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廉潔清明」聞名的新加坡
對賄賂和貪污一向都是
零容忍的態度

在新加坡
哪怕貪污一塊錢,都屬於刑事罪
然而,有人頂風作案
而且還敢在新加坡總理
李顯龍的選區內搞事情
這宗震驚新加坡的
宏茂橋市鎮會前總經理貪污案
一起來了解下
宏茂橋市鎮會前總經理貪污案

涉嫌在兩年內向兩家公司董事收取約11萬元賄賂,協助他們取得生意上的好處,宏茂橋市鎮理事會總經理黃志明於2018年3月被控上庭。
黃志明被指在2014年到2016年間,通過各種方式接受兩家裝修公司董事的賄賂。其中包括:
在2014年12月買車時,得到對方多達1萬3000元折扣;
2015年到2016年間,三次要對方匯款給海外的情婦Xu Hongmei,總額達3萬零600元;
在2016年3月,讓對方安排兒媳婦到一間工程公司上班,10個月超過8200元的薪水由公司支付。
其他受賄方式包括,接受免費餐食、支付手機費以及卡拉OK酒廊消遣費等。
當時,他和62歲涉案公司董事謝信南一同上庭面控。

一晚花4000多新幣娛樂開銷
案情指出,黃志明曾與行賄承包商在短短一個晚上,就花了4000多新幣,在卡拉OK等娛樂活動上。
這筆在2015年10月8日,總數為4280元的花費,包括卡拉OK包間的費用、陪酒小費、晚餐和租房的開銷。

另外還有一張收據記錄顯示,有1070元用於按摩。根據檢察官,謝信南曾告訴貪污調查局,這是他在芽籠為自己和黃志明,購買十次按摩配套的開銷。
罪成被判坐牢27個月
今天,黃志明被判貪污罪成,被判坐牢27個月。
被控賄賂黃志明的建築承包商謝信南,則被判坐牢21個月。謝信南的兩家公司也各被罰款7萬5千元。

法官下判時說,黃志明的貪污行為尤其應該受到譴責,因為他熟知市鎮會的行為準則,也提醒下屬要遵守。然而,他不但沒有樹立好榜樣,反而虛偽行事。
對於這樣的貪官,你們有什麼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