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高等法院近日驳回了印尼商人保罗斯·坦诺斯(Paulus Tannos)的一项申请。此前,坦诺斯试图挑战一项启动将其引渡回印尼的决定,而他被指在印尼一起重大腐败案中扮演了关键角色。
在周五(5月29日)发布的判决中,艾丹·徐(Aidan Xu)法官裁定,71岁的坦诺斯未能提供充分依据,以支持对新加坡法律部长决定推进印尼引渡请求的司法复核。
坦诺斯拥有新加坡永久居民身份,目前被印尼贪污调查委员会(KPK)通缉。他涉嫌参与一项与印尼电子身份证(e-KTP)项目相关的腐败计划。
据称,坦诺斯在担任其中一家公司总裁期间,涉嫌通过支付贿赂来为该财团赢得 e-KTP 项目的招标。此外,他还被指在中标后继续向印尼政府官员行贿。
据悉,这起贪腐案给印尼国家造成了约 2.3 万亿印尼盾(约 1.29 亿美元)的损失,涉案时间在 2010 年至 2013 年之间。
2025 年 1 月 17 日,新加坡贪污调查局(CPIB)在收到印尼请求后将坦诺斯逮捕,他此后一直被羁押。
新加坡于 2025 年 2 月 24 日收到正式引渡请求。2025 年 3 月 18 日,新加坡法律部长根据《引渡法》发出通知,确认印尼已请求移交坦诺斯。
坦诺斯多次反对被移交给印尼,其引渡听证会已于去年 6 月在国家法院开始。坦诺斯(又名 Tjhin Thian Po)此前申请保释也以失败告终。
在第一阶段引渡听证会结束后,坦诺斯向高等法院提交了此次申请,寻求许可对法律部长的通知启动司法复核程序。
坦诺斯的辩词
坦诺斯的代表律师来自 Eugene Thuraisingam Asia 律师事务所,包括 Suang Wijaya、Hamza Zafar Malik 和 Faraaz Amzar Mohamed Farook。
代表政府的是来自总检察长办公室的国家法律顾问 Vincent Leow、Sivakumar Ramasamy、Kenneth Chua、Sarah Siaw 和 Emily Zhao。
坦诺斯主张,该通知违反了《引渡法》,因为请求内容不符合新加坡与印尼引渡条约的要求。
作为其论点的一部分,坦诺斯称请求的证明文件(包括证人陈述和逮捕令)存在缺陷。
对此,徐法官认定,印尼总检察长的证明符合条约要求,请求附带了经过认证的逮捕令,且印尼调查人员的陈述已足够充分。
坦诺斯还主张,法律部长在发出通知前未征求其陈述、未给出决定理由,且未考虑涉案时间过久等因素,因此其行为违法。
为此,坦诺斯引用了新加坡《引渡法》的一项条款,该条款规定,如果部长认为由于涉案时间过久,移交逃犯将导致“不公正、压迫或过于严厉的惩罚”,则不得发出引渡通知。
他认为,由于发出通知直接影响到逃犯的人身自由,部长未能解释为什么时间流逝并未使其被移交变得“不公正、压迫或过于严厉”。
然而,高等法院法官表示,部长发出通知的决定并未直接导致人身自由的丧失。
徐法官同意政府的观点,即部长发出通知仅是引渡程序的初步步骤,而非决定坦诺斯是否应被引渡的最终裁定。
他认同政府的看法,即随后的引渡听证会将决定坦诺斯是否应被关押在监狱中,等待移交令的下达。
法官参考了法律部长工作人员 Neo Eng Hong 先生提供的宣誓书,后者协助处理了该引渡请求。
Neo 先生在宣誓书中指出,部长已考虑了所有事实,包括在印尼起诉坦诺斯的诉讼时效将在几年内届满。部长还考虑到坦诺斯涉嫌的是严重罪行,且印尼在寻求引渡方面并未拖延。
徐法官表示:“鉴于此,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未能对部长的推理提供有意义解释的论点是不成立的。”
徐法官还驳回了坦诺斯关于部长在发出通知前必须征求其陈述的主张,部分原因是这样做会向逃犯发出被捕预警,给他们逃跑的机会。
法官总结认为,目前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构成启动司法复核的初步案件(prima facie case)。
此外,坦诺斯还请求对其羁押情况进行复核,声称引渡请求无效,或者未在指定的合理时间内完成。
他主张,根据引渡条约的条件,他在临时逮捕后 45 天内应被释放,因此目前的羁押是非法的。
然而,由于徐法官已认定坦诺斯未能证明引渡请求无效,法官随之驳回了其关于复核羁押的申请。
目前,坦诺斯在国家法院的引渡听证会仍在进行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