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訊)九旬老翁2011年立遺囑把獨立式洋房留給女兒,隔年再立新遺囑把洋房留給兒子,兒女因此對簿公堂,女兒指父親立第二份遺囑時已失智,質疑該遺囑的有效性,但兒子卻指父親當時獨立且頭腦清醒,帳單都是他自己繳付,最後勝訴。
這名老翁於2019年3月13日離世,享壽97歲。上述的單層獨立式洋房是他遺留下來的財產之一,但文件中並沒有提到洋房的地點。
根據高庭判詞,老翁共有六名子女,包括本案的起訴人和答辯人,前者是兒子,後者是女兒。
老翁於2011年10月10日立遺囑,把洋房留給女兒,但在2012年11月24日又立下新遺囑,把洋房留給兒子。
兒子和女兒對2011年的遺囑沒有提出質疑,但女兒卻質疑2012年遺囑的有效性,指父親在2012年立遺囑時,已經「神志不清,且記憶力和理解能力衰退」,還稱父親當時已被診斷患失智症。
女兒呈交父親的醫療記錄以及出院總結,指父親在2012年1月左右已患失智症或阿爾茨海默症(Alzheimer’s disease),並指父親曾在2012年11月多次召救護車,卻不記得自己為何這麼做。
兒子則指,父親於2012年立遺囑時,神志清醒,認得遺囑證人,並且先是讀了遺囑才交給兩名證人。此外,父親獨立生活,2011年到2012年之間還能自己繳付水電費,並且獨立轉帳,因此有立遺囑的心智能力。
兒子因此入稟法庭,要求法官裁定第二份遺囑有效,最後勝訴。

遺囑證人:老翁曾稱起訴人
是他最喜歡的兒子
遺囑證人供證時稱曾問老翁為何只把房子留給一個兒子,老翁回應稱起訴人是他最喜歡的兒子,並稱兒子懂得該怎麼做。
2012年遺囑證人之一,是老翁的小學時期就認識的老友,他常會去老翁家探望他。老友供證時說,是老翁兒子安排他當遺囑證人,立遺囑當天他便到老翁家。
老友說,立遺囑當天,老翁看起來不像有病或是無法理解遺囑,還能用印度方言馬拉雅拉姆語(Malayalam)跟他聊天,談他的工作、孩子和運動等。
另一名遺囑證人也說,老翁看似清醒,記得自己曾參加他曾孫的滿月派對,還勸他每天要喝至少六杯水才能避免患上炎症性腸病如克羅恩病。
法官:病歷沒寫明老翁患失智症
法官指病歷沒有寫明老翁患失智症,並強調審訊中也無人傳召醫療專家來證實老翁是否失智。
根據老翁2012年11月21日的出院總結,病歷的欄目中寫著「阿爾茨海默症」。
法官表示,沒能從該文件中得知是誰做的標註,當中的問號也貌似是記錄者並不肯定這點。
法官指,老翁當時是因左疝(left hernia)不時令他感到刺痛才送院,因此沒有針對失智症或阿爾茨海默症進行檢查。
此外,沒有任何醫療人員被傳召,所以以此記錄下定論並不穩妥。
法官最終裁定,老翁在2012年立遺囑時清楚其內容,並且是在不受他人影響下立下遺囑。
法官諭令老翁兒女
各自負責訴訟費
因兒子讓父親再立遺囑的舉止可疑,法官認為女兒挑戰該遺囑的合法性是合理的,因此諭令雙方各自負責自己的訴訟費用。
女兒在陳詞中提到,2012年為父親準備遺囑的律師,並不是立遺囑當天在場的律師,且父親立新遺囑後從未告訴她,直到兒子要執行遺囑後她才得知,這種種舉動令人很難不懷疑兒子的意圖。
法官認為女兒質疑遺囑的有效性是合理的,但兒子也沒有使用不當的方式讓父親立新遺囑。另外,引發這場官司,也不是老翁的錯,不該用他的遺產來繳付訴訟費。
因此,法官諭令其兒女各自負責自己的訴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