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行業作為一種特殊行業,需要受到相應的監管和監督。不同的國家或地區有不同的監管機構和監管要求,但一般來說,開展金融業務的機構或個人需要獲得特定的牌照或許可證。無論您是想在新加坡開展金融業務,還是想在香港從事與與受規管的金融服務活動相關的業務,一般都需要獲得金融服務牌照。今天,我們就來了解一下,新加坡和香港金融牌照的對比。
01 新加坡金融牌照
在新加坡經營金融服務行業的個人或機構都需要申請對應的金融牌照,新加坡金融業牌照有很多種,是按照行業劃分的,如基金管理、資本市場、銀行、保險和支付領域(以及其他),都歸新加坡金融局(MAS)監管,申請不同業務類型牌照需要滿足不同的條件,獲得金融服務牌照的金融機構可以在新加坡境內開展各種金融服務業務。
1.銀行牌照
希望在新加坡開展銀行業務的金融機構 (FI) 必須符合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的准入標準並獲得MAS的書面授權(即取得銀行牌照)才能在新加坡設立批發銀行或商業銀行。
數字銀行牌照
MAS於2019年6月28·日宣布,它將頒發最多兩個數字全銀行 (DFB) 牌照和三個數字批發銀行 (DWB) 牌照。這些新的數字銀行是新加坡銀行集團可能已經在MAS現有網上銀行框架下建立的任何數字銀行的補充。
數字銀行牌照將允許包括非銀行參與者在內的實體在新加坡開展數字銀行業務。這些新的數字銀行牌照標誌著新加坡銀行業自由化進程的新篇章,並確保新加坡的銀行業繼續保持彈性、競爭力和活力。
DFB將被允許從零售和非零售客戶群中接收存款並向其提供銀行服務。
DWB將被允許從中小企業和其他非零售客戶群中吸收存款並為其提供銀行服務。
申請人必須首先滿足MAS的資格標準才能被考慮。所有申請必須在2019 年 12月31日之前提交。

2.資本市場服務 (CMS) 牌照及資管牌照
如果您的公司希望根據《證券及期貨法》 (SFA)開展受監管的活動,它必須持有 CMS許可證。代表資本市場服務持牌人或豁免金融機構(如銀行)的個人需要被任命為代表。
這些受監管的活動是: a.資本市場產品交易; b.就企業融資提供意見; c.基金管理; d.房地產投資信託管理; e.產品融資; f.提供信用評級服務; g.提供證券託管服務。
資本市場產品包括證券、集體投資計劃 (CIS) 中的單位、場外交易 (OTC) 衍生品、交易所交易衍生品和用於槓桿外匯交易的即期外匯。
可能需要持有CMS牌照的公司包括經紀自營商、企業財務顧問、信用評級機構、房地產投資信託 (REIT) 經理、基金經理和證券眾籌 (SCF) 運營商。


如果貴公司希望根據證券和期貨法 (SFA)進行受監管的基金管理活動,它必須持有資本市場服務 (CMS) 牌照或在MAS註冊才能作為:
A.註冊基金管理公司(RFMC);或 B.持牌基金管理公司 (LFMC); C.風險投資基金的管理人也可以申請在風險投資基金管理人 (VCFM) 制度下運營。

在基金管理公司中履行關鍵職能(例如投資組合構建和分配、研究和諮詢、業務開發和營銷或客戶服務)的個人必須成為代表。
3.保險牌照
保險公司和保險經紀人根據《保險法》獲得保險牌照並受其監管。新加坡的保險公司包括持牌保險公司、授權再保險公司、經批准的海運、航空和運輸 (MAT) 保險公司以及外國保險公司。新加坡的保險經紀人包括註冊保險經紀人、經批准的 MAT 保險經紀人和經批准的再保險經紀人。

4.支付服務提供商牌照
支付服務提供商可以在一份許可證下開展多項支付服務。支付服務提供商可以持有三種牌照來提供支付服務:
①貨幣兌換許可證 貨幣兌換被許可人根據《支付服務法》(「PS 法」)獲得許可和監管 ,只能從事貨幣兌換服務,即購買或出售外幣紙幣的服務。
②標準支付機構牌照 標準支付機構能夠在指定門檻以下開展多項支付服務,標準支付機構根據《支付服務法》(「PS 法」)獲得許可和監管,以提供低於指定門檻的支付服務。PS法第6(5)條規定了門檻: a.任何支付服務的每月交易額為300萬新元(電子貨幣帳戶發行和貨幣兌換服務除外); b.兩項或多項支付服務(電子貨幣帳戶發行和貨幣兌換服務除外)的月交易額為 600萬新元; c.每天500萬新元的未償電子貨幣。
③主要支付機構牌照 主要支付機構根據《支付服務法》(「PS 法」)獲得許可和監管,可以提供支付服務而不受特定門檻的限制。PS 法第6(5)條規定了門檻: a.任何支付服務的每月交易額為300萬新元(電子貨幣帳戶發行和貨幣兌換服務除外); b.兩項或多項支付服務(電子貨幣帳戶發行和貨幣兌換服務除外)的月交易額為 600萬新元; c.每天500萬新元的未償電子貨幣。
02 香港金融牌照
1.香港金融服務牌照
香港市場執行的是金融牌照管理制度,按照牌照的號碼劃分不同的行業,金融機構可以同時開展股票、金融衍生品、外匯以及黃金等品種的交易。香港證監會《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5總共規定了12種受管規活動,即要從事以下12種相關的活動均需取得相應的金融牌照,才能在香港合法開展對應的金融活動。其中,與場外衍生工具有關的第11類受規管活動的牌照還尚未實施。

