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歷史上的「瘋狂槍匪」 都逃不過上絞台的命運

2021/04/18   •   2萬閱
深入探討新加坡軍火法令的演變與歷史。從1973年的首次出台,到1993年的重大修正,本文將追溯新加坡警方執法手段的轉變。本文聚焦於1974年新加坡槍匪「刀疤卡」的兇殘犯罪,以及他所代表的「開槍者死」的嚴厲法令。從1974年芽籠士乃巴剎的搶劫事件,到1995年珍珠坊表行劫案的悲劇,揭示了在軍火法令下,犯罪與正義的複雜關係。了解新加坡如何通過不斷修正法律,來有效遏制持槍犯罪,並最終將兇手繩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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絞刑。(路透社)

作者 何盈

周一(4月12日),一名持槍輔警在值班前換下制服後,走進一家貸款公司搶走超過2萬4000元現金。這個案件讓「持槍搶劫」一時成為網絡熱詞。

新加坡的軍火法令是在1973年出台,而第一個在該法令下判處死刑的,是一名37歲的馬來槍匪賽.峇卡爾.達勿(Sha Bakar Dawood,簡稱峇卡爾),外號「刀疤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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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的軍火法令出台後,第一個在法令下判處死刑的,是37歲的馬來槍匪賽.峇卡爾.達勿(Sha Bakar Dawood,簡稱峇卡爾),外號「刀疤卡」。

他曾在加東一帶添壽道上的妓院內開槍打傷三人後又向警隊開槍。1975年9月2日,「刀疤卡」被高庭判處死刑。(NewspaperSG)

警方形容他是「瘋狂槍匪」,把他列入繼「千面雙槍盜」林萬霖之後最「危險」的頭號通緝要犯!林萬霖在1972年與警方駁火時伏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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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面雙槍盜」林萬霖曾經是新加坡頭號通緝的搶匪。他在上世紀60年代曾持槍在新馬兩地干案長達9年,搶走至少250萬新元,1972年與警方駁火時伏誅。(海峽時報)

「瘋狂槍匪」峇卡爾的特徵是:干案時以手帕蒙面,常戴墨鏡與鴨嘴帽,愛穿藍色牛仔夾克與深藍色牛仔褲,口操生硬英語與福建話。他在干案後,騎劫德士逃跑,從未有同夥開車接應,獨來獨往。

警方指峇卡爾乾了最少6起持槍劫案,卻開了27槍,傷了好幾個人,甚至還跟警方人員展開槍戰,拼個你死我活!

從1974年底到1975年初,峇卡爾頻頻在加東一帶干案,槍不離手,「開槍為樂」,搞得加東區人人自危,日夜難安。

峇卡爾所乾的第一起開槍劫案發生在1974年10月25日上午,他在芽籠士乃巴剎鳴槍一響,搶走一名家庭主婦的手提袋,內里只有15元。

同年11月11日上午10時,淡濱尼路一家沙場公司經理從楊厝港路一家銀行提款,準備拿回公司發薪,結果在停車場取車時,被戴鴨嘴帽和墨鏡的峇卡爾用槍指脅,搶了7000元。

11月29日下午,峇卡爾現身如切郵政局,以白手帕蒙面,朝櫃檯開了一槍,制伏六名職員和兩名顧客,劫走1700元。他在逃跑時,竟先後向三名聽到槍聲好奇觀望的酒客開槍,所幸,三人送院急救後脫險。

同年12月15日晚上,他又闖入安柏路中華游泳池隔壁的濟陽蔡氏公會,制伏12人搶了790元,開了7槍。

10天後,即聖誕節晚上11時,他又以白手帕蒙面,闖入丹絨加東路喜馬拉雅奶吧,趕走兩名顧客,制伏六名男女職員,開了三槍,還好打中玻璃櫃,碎片割傷了兩人。

1974年最後一個晚上11時45分,峇卡爾蒙面硬闖丹絨加東一豪華公寓,一進屋便「先聲奪人」開槍警告,制伏五名埋頭「方城戰」的男女「雀友」,以福建話喝令眾人將錢放在桌上,不得反抗,否則槍彈無情。當中一男作勢想跑,被開槍打中臀部。

1975年,他在馬來西亞落網引渡回新受審,最終罪成被判死刑。

1976年1月19日,他上訴失敗。

同年5月21日,英國樞密院也駁回他的上訴。

9月3日,他被送上絞刑室正法。 第二個「開槍者死」的是槍匪達立賓,他與同黨搶劫兩家珠寶行時開槍,被捕後在1977年上絞台。

相同法令下定罪的還有三個人,他們在1974年於加東玫瑰園私人公寓搶劫布商,主犯開了三槍,雖未傷人,最終還是難逃死刑。兩從犯因為與開槍者為伍,結果同罪同罰。

擁槍者坐牢 開槍者死

軍火法令第一次修訂是在1978年,由於涉及的只是軍警人員,跟公眾沒有直接的關係,因此並未引起廣泛的關注。

這次僅修正法令當中的第三節:為了方便執勤的軍警人員,規定不能依據軍火法令控告軍警人員非法擁有槍械或軍火,他們只能在軍火與爆炸物法令下被控,其刑罰相對比較輕。

1984年,軍火法令二度修正,主要是針對非法擁有槍械(軍火)和子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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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警方在1996年的一場突擊行動中,逮捕了4名專搶劫地下賭館的大馬籍華族槍匪,並搜獲2支點38口徑左輪手槍與56 顆子彈。(聯合早報)

