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階段的工作包括擬定上市計劃、實施公司重組、各中介機構展開盡職調查、發現公司存在的上市障礙並提出解決方案、製作上報新交所和金融管理局的文件等。
公司重組是申請上市前準備工作的關鍵,重組的目的是為了使進入上市架構的資產和股權符合新加坡證上市的要求,消解法律、審計等上市障礙,為公司的順利上市鋪平道路。公司重組涉及對上市模式進行選擇,一個好的重組方案往往是上市工作順利推進的起點,如果重組方案考慮不周詳,就可能會為上市留下隱患,增大上市的難度和成本。中國許多民營企業延續家族制企業管理模式,即使改製成股份公司後也不易在短時間內完善治理結構,因此,中國的民營企業選擇經驗豐富的律師和財務顧問,做好上市前的公司重組十分重要。
一般情況下,為了加快上市進程,各中介機構會在公司重組的同時為製作法定的上市申報材料而展開準備工作,包括在下述領域做審慎調查:法律領域、商業領域、財務和內部控制、未來展望、董事、管理層和股東的誠信度等。
(二)申請上市(4-6周)
完成公司重組後,由主理商(經理人)代表公司向交易所提呈上市申請書,以及處理交易所的任何詢問。在提呈申請書時,必須附上一些文件,這些文件包括由律師起草的招股書和由新加坡的會計事務所按照新加坡或國際會計標準的會計師報告。一般上,會計師報告應涵蓋三個財政年度的財務資料。
新交所審查處理上市申請需要四到六周時間,這段時間的主要工作是經理人與公司及其他專業人士聯繫,回答交易所詢問。
新交所的答覆共有三種:
a. 不批,公司可以重新申請,但需針對不批理由進行改組,前題是上市經理對公司還有信心;
b.有條件批准 ( 非常可能 ),公司要滿足條件後再報新加坡交易所;
c. 無條件批准。
(三)公開發售前的準備(2周)
獲得新交所審批通過後,即開始公開發售前的準備工作,大約需要兩周,其中主要工作是經理人及公司決定公開發售價,簽署包銷或私下發售股票協議,提呈售股計劃書草稿供交易所和金融管理局批閱,向公司註冊局註冊售股計劃書,以及為公開售股進行宣傳。
(四)公開發售股票(1周)
宣布公開發售,通常申請認購時間至少七個交易日,公開發售股票截止後進行抽籤及分配股票。上市時間定為二天,通常在公開發售股票截止後第二個交易日開始進行發行後的股票交易。
有意申請第二上市的公司,也應該委任設在新加坡的主理商管理上市事宜。假如上市公司要公開發售證券,上市程序和申請第一上市的程序類似。若不公開發售證券,部分的上市規定可以放寬,進行審核的過程一般會縮短。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只需在上市時發出一份資料備忘錄,而不需要發出售股計劃書。
▌ 3、上市費用
上市費用包括支付給新交所的上市費用和僱傭投資銀行、銀行、會計師等專業人士的承銷費、佣金、審計費、法律顧問費等。總體而言,中國公司赴新加坡上市的費用占其融資總額的5%-8%。
新交所所收取的初次上市費用,視公司所發行的股數而定。第一級股市與自動報價股市的初次上市費,最高分別不超過二萬新元與五千新元,其後每年的上市費,則分別不超過二千新元與一千新元。
公司僱傭投資銀行、銀行、會計師等專業人士的承銷費、佣金、審計費、法律顧問費等,這些費用的多寡,決定於公司與個別專業人士協商的結果。
此外,上市費用還包括一些綜合性費用,包括公司重組費用、印刷品和報紙廣告費、差旅費、多媒體推介和公共關係費用等。
▌ 4、優勢&劣勢
優勢:
新加坡股市是獨立開放的公開市場,上市條件明確。公司在尋求在新加坡上市過程中可以隨時與新交所聯繫、了解新交所的相關規定並討論上市前後遇到的各種問題。
中國公司在新交所上市可以融集外資,供公司進一步發展之用。新交所根據新型經濟發展而設計的上市標準,有利於新興而且具有潛力的中國公司在新加坡市場融資,在公司發展的最關鍵時期,給予公司最需要的資金。
新加坡股票市場的流通性較好,換手率(交易值/市值)高,市場是十分活躍的。
新加坡市場對製造業,尤其是高科技企業有更深的認識,估價較高。
企業上市售股,可以選擇發售新股或由股東賣出原有股份。公司上市後亦可以根據自身業務發展的需要及市場狀況,自由決定在二級市場上再次募集資金的形式、時間和數量。
新加坡沒有外匯及資金流動管制,發行新股及出售舊股所募集的資金可自由流入、流出新加坡。
在國際市場上市,有利於企業樹立更好的企業形象。
新加坡是中西文化交融之地。中國公司既可在新加坡得到文化上的認同,又可以登上國際舞台。
同時與國內A股相比:
