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月22日,11名年齡介於21至41歲的男性,以及一名24歲的女性,將因駕駛機動車時未持有有效駕照及保險而被控上法庭。另有兩名分別為29歲和31歲的男子,也將在同一天被控在駕照被吊銷期間駕駛車輛。
案件詳情如下:
2025年1月7日上午7時30分至9時30分,警方在紅山大道西段截查了9名年齡介於21至39歲的男性摩托車騎手。他們均被發現未持有效駕照及保險駕駛摩托車。這9人將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35(1)條,以及1960年《機動車(第三方風險與賠償)法》第3(1)條,被控無有效駕照駕駛及使用未投保的機動車。
2024年12月27日,一名26歲男子在兀蘭關卡被移民與關卡局人員截查,發現其駕駛摩托車時未持有效駕照及保險。他將面臨相同的控罪。
2024年12月26日,一名41歲男子在烏比大道3段被警方截查,發現其駕駛汽車時未持有效駕照及保險。該男子還涉嫌在未經車主同意的情況下取用車輛。這是他第三次因無有效駕照及保險駕駛被查獲。他將被控無有效駕照駕駛、未投保使用車輛,以及根據《道路交通法》第96(1)條,未經車主同意擅自駕駛車輛。
2024年12月26日,一名31歲男司機在中央快速公路往艾瑤快速公路路段,與一輛汽車及一輛卡車發生車禍。警方檢查後發現,他是在駕照被吊銷期間駕駛。該男子曾於2024年2月29日因酒駕被定罪,駕照被吊銷30個月(至2026年8月28日)。他將被控在吊銷期間駕駛,以及未投保使用車輛。
2024年8月5日,一名29歲男子在加基峇都艾文路4段被警方要求停車檢查,但他加速逃逸,最終在加基峇都路4段被拘捕。經查,這是他第二次在駕照被吊銷期間駕駛。他曾在2023年1月19日因酒駕被定罪,駕照被吊銷48個月。其後,他又於2023年5月11日因無照駕駛被拘,被判監禁8周,並被吊銷所有類別駕照至2031年11月24日。此次他將根據《道路交通法》第43(4)(a)條,以累犯身份被控在吊銷期間駕駛,同時面臨未投保使用車輛的指控。
2024年5月19日,一名24歲女子在兀蘭大道2段被警方截查,發現其駕駛汽車時未持有效駕照及保險。她將面臨無照駕駛及未投保使用車輛的控罪。
根據《道路交通法》第35(1)條,無有效駕照駕駛可被處以最高1萬新元罰款,或最長三年監禁,或兩者兼施;累犯者最高可被罰2萬新元,或最長六年監禁,或兩者兼施。
根據《機動車(第三方風險與賠償)法》第3(1)條,使用未投保的機動車可被處以最高1000新元罰款,或最長三個月監禁,或兩者兼施。
根據《道路交通法》第43(4)條,在駕照被吊銷期間駕駛,可被處以最高1萬新元罰款,或最長三年監禁,或兩者兼施;累犯者最高可被罰2萬新元,或最長六年監禁,或兩者兼施。
根據《道路交通法》第96(1)條,未經車主同意擅自駕駛車輛,可被處以最高1000新元罰款,或最長三個月監禁。
交通警察表示,對於無照駕駛及未投保上路的行為,警方持嚴肅態度。此類 reckless 且不負責任的行為,嚴重威脅駕駛者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警方將持續加強執法,嚴懲漠視法律者。
新加坡警察部隊
公共事務處
2025年1月21日,晚上7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