背景

1973年底出台的軍火法令在次年生效以後,我國成功地阻嚇了持槍罪案的發生,從1973年的174起激降至1982年的3起,沒想到,1984年的持槍劫案忽然回升至18起。

警方查出大部分是外國犯罪分子撈過界,他們干下持槍劫案後,由於我國邊防防守嚴密,他們都把軍火或槍彈交給本地的同黨收藏,然後大搖大擺逃出警方的追緝。

當時的法令沒有明文規定擁有槍枝與子彈者最低坐牢的年限,只規定非法擁槍最高刑罰可以判監5到10年,加上最少6鞭。而且,這一條款很少被法庭援用,因為持槍搶劫的罪犯,多數都被判終身徒刑或是死刑。

二度修正後的法令改為:擁槍或子彈者強制坐牢最少5年,最長10年。攜帶槍械者必須坐牢5年到14年。使用槍械作案,必須監禁5到20年,外加鞭刑最少6下。(50歲以上男性被告免挨鞭)

時隔20年,即1993年7月30日,軍火法令第三度修正。這次修正,極為重要,並且在一個月後三讀通過。

有意開槍就可判死刑,從犯與主犯同罪!

時任律政部兼內政部長賈古瑪教授在國會提出修正時指出,警方擔心區域國家之間,湧現越來越多的黑市軍火,有一部分可能會流入我國,導致涉及軍火的暴力罪案叢生,於是提出修正,以阻嚇企圖使用軍火犯罪的不法之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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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國務資政賈古瑪教授。(聯合早報)

他以三個實例來證明這樣的擔心並非「杞人憂天」。

1991年10月30日:勿洛河發現兩枚「越戰」手榴彈。

1992年11月19日:在一起金鋪劫案中,警方起獲兩枚手榴彈。

同年3月30日:勿洛一名孕婦在車內被炸死,警方發現內里裝置了土製炸彈。

同年11月1日:修正法令生效。 跟1973年軍火法令最大的不同是:凡有預謀持槍犯罪者,只要開槍、或是有意開槍,都可判處死刑。

換句話說,這等於是「開槍者死」!

其他重點包括:從犯與主犯同罪。案發時,從犯要是知道同謀持有軍火,而沒有設法制止對方使用,也可判以死刑。

除此,控方不須舉證證明持槍者干案時開槍的意圖是否存心傷人,法律將推斷開槍的目的,而被告必須自行舉證開槍意圖。

這主要是由一起金莊劫案引起。 案中的三匪開槍劫金莊,由於沒人受傷,槍匪被控時,否認意圖開槍射擊金莊保安員。主控官無法證明三匪的意圖,唯有將罪狀修改為非法擁有軍火罪,最高的刑罰是終身監禁加鞭刑。三匪因此逃出鬼門關。 賈古瑪教授認為:

「擁有軍火是嚴重罪行,開槍的罪更重。我們不應該以被告的意圖,作為懲罰觸犯這類罪行的依據。」

表行劫匪上絞台 現任一哥立大功

1993年軍火修正法令生效後,第一個被判死刑的是金莊劫匪「阿順」,他是在1996年7月24日因開槍傷人罪名成立,同夥「阿明」則因跟持槍者為伍,判監9年鞭打12下。

將29歲的阿順送上絞台的是現任警察總監雲維德,他當時是匪黨取締組主任。

案發於1995年10月30日上午,地點是珍珠坊二樓一家表行。阿順持槍闖入表行,不由分說一連開了七槍,打傷表行少東,搶走4隻總值8萬元的勞力士金表後,跳上由同夥接應他的機車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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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0月30日早上11時10分,一名華族悍匪,單槍匹馬闖入珍珠坊二樓一家表行,不由分說連開至少七槍,表行少東侯善志(譯音,35歲)當場中槍倒地。劫匪在搶走4隻總值約8萬元的勞力士金表後,迅速由同黨接應,乘機車逃之夭夭。警方人員在現場找到7顆彈殼,其中一個彈殼掉在表行前面的走廊上,地上的號碼就是發現彈殼的位置。(聯合早報)

匪黨取締組第二天在新柔長提,扣留了一名嫌犯。經過嚴厲的盤問,該組得知阿順與同夥已經逃往吉隆坡。 除此,也查出阿順在劫表行的前一天在城市大廈干下另一起持槍劫案。阿順其實早已有案底,而且是棄保潛逃的通緝犯。

匪徒取締組將阿順在吉隆坡落腳的地址通知馬國警方,1995年11月1日凌晨,也就是案發後的不到35個小時,阿順與同夥雙雙落網,警方起獲兩把槍和子彈,以及4隻勞力士金表。

11月13日,阿順與同夥被引渡回新加坡,他們招認除了以上兩起劫案,還乾了另一起搶劫傷人案,一起掠奪案以及四起偷車案。阿順在棄保期間跑去泰國,以近2000新元在黑市買了兩把手槍和百多枚子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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