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行业作为一种特殊行业,需要受到相应的监管和监督。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有不同的监管机构和监管要求,但一般来说,开展金融业务的机构或个人需要获得特定的牌照或许可证。无论您是想在新加坡开展金融业务,还是想在香港从事与与受规管的金融服务活动相关的业务,一般都需要获得金融服务牌照。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新加坡和香港金融牌照的对比。
01 新加坡金融牌照
在新加坡经营金融服务行业的个人或机构都需要申请对应的金融牌照,新加坡金融业牌照有很多种,是按照行业划分的,如基金管理、资本市场、银行、保险和支付领域(以及其他),都归新加坡金融局(MAS)监管,申请不同业务类型牌照需要满足不同的条件,获得金融服务牌照的金融机构可以在新加坡境内开展各种金融服务业务。
1.银行牌照
希望在新加坡开展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 (FI) 必须符合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的准入标准并获得MAS的书面授权(即取得银行牌照)才能在新加坡设立批发银行或商业银行。
数字银行牌照
MAS于2019年6月28·日宣布,它将颁发最多两个数字全银行 (DFB) 牌照和三个数字批发银行 (DWB) 牌照。这些新的数字银行是新加坡银行集团可能已经在MAS现有网上银行框架下建立的任何数字银行的补充。
数字银行牌照将允许包括非银行参与者在内的实体在新加坡开展数字银行业务。这些新的数字银行牌照标志着新加坡银行业自由化进程的新篇章,并确保新加坡的银行业继续保持弹性、竞争力和活力。
DFB将被允许从零售和非零售客户群中接收存款并向其提供银行服务。
DWB将被允许从中小企业和其他非零售客户群中吸收存款并为其提供银行服务。
申请人必须首先满足MAS的资格标准才能被考虑。所有申请必须在2019 年 12月31日之前提交。

2.资本市场服务 (CMS) 牌照及资管牌照
如果您的公司希望根据《证券及期货法》 (SFA)开展受监管的活动,它必须持有 CMS许可证。代表资本市场服务持牌人或豁免金融机构(如银行)的个人需要被任命为代表。
这些受监管的活动是: a.资本市场产品交易; b.就企业融资提供意见; c.基金管理; d.房地产投资信托管理; e.产品融资; f.提供信用评级服务; g.提供证券托管服务。
资本市场产品包括证券、集体投资计划 (CIS) 中的单位、场外交易 (OTC) 衍生品、交易所交易衍生品和用于杠杆外汇交易的即期外汇。
可能需要持有CMS牌照的公司包括经纪自营商、企业财务顾问、信用评级机构、房地产投资信托 (REIT) 经理、基金经理和证券众筹 (SCF) 运营商。


如果贵公司希望根据证券和期货法 (SFA)进行受监管的基金管理活动,它必须持有资本市场服务 (CMS) 牌照或在MAS注册才能作为:
A.注册基金管理公司(RFMC);或 B.持牌基金管理公司 (LFMC); C.风险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也可以申请在风险投资基金管理人 (VCFM) 制度下运营。

在基金管理公司中履行关键职能(例如投资组合构建和分配、研究和咨询、业务开发和营销或客户服务)的个人必须成为代表。
3.保险牌照
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人根据《保险法》获得保险牌照并受其监管。新加坡的保险公司包括持牌保险公司、授权再保险公司、经批准的海运、航空和运输 (MAT) 保险公司以及外国保险公司。新加坡的保险经纪人包括注册保险经纪人、经批准的 MAT 保险经纪人和经批准的再保险经纪人。

4.支付服务提供商牌照
支付服务提供商可以在一份许可证下开展多项支付服务。支付服务提供商可以持有三种牌照来提供支付服务:
①货币兑换许可证 货币兑换被许可人根据《支付服务法》(“PS 法”)获得许可和监管 ,只能从事货币兑换服务,即购买或出售外币纸币的服务。
②标准支付机构牌照 标准支付机构能够在指定门槛以下开展多项支付服务,标准支付机构根据《支付服务法》(“PS 法”)获得许可和监管,以提供低于指定门槛的支付服务。PS法第6(5)条规定了门槛: a.任何支付服务的每月交易额为300万新元(电子货币账户发行和货币兑换服务除外); b.两项或多项支付服务(电子货币账户发行和货币兑换服务除外)的月交易额为 600万新元; c.每天500万新元的未偿电子货币。
③主要支付机构牌照 主要支付机构根据《支付服务法》(“PS 法”)获得许可和监管,可以提供支付服务而不受特定门槛的限制。PS 法第6(5)条规定了门槛: a.任何支付服务的每月交易额为300万新元(电子货币账户发行和货币兑换服务除外); b.两项或多项支付服务(电子货币账户发行和货币兑换服务除外)的月交易额为 600万新元; c.每天500万新元的未偿电子货币。
02 香港金融牌照
1.香港金融服务牌照
香港市场执行的是金融牌照管理制度,按照牌照的号码划分不同的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同时开展股票、金融衍生品、外汇以及黄金等品种的交易。香港证监会《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5总共规定了12种受管规活动,即要从事以下12种相关的活动均需取得相应的金融牌照,才能在香港合法开展对应的金融活动。其中,与场外衍生工具有关的第11类受规管活动的牌照还尚未实施。

