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VS香港,一些视角的对比分析】(五)新加坡和香港金融牌照对比

2023年05月18日   •   4104次阅读

6号牌照主要包括以下活动: ①为上市申请人担任首次公开招股的保荐人; ②针对《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提供意见; ③针对《上市规则》的合规事宜为上市公司提供意见。

只有获得6号牌照才可以从事机构融资提供相应意见服务的业务,投资银行的企业财务顾问一般会进行第6类受监管的活动。

第7类(7号牌照):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

自动化交易服务 (automated trading services)指通过并非由认可交易所或认可结算所提供的电子设施而提供的服务,而借该项服务:

①买卖任何证券或期货合约的要约经常以某种方式被提出或接受,而按照已确立的方法(包括证券市场或期货市场一般采用的方法),以该种方式提出或接受该等要约构成具约束力的交易或导致具约束力的交易产生;

②订立场外衍生工具交易的要约,恒常地以某种方式被提出或接受,而按照已确立的方法,以该种方式提出或接受该等要约,构成具约束力的交易,或导致具约束力的交易产生;(由2014年第6号第53条增补)

③人与人之间经常互相介绍或认识,从而洽商或完成任何证券或期货合约的买卖,或在有他们将会以某种方式洽商或完成任何证券或期货合约的买卖的合理期望的情况下经常互相介绍或认识,而按照已确立的方法(包括证券市场或期货市场一般采用的方法),以该种方式洽商或完成该等买卖构成具约束力的交易或导致具约束力的交易产生;

④不同的人恒常地被介绍建立关系,或向其他人点明身份 —— i从而以某种方式洽商或完成场外衍生工具交易;或 ii而此事是在他们将会以某种方式洽商或完成该等交易的合理期望下进行, 而按照已确立的方法,以该种方式洽商或完成该等交易,构成具约束力的交易,或导致具约束力的交易产生;(由2014年第6号第53条增补)

⑤符合以下说明的交易得以更替、结算、交收或获得担保 —— i ①段提述的; ii 由③段提述的活动而产生的;或 iii 在证券市场或期货市场或在该等市场的规则的规限下完成的;或

⑥符合以下说明的交易得以更替、结算、交收或获得担保 —— i ②段提述的;或 ii 由④段提述的活动而产生的(由2014年第6号第53条增补),但不包括由政府或代政府营办的法团所提供的该等服务或任何豁除服务。(由2014年第6号第53条修订) 7号牌照主要适用于比如开设线上交易服务,目前证券、期货、外汇、债券等交易均可通过线上交易平台来交易。只有获得7号牌照交易商才可提供线上交易服务。

第8类(8号牌照):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

证券保证金融资指提供财务通融,以便: ①取得在任何证券市场(不论是认可证券市场或香港以外地方的任何其他证券市场)上市的证券;及 ②(如适用)继续持有该等证券,而不论该等证券或其他证券是否被质押作为该项通融的抵押,但不包括以下各项: i提供组成某项包销或分包销证券安排的一部分的财务通融; ii提供财务通融以利便按照某招股章程的条款取得证券,不论认购有关证券的要约是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提出的; iii由任何就第1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或获注册的人提供的、以利便该人为其客户取得或持有证券的财务通融; iv由满足条件的属法团的集体投资计划提供的、对投资于它所发行的集体投资计划的任何权益的投资提供财务通融; v由某认可财务机构提供的、以利便该机构的客户取得或持有证券的财务通融; vi由持有某公司不少于10%已发行股份的个人向该公司提供的、以利便取得或持有证券的财务通融;或 (由2012年第28号第912及920条修订) vii由某中介人藉使某人与该中介人的有连系法团互相介绍以使该法团可提供财务通融予该人的方式提供的财务通融。 (编辑修订——2013年第1号编辑修订纪录;编辑修订——2014年第2号编辑修订纪录) 8号牌照主要为买入股票的客户提供融资并以客户的股票作为抵押品。只有获得8号牌照才可为客户提供证券抵押融资业务,类似于国内的证券融资,通常拥有1号牌照也提供这种融资服务。

