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警方(SPF)與香港警方(HKPF)、日本警察廳(JNPA)、韓國國家警察廳(KNPA)、馬來西亞皇家警察(RMP)及泰國皇家警察(RTP)展開為期五周的跨境聯合執法行動,針對網上兒童性剝削活動進行打擊。行動自2025年2月24日起至3月28日止,共拘捕435人,另有109人正協助警方調查。被捕人士共計525名男性及19名女性,年齡介於13至68歲之間。
行動期間,新加坡刑事調查局特別罪案組人員聯同上述五地警方,在新加坡、香港、日本、馬來西亞、韓國及泰國共搜查269個地點,查獲電子設備,包括84台電腦、279部手機、32部平板、150個儲存裝置及9部路由器,並繳獲利用生成式人工智慧(AI)工具製作的兒童性虐待材料。
在新加坡,共有21名年齡介於23至61歲的男子因涉嫌以下罪行被捕:
涉嫌違反《刑法》第377BG至377BK條,涉及製作、持有、取得存取權及散布兒童性虐待材料;
涉嫌違反《刑法》第376A(2)條,涉及非自願性侵性行為;
涉嫌違反《刑法》第377BE條,威脅散布他人私密影像或錄音;
涉嫌違反《刑法》第376EB條,與未成年人進行性溝通;
涉嫌違反《刑法》第292(1)(a)條,傳輸及販賣淫穢物品
此外,他們亦正被調查是否違反《1981年電影法》第30條,涉嫌持有淫穢影片。初步調查顯示,一名43歲男子涉嫌多年來向一名海外年輕女性受害者付款,以換取其直播性行為;另有一名24歲男子涉嫌與另一名海外年輕女性受害者進行性溝通,並互相交換私密照片。該名男子更涉嫌威脅,若對方不繼續提供更多私密內容,便將照片上傳至網絡。警方已確認兩名受害者均為身處海外的外籍人士。
上述各項罪行的懲罰詳載於附件A。
在新加坡被捕人士中,有11人已轉介至內政團隊社區協助與轉介計劃(HT CARES),由社工(即CARES人員)進行社會分級評估,以判斷是否需進一步介入。
刑事調查局副局長兼高級助理警察總監楊義泉表示,感謝所有參與行動的新加坡警方、通訊及資訊部、香港警方、日本警察廳、韓國國家警察廳、馬來西亞及泰國皇家警察人員的專業與堅毅。他強調:「針對兒童的罪行絕不能容忍,必須積極防範。隨著網際網路及科技快速發展,兒童性虐待材料的傳播速度更快、範圍更廣,且日益匿名化。執法部門必須持續採取強硬且協調的跨境執法行動,以瓦解網上兒童性剝削網絡,打斷其犯罪活動。打擊此類罪行極需公私合作,因相關材料透過網絡平台傳播,部分罪犯甚至付款以取得存取權。此次新加坡警方與外國執法機構及私人單位的合作,成功拯救兒童並拘捕罪犯。新加坡對兒童性剝削與虐待行為持嚴厲立場,將不遺餘力保護兒童免受傷害。任何涉案者必將依法嚴懲。」
執法部門行動照片
新加坡警方照片 ▼





日本警察廳照片 ▼


韓國國家警察廳照片 ▼



泰國皇家警察照片 ▼


附件A – 各項罪行懲罰
根據《1871年刑法》第377BK(1)條,任何人持有或取得存取權的兒童虐待材料,且明知或有理由相信該材料屬兒童虐待材料,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最長五年監禁,並可罰款或笞刑。
根據《1871年刑法》第377BI(1)條,任何人散布、販賣、要約出售兒童虐待材料,或為此目的而持有該材料,且明知或有理由相信該材料屬兒童虐待材料,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最長七年監禁,並可罰款或笞刑。
根據《1871年刑法》第376A(2)條,任何人非經同意或對未滿14歲人士實施涉及性侵的性行為,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最長20年監禁,並可罰款或笞刑。
根據《1871年刑法》第377BE(1)條,任何人威脅在未經同意下散布他人私密影像或錄音,且明知或有理由相信該威脅將或可能導致對方蒙羞、驚惶或困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最長五年監禁,或罰款,或笞刑,或以上任何組合。若受害者未滿14歲,罪犯一經定罪,可處最長五年監禁,並可罰款或笞刑。
根據《1871年刑法》第376EB(1)條,任何年滿18歲人士,為從未滿16歲人士取得性滿足而與其進行具性質的溝通,即屬犯罪。若受害者未滿14歲,可處最長三年監禁,或罰款,或兩者並罰;其他情況下,可處最長兩年監禁,或罰款,或兩者並罰。
根據《1871年刑法》第292(1)(a)條,任何人販賣、出租、散布、以電子方式傳輸、公開展示或以任何方式流通,或為販賣、出租、散布、傳輸、公開展示或流通之目的而製作、生產或持有任何淫穢書籍、小冊、文件、圖畫、繪畫、影像或任何其他淫穢物品,可處最長三個月監禁,或罰款,或兩者並罰。
公共事務處
新加坡警方
2025年4月4日 上午1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