A. 申請新加坡上市相對境內上市而言時間較短、成功率更高。
在目前A股發行上市審批制度下,企業要在國內主板上市,從改制、輔導1年,到通過證監會的發行審核委員會的審查,再到最後的發行上市,往往需要2至3年的時間。雖然證監會正在制定各項制度,以滿足所有符合要求的中國企業的上市請求,但鑒於目前核准制下發行上市的實際情況,近40%的企業上市申請不能獲得通過,企業發行上市仍將可能受到數量限制,從而影響了中國企業在國內申請上市的積極性和成功率。
相反,中國公司到新加坡上市由於上市程序相對簡單,準備時間較短,符合條件的擬上市公司一般都能在1年內實現掛牌交易。這非常有利於中國企業及時把握國際證券市場上的商機,在較短時間內完成融資計劃,為他們的進一步發展獲得必要的資金。此外,上市準備時間的縮短也有利於擬上市企業控制到境外上市的成本。
B.境外上市後再融資的靈活性強,難度低
目前,國內上市企業的再融資成本相對較高。據有關統計,目前證監會發審委對國內上市企業再融資申請的審批通過率僅為50%。而境外證券市場再融資則相對靈活,可隨時進行增發。目前,在新加坡證券市場,相當一批中國公司通過增發或配股獲得的融資額,已經大大超過了企業進行首次公開發行獲得的融資額。
C.上市募集資金可以在新加坡元、港幣、美元之間選擇;報表貨幣可選擇新元、美元和人民幣,甚至交易貨幣也可選擇新元、美元、港元等。
劣勢:
新加坡證券市場的劣勢也是很明顯的,相比香港和美國,新加坡證券市場的規模要小得多,企業在新加坡上市可能募集到得資金也就很有限。另外,新加坡市場的市盈率、換手率等重要指標都比美國要低,這也讓新加坡的競爭力大打折扣。
(四)國內
▌ 1、上市條件
市場制度
主板及中小板
創業板
全國股轉系統
上市情形
IPO
IPO
掛牌轉讓
交易市場
二級市場
二級市場
場外市場(OTC)
上市門檻
相同
財務指標低於主板及中小板,但新增成長性指標條件
較低
交易活躍度、流動性
好
好
較低
投資者門檻
一般投資者
一般投資者
一般投資者不得參與(300萬元以上資金門檻)
平均估值水平
主板30倍左右;
中小板50倍以上
平均100倍左右
平均20倍左右
上市/掛牌後股票質押融資
折扣率較高,質押獲取融資較高
折扣率較低,獲取融資較少
很難獲取股票質押等債務融資
上市場所
主板(上海交易所)
中小板(深圳交易所)
深圳交易所
北京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
上市主體資格
股票以公開發行
股票以公開發行
證監會核准的非上市公眾公司
股東數要求
不少於200人
不少於200人
可超過200人
存續時間
存續滿三年
存續滿三年
存續滿兩年
盈利指標要求
近三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為正,累計超過3,000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損失後較低者為計算依據
近兩年連續盈利,經理累計不少於1,000萬元;或近一年凈利不少於500萬元,近兩年營收增長率不低於30%
具有持續盈利能力
現金流要求
近三個會計年度現金流累計超過5,000萬元;或金三個會計年度應收超過3億元
無
無
凈資產要求
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占凈資產比例不高於20%
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2,000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無
股本總額
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5,000萬元
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3,000萬元
無
其他條件
持續督導期為上市當年剩餘時間及其後兩個會計年度
持續督導期為上市當年剩餘時間及其後三個會計年度
主辦券商推薦並持續督導
▌ 2、主要交易制度
新三板交易方式大幅創新,可以採用協議方式、做式方式、競價方式。主板、中小板、創業板目前採用的是競價交易方式,以及協議大宗交易和盤後定價大宗交易方式。
