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在達到當時63歲的法定退休年齡後,遭僱主終止僱傭關係,既沒有獲得提前通知,也沒有收到代通知金。他隨後向僱傭糾紛索償庭提出申訴,最終獲判賠償共2萬6350新幣。
據亞洲新聞台(CNA)報道,男子原本擔任一家公司區域經理,於去年3月滿63歲。不過,公司當時並未主動與他討論任何再就業安排。
直到同年6月8日,男子主動發電郵詢問再就業事宜,公司兩天後回復,提出聘請他擔任培訓專員。

月薪從6428元減至4000元
公司表示,由於正在進行業務重組,區域經理職位將減少,而男子過去有培訓經驗,因此適合擔任培訓專員。
不過,公司提出的新合約僅為6個月,月薪也從原本的6428元降至4000元。
男子隨後指出,根據法律規定,再就業合約一般應至少為一年,因此向公司詢問相關安排。
公司則回應,若有合理理由,僱主可以提供較短期限的合約,並要求男子必須在6月17日前決定是否接受。
請病假要求延長期限遭拒
男子因休病假,希望公司給予更多時間考慮,但遭公司拒絕。
他認為公司的處理方式缺乏同理心,因此正式拒絕有關再就業安排。
隔天(6月18日),公司便發出終止僱傭通知,並表示由於男子拒絕再就業安排,公司無需支付任何賠償。
公司還認為,員工達到退休年齡後,僱傭關係屬於「自然終止」,因此無須給予兩個月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

法庭:退休後終止聘用仍須依法通知
推事Joel Tan於7月13日公布裁決,裁定男子勝訴。
法庭判令公司賠償共2萬6350元,包括:
1萬1600元 不當解僱賠償金
1萬4750元 就業援助金(Employment Assistance Payment)
此外,公司還須支付320元訴訟費用。
推事指出,根據《僱傭法令》,若僱主決定在員工達到退休年齡後結束僱傭關係,仍必須依法給予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不能因為員工退休便自動終止僱傭關係。
再就業應提早溝通
推事也批評,公司處理再就業安排的方式不當,沒有與員工進行充分溝通及協商。
他說,僱主應在員工達到退休年齡前至少六個月開始討論再就業安排,讓員工有充足時間評估不同選擇,並為退休做好準備。
推事強調,這不僅是法律要求,更體現了對員工的尊重與同理心。
他表示:「對許多人來說,就業與個人身份及經濟保障密不可分,因此,如何妥善處理退休過渡階段至關重要。」
據了解,公司並未對賠償金額提出異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