18歲以下。
因此,案件中這名女子的行為,簡直是打破了道德底線,不僅將罪惡的伸向16歲少女,還涉嫌強迫她進行性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