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月22日,11名年龄介于21至41岁的男性,以及一名24岁的女性,将因驾驶机动车时未持有有效驾照及保险而被控上法庭。另有两名分别为29岁和31岁的男子,也将在同一天被控在驾照被吊销期间驾驶车辆。
案件详情如下:
2025年1月7日上午7时30分至9时30分,警方在红山大道西段截查了9名年龄介于21至39岁的男性摩托车骑手。他们均被发现未持有效驾照及保险驾驶摩托车。这9人将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35(1)条,以及1960年《机动车(第三方风险与赔偿)法》第3(1)条,被控无有效驾照驾驶及使用未投保的机动车。
2024年12月27日,一名26岁男子在兀兰关卡被移民与关卡局人员截查,发现其驾驶摩托车时未持有效驾照及保险。他将面临相同的控罪。
2024年12月26日,一名41岁男子在乌比大道3段被警方截查,发现其驾驶汽车时未持有效驾照及保险。该男子还涉嫌在未经车主同意的情况下取用车辆。这是他第三次因无有效驾照及保险驾驶被查获。他将被控无有效驾照驾驶、未投保使用车辆,以及根据《道路交通法》第96(1)条,未经车主同意擅自驾驶车辆。
2024年12月26日,一名31岁男司机在中央快速公路往艾瑶快速公路路段,与一辆汽车及一辆卡车发生车祸。警方检查后发现,他是在驾照被吊销期间驾驶。该男子曾于2024年2月29日因酒驾被定罪,驾照被吊销30个月(至2026年8月28日)。他将被控在吊销期间驾驶,以及未投保使用车辆。
2024年8月5日,一名29岁男子在加基峇都艾文路4段被警方要求停车检查,但他加速逃逸,最终在加基峇都路4段被拘捕。经查,这是他第二次在驾照被吊销期间驾驶。他曾在2023年1月19日因酒驾被定罪,驾照被吊销48个月。其后,他又于2023年5月11日因无照驾驶被拘,被判监禁8周,并被吊销所有类别驾照至2031年11月24日。此次他将根据《道路交通法》第43(4)(a)条,以累犯身份被控在吊销期间驾驶,同时面临未投保使用车辆的指控。
2024年5月19日,一名24岁女子在兀兰大道2段被警方截查,发现其驾驶汽车时未持有效驾照及保险。她将面临无照驾驶及未投保使用车辆的控罪。
根据《道路交通法》第35(1)条,无有效驾照驾驶可被处以最高1万新元罚款,或最长三年监禁,或两者兼施;累犯者最高可被罚2万新元,或最长六年监禁,或两者兼施。
根据《机动车(第三方风险与赔偿)法》第3(1)条,使用未投保的机动车可被处以最高1000新元罚款,或最长三个月监禁,或两者兼施。
根据《道路交通法》第43(4)条,在驾照被吊销期间驾驶,可被处以最高1万新元罚款,或最长三年监禁,或两者兼施;累犯者最高可被罚2万新元,或最长六年监禁,或两者兼施。
根据《道路交通法》第96(1)条,未经车主同意擅自驾驶车辆,可被处以最高1000新元罚款,或最长三个月监禁。
交通警察表示,对于无照驾驶及未投保上路的行为,警方持严肃态度。此类 reckless 且不负责任的行为,严重威胁驾驶者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警方将持续加强执法,严惩漠视法律者。
新加坡警察部队
公共事务处
2025年1月21日,晚上7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