第1類(1號牌照):證券交易
「證券交易」就任何人而言,指該人與另一人訂立或要約訂立協議,或誘使或企圖誘使另一人訂立或要約訂立協議。目的是或旨在取得、處置、認購或包銷證券,或該等協議的目的或佯稱目的是使任何一方從證券的收益或參照證券價值的波動獲得利潤。1號牌照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活動:
①為客戶提供股票及股票期權的買賣/經紀服務; ②為客戶買賣債券; ③為客戶買入/賣出互惠基金及單位信託基金配售及包銷證券。
股票經紀人和經紀公司的業務通常為第1類受規管活動,相當於內地證券公司,為客戶提供股票買賣類的業務。只有獲得了1號牌照,才能在香港從事為客戶提供證券交易、經紀等相應的服務。

第2類(2號牌照):期貨合約交易
"期貨合約交易」就任何人而言,無論是作為主事人或代理人,進行以下期貨活動: ①就訂立、取得或處置期貨合約與另一人訂立或建立要約; ②誘使或企圖誘使另一人訂立或建立要約;或 ③誘使或企圖誘使另一人取得或處置。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期貨合約」定義為根據期貨市場規則和慣例訂立的合約或期權合約。因此,期貨合約一般是指交易所進行期貨合約交易。2號牌照主要包括以下活動: ①為客戶提供指數或商品期貨的買賣服務; ②為客戶提供指數或商品期貨的經紀服務; ③為客戶買入或沽出期貨合約。
商品期貨經紀和經紀公司的業務通常為第2類受規管活動,相當於內地期貨公司,為客戶提供期貨合約買賣類的業務。只有獲得了2號牌照,才能在香港從事為客戶提供期貨合約交易、經紀等相應的服務。

第3類(3號牌照):槓桿式外匯交易
槓桿式外匯交易包括: ①為促使此類行為提供任何財務通融;以及 ②與另一人訂立或要約與另一人訂立一項為訂立合約而作出的安排,或誘使或企圖誘使某人與另一人訂立一項為訂立合約而作出的安排。
槓桿式外匯交易的定義較廣,可能涉及大部分的外匯交易,3號牌照能以保證金形式為客戶提供外匯交易,只有獲得3號牌照,機構才可從事外匯槓桿交易等相應的業務。貨幣交易商促進客戶在保證金交易時通常會進行第3類受規管的活動。

第4類(4號牌照):就證券提供意見
就以下各項提供意見: ①應否取得或處置證券; ②應取得或處置哪些證券; ③應於何時取得或處置證券;或 ④應按哪些條款或條件取得或處置證券;或 ⑤發出分析或報告,而目的是為利便該等分析或報告的受眾就以下各項作出決定:
i是否取得或處置證券; ii須取得或處置哪些證券; iii於何時取得或處置證券;或 iv按哪些條款或條件取得或處置證券。
4號牌照主要包括以下活動: ①向客戶提供有關沽出或買入證券的投資意見; ②發出有關證券的研究報告或分析。 只有獲得了4號牌照的機構才能在香港為客戶提供證券投資建議,發布相關的研究報告等相應的服務。某些資產管理團體,包括私募基金和財務顧問的服務可能會涉及第4類受監管的活動。

第5類(5號牌照):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
就以下各項提供意見: ①應否訂立期貨合約; ②應訂立哪些期貨合約; ③應於何時訂立期貨合約;或 ④應按哪些條款或條件訂立期貨合約;或 ⑤發出分析或報告,而目的是為利便該等分析或報告的受眾就以下各項作出決定: i是否訂立期貨合約; ii須訂立哪些期貨合約; iii於何時訂立期貨合約;或 iv按哪些條款或條件訂立期貨合約。
5號牌照主要包括以下活動: ①向客戶提供有關沽出或買入期貨合約的投資意見; ②發出有關期貨合約的研究報告或分析。
只有獲得了5號牌照的機構才能在香港為客戶提供期貨投資建議,發布相關的研究報告等相應的服務。財務規劃師和投資研究公司一般會執行第4類或第5類受規管的活動。

第6類(6號牌照):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
①對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3或36條訂立的關於管限證券上市的規章或規則及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99(2)(a)或(b)條刊登或發表的守則的遵守問題或就該等規章、規則或守則提供意見;
②提供關於以下各項的意見: i處置證券而將之轉予公眾的要約; ii從公眾取得證券的要約;或 iii接受第i或ii節提述的任何要約,但以意見是普遍地提供予證券或某類別證券的持有人為限;或
③向上市法團、公眾公司或該法團或公司的附屬公司,或向該法團、公司或附屬公司的高級人員或股東提供關於機構重組而在證券方面(包括發行、撤銷或更改附於任何證券的權利)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