掛牌股票還可以轉換轉讓方式,採取協議轉讓方式的,系統同時提供集合競價轉讓安排。掛牌股票採取做市轉讓方式的,須有 2 家以上 「做市商」為其提供做市報價服務,做市商應當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持續發布買賣雙向報價,並在報價價位和數量範圍內履行與投資者的成交義務。新三板掛牌公司股票可以實行標準化連續交易,實行 T+1 規則。
市場制度
主板及中小板、創業板
全國股轉系統
大股東交易限制
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應當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月內不得轉讓
在掛牌前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禁,每批解禁數量為期掛牌前持有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禁的時間分別為掛牌之日、掛牌期滿年和兩年個。主辦券商為開展做事業務取得的做市初始庫存股票除外
交易方式
證券採用競價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採用協議大宗交易和盤後定價大宗交易方式
可以採取協議方式、做市方式、競價方式或其他中國證監會批准的轉讓方式
漲跌幅限制
漲跌幅限制比例為10%,ST和*ST等被實施特別處理的股票價格漲跌幅限制比例為5%
股票轉讓不設漲跌幅限制
數量限制
通過競價交易買入股票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股或其整數倍
申報數量應當為1000股或者整數倍
▌ 3、上市流程
(1)中小企業上市步驟
1.早期輔導(顧問)及早期風投(天使,VC引進)
2.保薦機構引入
3.股份公司設立與公司治理與規範運作
4.聘請律師事務所
5.聘請會計事務所
6.PE風投引入
7.聘請評估公司
8.申請文件製作與申報
9.發行審核程序
10.發行與上市
(2)公司上市六大流程
階段
主題
內容
第一階段
成立股份公司
·確定成立途徑(股份改革) ;制定改制方案 ;聘請驗資、資產評估、審計等中介機構 ;申請設立資料 ;召開創立大會
第二階段
上市前輔導
·聘請券商(主承銷資格) ;輔導驗收;上市方案與可研報告(董事會)
第三階段
股票發行籌備
·確定發行結構 ;發行目的 ;發行規模 ;分銷架構 ;投資者興趣;估值;草擬招股書 ;準備法律和會計文件
第四階段
申報和審議
·申報材料製作;開始審議程序 ;估值/定位 ;準備對監管部門的意見提出回應;刊登招股書
第五階段
促銷和發行
·審核通過後決定發行;推出研究報告;準備分析員說明會和路演;向研究分析員作公司和發行的介紹;詢價、促銷;確定規模和定價範圍
第六階段
股票上市及後續
·定價;股份配置;交易和穩定股價;發行結束;研究報道;後市支持
(3)新三板
A.決策改制階段
決策改制階段的主要工作為企業下定改制掛牌的決心,選聘中介機構,中介結構盡職調查,選定改制基準日、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
根據掛牌上市規則,股份公司需要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
(1)依法設立,是指公司依據《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並已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存續兩年是指存續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
(3)有限責任公司按原帳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續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整體變更不應改變歷史成本計價原則,不應根據資產評估結果進行帳務調整,應以改制基準日經審計的凈資產額為依據摺合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申報財務報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於改制基準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