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警方(SPF)与香港警方(HKPF)、日本警察厅(JNPA)、韩国国家警察厅(KNPA)、马来西亚皇家警察(RMP)及泰国皇家警察(RTP)展开为期五周的跨境联合执法行动,针对网上儿童性剥削活动进行打击。行动自2025年2月24日起至3月28日止,共拘捕435人,另有109人正协助警方调查。被捕人士共计525名男性及19名女性,年龄介于13至68岁之间。
行动期间,新加坡刑事调查局特别罪案组人员联同上述五地警方,在新加坡、香港、日本、马来西亚、韩国及泰国共搜查269个地点,查获电子设备,包括84台电脑、279部手机、32部平板、150个储存装置及9部路由器,并缴获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AI)工具制作的儿童性虐待材料。
在新加坡,共有21名年龄介于23至61岁的男子因涉嫌以下罪行被捕:
涉嫌违反《刑法》第377BG至377BK条,涉及制作、持有、取得存取权及散布儿童性虐待材料;
涉嫌违反《刑法》第376A(2)条,涉及非自愿性侵性行为;
涉嫌违反《刑法》第377BE条,威胁散布他人私密影像或录音;
涉嫌违反《刑法》第376EB条,与未成年人进行性沟通;
涉嫌违反《刑法》第292(1)(a)条,传输及贩卖淫秽物品
此外,他们亦正被调查是否违反《1981年电影法》第30条,涉嫌持有淫秽影片。初步调查显示,一名43岁男子涉嫌多年来向一名海外年轻女性受害者付款,以换取其直播性行为;另有一名24岁男子涉嫌与另一名海外年轻女性受害者进行性沟通,并互相交换私密照片。该名男子更涉嫌威胁,若对方不继续提供更多私密内容,便将照片上传至网络。警方已确认两名受害者均为身处海外的外籍人士。
上述各项罪行的惩罚详载于附件A。
在新加坡被捕人士中,有11人已转介至内政团队社区协助与转介计划(HT CARES),由社工(即CARES人员)进行社会分级评估,以判断是否需进一步介入。
刑事调查局副局长兼高级助理警察总监杨义泉表示,感谢所有参与行动的新加坡警方、通讯及资讯部、香港警方、日本警察厅、韩国国家警察厅、马来西亚及泰国皇家警察人员的专业与坚毅。他强调:“针对儿童的罪行绝不能容忍,必须积极防范。随着互联网及科技快速发展,儿童性虐待材料的传播速度更快、范围更广,且日益匿名化。执法部门必须持续采取强硬且协调的跨境执法行动,以瓦解网上儿童性剥削网络,打断其犯罪活动。打击此类罪行极需公私合作,因相关材料透过网络平台传播,部分罪犯甚至付款以取得存取权。此次新加坡警方与外国执法机构及私人单位的合作,成功拯救儿童并拘捕罪犯。新加坡对儿童性剥削与虐待行为持严厉立场,将不遗余力保护儿童免受伤害。任何涉案者必将依法严惩。”
执法部门行动照片
新加坡警方照片 ▼





日本警察厅照片 ▼


韩国国家警察厅照片 ▼



泰国皇家警察照片 ▼


附件A – 各项罪行惩罚
根据《1871年刑法》第377BK(1)条,任何人持有或取得存取权的儿童虐待材料,且明知或有理由相信该材料属儿童虐待材料,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最长五年监禁,并可罚款或笞刑。
根据《1871年刑法》第377BI(1)条,任何人散布、贩卖、要约出售儿童虐待材料,或为此目的而持有该材料,且明知或有理由相信该材料属儿童虐待材料,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最长七年监禁,并可罚款或笞刑。
根据《1871年刑法》第376A(2)条,任何人非经同意或对未满14岁人士实施涉及性侵的性行为,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最长20年监禁,并可罚款或笞刑。
根据《1871年刑法》第377BE(1)条,任何人威胁在未经同意下散布他人私密影像或录音,且明知或有理由相信该威胁将或可能导致对方蒙羞、惊惶或困扰,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最长五年监禁,或罚款,或笞刑,或以上任何组合。若受害者未满14岁,罪犯一经定罪,可处最长五年监禁,并可罚款或笞刑。
根据《1871年刑法》第376EB(1)条,任何年满18岁人士,为从未满16岁人士取得性满足而与其进行具性质的沟通,即属犯罪。若受害者未满14岁,可处最长三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并罚;其他情况下,可处最长两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并罚。
根据《1871年刑法》第292(1)(a)条,任何人贩卖、出租、散布、以电子方式传输、公开展示或以任何方式流通,或为贩卖、出租、散布、传输、公开展示或流通之目的而制作、生产或持有任何淫秽书籍、小册、文件、图画、绘画、影像或任何其他淫秽物品,可处最长三个月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并罚。
公共事务处
新加坡警方
2025年4月4日 上午1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