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訊)男子攜妻看電影,入場前竟在商場及電影院接連偷拍4名女子裙底,當場被其中一人逮住報警,經調查發現他的手機里還有其他女子的裙底照和165段不雅視頻。
被告是男子潘添元(57歲,譯音),他面對12項控狀,包括偷拍和牴觸影片法令,前天承認其中4項,餘項交由法官下判時一併考量後,判監11周。
為保護受害者,法庭諭令媒體不得報道任何可能泄露受害者身份的信息。

被告曾有前科,前年在怡豐城再次偷拍女性裙底。(檔案示意圖)
案情顯示,被告與妻子2024年2月20日到怡豐城逛街看戲。下午約5時13分,被告在商場地下層2樓的一家藥房時,啟動手機視頻錄像功能,朝一名穿短褲的女子靠近,然後把攝像頭對準對方的褲底偷拍,同時也拍到了她的臉部。
之後,他到電影院時發現等候廳站滿了人,再次以同樣方式接連偷拍了另兩名女子的裙底。到了晚上7時24分,被告靠近第4名身穿迷你裙的女子偷拍時,被對方逮住並當場質問。女子搶過被告的手機,她的朋友則抓住了被告,直到警方抵達將他逮捕。
控方指出,被告的手機被扣押期間,警方發現除了有上述4名女子的裙底照片,還有其他女子的照片,拍攝日期介於2022年1月20日至2月21日。他的手機內也存放了165段淫穢視頻,是被告下載以供自己觀賞。
申請禁報導名字被駁回
被告潘添元以女兒情緒不穩向法官申請禁止報道名字,但被駁回。
任職一家公司顧問的被告在庭上被問是否要聘請律師時,他說已意識到並承認所犯下的錯誤,因此沒有意願聘請律師。
育有25歲和16歲女兒的被告也在庭上向受害者和家人道歉,指出自己是家裡的經濟支柱,請法官從輕發落,讓他早日回到家人身邊,並承諾改過自新。
此外,他稱小女兒心思敏感,情緒較不穩定,已經告知她,自己將會離開一陣子,並向法官申請下令媒體不准報道他的名字。不過控方提出反對,指禁令適用在受害者或孩童,而並非被告,被告的女兒也與案件無關。法官最終駁回被告要求。
控方在庭上揭露,被告曾於2001年4月因偷拍被判處12周監禁。
根據當時報道,被告在長達3年的時間內,將一個袋子剪開洞口,還貼了一個針孔裝置,並連接到他所購買的一部二手錄像機。期間,他將裝置放在多家服飾店和商場的試衣間門外,錄下女性更換衣服的錄像,於2000年3月東窗事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