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高等法院近日駁回了印尼商人保羅斯·坦諾斯(Paulus Tannos)的一項申請。此前,坦諾斯試圖挑戰一項啟動將其引渡回印尼的決定,而他被指在印尼一起重大腐敗案中扮演了關鍵角色。
在周五(5月29日)發布的判決中,艾丹·徐(Aidan Xu)法官裁定,71歲的坦諾斯未能提供充分依據,以支持對新加坡法律部長決定推進印尼引渡請求的司法覆核。
坦諾斯擁有新加坡永久居民身份,目前被印尼貪污調查委員會(KPK)通緝。他涉嫌參與一項與印尼電子身份證(e-KTP)項目相關的腐敗計劃。
據稱,坦諾斯在擔任其中一家公司總裁期間,涉嫌通過支付賄賂來為該財團贏得 e-KTP 項目的招標。此外,他還被指在中標後繼續向印尼政府官員行賄。
據悉,這起貪腐案給印尼國家造成了約 2.3 萬億印尼盾(約 1.29 億美元)的損失,涉案時間在 2010 年至 2013 年之間。
2025 年 1 月 17 日,新加坡貪污調查局(CPIB)在收到印尼請求後將坦諾斯逮捕,他此後一直被羈押。
新加坡於 2025 年 2 月 24 日收到正式引渡請求。2025 年 3 月 18 日,新加坡法律部長根據《引渡法》發出通知,確認印尼已請求移交坦諾斯。
坦諾斯多次反對被移交給印尼,其引渡聽證會已於去年 6 月在國家法院開始。坦諾斯(又名 Tjhin Thian Po)此前申請保釋也以失敗告終。
在第一階段引渡聽證會結束後,坦諾斯向高等法院提交了此次申請,尋求許可對法律部長的通知啟動司法覆核程序。
坦諾斯的辯詞
坦諾斯的代表律師來自 Eugene Thuraisingam Asia 律師事務所,包括 Suang Wijaya、Hamza Zafar Malik 和 Faraaz Amzar Mohamed Farook。
代表政府的是來自總檢察長辦公室的國家法律顧問 Vincent Leow、Sivakumar Ramasamy、Kenneth Chua、Sarah Siaw 和 Emily Zhao。
坦諾斯主張,該通知違反了《引渡法》,因為請求內容不符合新加坡與印尼引渡條約的要求。
作為其論點的一部分,坦諾斯稱請求的證明文件(包括證人陳述和逮捕令)存在缺陷。
對此,徐法官認定,印尼總檢察長的證明符合條約要求,請求附帶了經過認證的逮捕令,且印尼調查人員的陳述已足夠充分。
坦諾斯還主張,法律部長在發出通知前未徵求其陳述、未給出決定理由,且未考慮涉案時間過久等因素,因此其行為違法。
為此,坦諾斯引用了新加坡《引渡法》的一項條款,該條款規定,如果部長認為由於涉案時間過久,移交逃犯將導致「不公正、壓迫或過於嚴厲的懲罰」,則不得發出引渡通知。
他認為,由於發出通知直接影響到逃犯的人身自由,部長未能解釋為什麼時間流逝並未使其被移交變得「不公正、壓迫或過於嚴厲」。
然而,高等法院法官表示,部長發出通知的決定並未直接導致人身自由的喪失。
徐法官同意政府的觀點,即部長發出通知僅是引渡程序的初步步驟,而非決定坦諾斯是否應被引渡的最終裁定。
他認同政府的看法,即隨後的引渡聽證會將決定坦諾斯是否應被關押在監獄中,等待移交令的下達。
法官參考了法律部長工作人員 Neo Eng Hong 先生提供的宣誓書,後者協助處理了該引渡請求。
Neo 先生在宣誓書中指出,部長已考慮了所有事實,包括在印尼起訴坦諾斯的訴訟時效將在幾年內屆滿。部長還考慮到坦諾斯涉嫌的是嚴重罪行,且印尼在尋求引渡方面並未拖延。
徐法官表示:「鑒於此,申請人關於被申請人未能對部長的推理提供有意義解釋的論點是不成立的。」
徐法官還駁回了坦諾斯關於部長在發出通知前必須徵求其陳述的主張,部分原因是這樣做會向逃犯發出被捕預警,給他們逃跑的機會。
法官總結認為,目前提交的證據不足以構成啟動司法覆核的初步案件(prima facie case)。
此外,坦諾斯還請求對其羈押情況進行覆核,聲稱引渡請求無效,或者未在指定的合理時間內完成。
他主張,根據引渡條約的條件,他在臨時逮捕後 45 天內應被釋放,因此目前的羈押是非法的。
然而,由於徐法官已認定坦諾斯未能證明引渡請求無效,法官隨之駁回了其關於覆核羈押的申請。
目前,坦諾斯在國家法院的引渡聽證會仍在進行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