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公司註冊小知識】在新加坡開展支付相關的服務,申請什麼牌照?看這裡

2020年04月12日   •   1萬次閱讀

如果你想要在新加坡開展支付服務的業務,你需要申請相關的許可證。福智霖今天帶您了解一下在新加坡申請支付服務許可證的有關內容。

了解新加坡《支付服務法》

新加坡《支付服務法》(PSA)規定了新加坡支付服務提供商的許可和監管以及對支付系統的監督。

除第111條、113條和114條涉及一些法規的相關修訂外,《支付服務法案》已於2020年1月28日全面實施。

如果企業需要開展支付服務的業務應清楚了解其在PSA下的支付服務義務,並檢查其是否遵守該義務。

屬於支付服務範疇的服務

從服務目的來看,下列服務可視為支付服務:

發行帳戶服務:發行付款帳戶的服務,或與操作付款帳戶所需的操作相關的服務。這可能包括電子錢包或非銀行發行的信用卡。

國內轉帳服務:在新加坡提供資金轉帳服務的服務。這可能包括支付亭或支付網關服務。

跨境轉帳服務:為新加坡境內的資金匯入和匯出服務提供的服務。

商戶獲取服務:服務提供商接受並處理商戶的支付交易。這可能包括操作在線支付網關或提供銷售點終端。

電子貨幣發行服務:允許在新加坡發行電子貨幣的服務,用戶可以向商家付款或將電子貨幣轉移給其他個人。電子貨幣的例子包括儲存在電子錢包里的錢。

數字支付令牌服務:提供購買或出售數字支付令牌(例如加密貨幣)的服務,或提供在新加坡交換此類數字支付令牌的平台。

貨幣兌換服務:提供在新加坡買賣外幣現鈔的服務。這將包括貨幣兌換商,他們從實物貨幣的兌換中獲利。

不屬於支付服務範疇的服務

某些支付服務已從PSA的監管制度範圍內移除。在PSA下,這種被排除在外的服務的幾個例子是:

專為特定用途而設的電子貨幣,例如預付卡、購買有限的貨品及/或服務,或特別的忠誠計劃;

用於有限目的的虛擬貨幣,如遊戲內資產或非貨幣的消費者忠誠度積分;和

由受《證券與期貨法》和《金融顧問法》監管的許可或豁免實體提供的支付服務。只要該等付款服務是進行上述法例所准許的受規管活動所附帶或必需的。

《支付服務法》PSA的履行義務

如果你的業務提供一項或多項屬於公共服務承諾計劃範圍內的付款服務,你須申請下列牌照之一:

貨幣兌換許可證

持有貨幣兌換許可證的企業只能提供兌換貨幣的服務。

標準支付機構許可證

任何在指定限額以下提供支付服務的企業,均須申請標準支付機構許可證。指定限額是指在一年內接受、處理或執行月平均值:

任何支付服務的支付交易最高可達300萬新元

兩項或以上的支付服務最高可達600萬新元

這些許可證不適用於電子貨幣帳戶發行服務,即提供存儲電子貨幣的支付帳戶的帳戶發行服務,或電子貨幣發行服務。

相反,如果這些服務提供商在一年裡平均每天發行500萬新元的電子貨幣,它們將需要申請標準支付機構許可證。

主要支付機構許可證

如有下列情況,企業須申請主要付款機構許可證:

提供上述7項支付服務中的一項或多項,但除電子貨幣帳戶開立服務或換錢服務外;

在一年內,該業務一個月的所有支付交易的平均總值超過指定限額:

S$300萬新元的支付服務

兩項或兩項以上S$600萬新元的支付服務

若企業提供電子貨幣帳戶發行服務,或電子貨幣發行服務,並超過指定的限額,即超過一年平均每日電子貨幣浮動最高500萬新元,則必須申請主要支付機構許可證。

持有主要支付機構許可證的企業將受到更全面的規管。獲得主要支付機構許可證的企業必須向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保證一定數量的安全,以履行其對用戶的義務。

申請支付服務許可證的條件

所有支付服務許可證均須符合:

根據其「合適及適當準則文件指引」,申請人是合適及適當的人;

申請人的經濟狀況;

為公眾利益著想而批出許可證

申請時必須附上新加坡金管局MAS所要求的所有資料,並支付一筆不可退還的申請費。

標準支付機構許可證及主要支付機構許可證

標準付款機構牌照或主要付款機構牌照的申請人必須:

是公司(在新加坡或海外註冊成立)

在新加坡設有永久營業地點或註冊辦事處

申請人必須至少有一名執行董事是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或屬於新加坡管理當局允許的某類人士

在獲發許可證後,申請人必須符合新加坡金管局在許可證有效期內,以書面通知所指明的財務及運作要求。

貨幣兌換許可證

兌換貨幣許可證的申請人必須是在新加坡擁有永久營業地點或註冊辦事處。

支付服務許可證的範圍限制

所有被許可方,無論提供何種支付服務,都被禁止向新加坡的任何人提供任何信貸安排,即在需要時提供貸款資金(這不是指一次性支付全部貸款金額)。

如果被許可方不遵守這項禁令,他們將承擔法律責任,會被罰款100000新元或250000新元。如果繼續違反,將有進一步罰款,每天10000新元或25000新元。

根據所提供的支付服務,被許可方可能還需要遵守其他義務。其中一些列如下:

提供開戶服務的許可證持有者

持有電子錢包等帳戶簽發服務許可證的企業,如果用戶是新加坡居民,不得協助用戶從其帳戶中提取電子貨幣並將其兌換成新加坡貨幣。它們也不應達成任何使這成為可能的協議或安排。

若許可證持有者不遵守上述禁令,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50,000新元;如持續罪行,則在定罪後,每天仍可再被罰款25,000新元。

然而,如果用戶終止帳戶,該業務可能允許用戶提取電子貨幣並將其兌換成新加坡貨幣。

此外,提供開戶服務的主要支付機構被許可方必須:

限制用戶在任何時候的電子錢包中持有超過5000新元

禁止用戶在每年之內將超過3萬新元的資金轉到該用戶之前指定的銀行帳戶以外的帳戶

提供電子貨幣發行服務的許可證持有者

提供電子貨幣發行服務的許可證持有者不得:

向客戶提供貸款

使用任何客戶的錢,或從任何客戶的錢所賺取的利息來資助任何業務活動

如果被許可方不遵守這一禁令,他們將面臨與不遵守開戶服務的被許可方相同的處罰。即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50,000新元;如持續罪行,則在定罪後,每天仍可再被罰款25,000新元。

根據(PS(O)A)(MCRBA)獲得許可證的持有者

如果你是根據《支付系統(監督)法》(PS(O)A)和《貨幣兌換和匯款業務法》(MCRBA)獲得許可證的持有者,請注意:

你無須根據《支付服務法》PSA另行申請許可證。只需要從《支付服務法》監管開始之日起6個月的時間內,書面通知新加坡金管局您正在進行的具體支付服務。這樣,您現有的許可證將繼續有效。

因為,如果您持有《貨幣兌換和匯款業務法》的貨幣兌換業務許可證,您將被視為《支付服務法》PSA的貨幣兌換許可證持有者。如果您持有一些其他的許可證,您將被視為《支付服務法》PSA下的主要支付機許可證照持有者。

此外,如果你目前經營的業務獲得新加坡金管局的豁免,不需要根據現行的規管架構申領許可證,就需要根據公共服務特定要求申領許可證,你可享有由公共服務特定要求生效日期起6個月的寬限期提交支付服務許可證的申請。

在此期間,您可以繼續提供支付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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