第1类(1号牌照):证券交易
“证券交易”就任何人而言,指该人与另一人订立或要约订立协议,或诱使或企图诱使另一人订立或要约订立协议。目的是或旨在取得、处置、认购或包销证券,或该等协议的目的或佯称目的是使任何一方从证券的收益或参照证券价值的波动获得利润。1号牌照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活动:
①为客户提供股票及股票期权的买卖/经纪服务; ②为客户买卖债券; ③为客户买入/卖出互惠基金及单位信托基金配售及包销证券。
股票经纪人和经纪公司的业务通常为第1类受规管活动,相当于内地证券公司,为客户提供股票买卖类的业务。只有获得了1号牌照,才能在香港从事为客户提供证券交易、经纪等相应的服务。

第2类(2号牌照):期货合约交易
"期货合约交易”就任何人而言,无论是作为主事人或代理人,进行以下期货活动: ①就订立、取得或处置期货合约与另一人订立或建立要约; ②诱使或企图诱使另一人订立或建立要约;或 ③诱使或企图诱使另一人取得或处置。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期货合约”定义为根据期货市场规则和惯例订立的合约或期权合约。因此,期货合约一般是指交易所进行期货合约交易。2号牌照主要包括以下活动: ①为客户提供指数或商品期货的买卖服务; ②为客户提供指数或商品期货的经纪服务; ③为客户买入或沽出期货合约。
商品期货经纪和经纪公司的业务通常为第2类受规管活动,相当于内地期货公司,为客户提供期货合约买卖类的业务。只有获得了2号牌照,才能在香港从事为客户提供期货合约交易、经纪等相应的服务。

第3类(3号牌照):杠杆式外汇交易
杠杆式外汇交易包括: ①为促使此类行为提供任何财务通融;以及 ②与另一人订立或要约与另一人订立一项为订立合约而作出的安排,或诱使或企图诱使某人与另一人订立一项为订立合约而作出的安排。
杠杆式外汇交易的定义较广,可能涉及大部分的外汇交易,3号牌照能以保证金形式为客户提供外汇交易,只有获得3号牌照,机构才可从事外汇杠杆交易等相应的业务。货币交易商促进客户在保证金交易时通常会进行第3类受规管的活动。

第4类(4号牌照):就证券提供意见
就以下各项提供意见: ①应否取得或处置证券; ②应取得或处置哪些证券; ③应于何时取得或处置证券;或 ④应按哪些条款或条件取得或处置证券;或 ⑤发出分析或报告,而目的是为利便该等分析或报告的受众就以下各项作出决定:
i是否取得或处置证券; ii须取得或处置哪些证券; iii于何时取得或处置证券;或 iv按哪些条款或条件取得或处置证券。
4号牌照主要包括以下活动: ①向客户提供有关沽出或买入证券的投资意见; ②发出有关证券的研究报告或分析。 只有获得了4号牌照的机构才能在香港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建议,发布相关的研究报告等相应的服务。某些资产管理团体,包括私募基金和财务顾问的服务可能会涉及第4类受监管的活动。

第5类(5号牌照):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
就以下各项提供意见: ①应否订立期货合约; ②应订立哪些期货合约; ③应于何时订立期货合约;或 ④应按哪些条款或条件订立期货合约;或 ⑤发出分析或报告,而目的是为利便该等分析或报告的受众就以下各项作出决定: i是否订立期货合约; ii须订立哪些期货合约; iii于何时订立期货合约;或 iv按哪些条款或条件订立期货合约。
5号牌照主要包括以下活动: ①向客户提供有关沽出或买入期货合约的投资意见; ②发出有关期货合约的研究报告或分析。
只有获得了5号牌照的机构才能在香港为客户提供期货投资建议,发布相关的研究报告等相应的服务。财务规划师和投资研究公司一般会执行第4类或第5类受规管的活动。

第6类(6号牌照):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①对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3或36条订立的关于管限证券上市的规章或规则及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99(2)(a)或(b)条刊登或发表的守则的遵守问题或就该等规章、规则或守则提供意见;
②提供关于以下各项的意见: i处置证券而将之转予公众的要约; ii从公众取得证券的要约;或 iii接受第i或ii节提述的任何要约,但以意见是普遍地提供予证券或某类别证券的持有人为限;或
③向上市法团、公众公司或该法团或公司的附属公司,或向该法团、公司或附属公司的高级人员或股东提供关于机构重组而在证券方面(包括发行、撤销或更改附于任何证券的权利)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