第9类(9号牌照):提供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定义为房地产投资计划管理或证券期货合约管理。9号牌照主要包括以下活动: ①以全权委托形式为客户管理证券或期货合约投资组合; ②以全权委托形式管理基金。 只有获得了9号牌照才能在香港发行基金,管理客户资金等,相当于内地的私募基金牌照。对冲基金、公众基金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管理者通常被视为第9类受监管的活动。

第10类(10号牌照):提供信贷评级服务

信贷评级 (credit ratings)指主要就 a.任何不属个人的人; b.债务证券; c.优先证券;或 d.任何提供信贷协议的信用可靠性以已界定的评级系统表达的意见;(由2011年第28号法律公告增补) 提供信贷评级服务 (providing credit rating services)指:

①在 i.以向公众(不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散发信贷评级为目的之情况下,拟备该等信贷评级;或 Ii.信贷评级会如此散发的合理期望下,拟备该等信贷评级;或 ②在 I.以订阅方式(不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分发信贷评级为目的之情况下,拟备该等信贷评级;或 Ii.信贷评级会如此分发的合理期望下,拟备该等信贷评级, 但不包括: ③依据某人作出的要求而专为该人拟备并只提供予该人的信贷评级,而该项评级并非拟向公众(不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散发或以订阅方式(不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分发,亦无合理期望该项评级会如此散发或分发;或 ④收集、整理、散发或分发关乎任何人的负债或信贷历史的资料。(由2011年第28号法律公告增补) 10号牌照主要针对公司、债券及主权国的信用可靠性进行等级评定,评级机构有标准普尔、穆迪、惠誉,在香港只有获得10号牌照才可成为评级机构。

第11类(11号牌照):场外衍生工具产品交易或就场外衍生工具产品提供意见

由2014年第6号第53条增补,尚未实施。

第12类(12号牌照):为场外衍生工具交易提供客户结算服务

由《2014年证券及期货(修订)条例》(2014年第6号)新增的附表5第1部第12类记项,在该记项关乎附表5第2部的新的豁除服务的定义的(c)段的范围内,于2016年9月1日开始实施。

为场外衍生工具交易提供客户结算服务就任何人而言,在不抵触第2A部的规定下,指就场外衍生工具交易的结算及交收,向另一人提供服务,该项结算及交收透过中央对手方(不论该中央对手方位于香港或其他地方)进行,而该项服务是该人以下述身份向该另一人提供(由2014年第6号第53条增补,由2021年第17号第75条修订): a.该中央对手方的成员;或 b.该中央对手方成员的客户(直接客户)、直接客户的客户(间接客户)、间接客户的客户,或上述任何人士的客户(不论直接或间接)。(由2021年第17号第75条修订)

2.银行牌照

任何企业如欲在香港经营银行业务或接受存款的业务,均必须获得金管局发出的经营牌照。香港实行存款机构三级制,按照存款金额、年期及业务性质,划分为持牌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及接受存款公司,统称为“认可机构”。

3.保险牌照

由2019年9月23日起,香港保险业监管局(IA)是唯一的规管机构负责监管香港所有保险中介人及处理相关的发牌工作。保监局负责监管保险中介人遵守《保险业条例》(第41章)内的条文及由保监局颁布的相关法规、规则、守则和指引。保监局亦负责促进和鼓励保险中介人采用适当操守标准,并获赋予发牌、查察、调查及采取纪律制裁的监管权力。

4.储值支付工具牌照(SVF)

2015年11月13日,香港特区政府出台了《支付系统及储值支付工具条例》,该条例推行储值支付工具发牌制度以及指定零售支付系统制度。该条例赋权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在香港发牌予储值支付工具并监督其营运,以及指定和监管零售支付系统。该条例设有一年过渡期,至2016年11月12日结束。

5.金钱服务经营者牌照(MSO)

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打击洗钱条例)已于2012年4月1日起实施。按照打击洗钱条例,任何欲经营汇款及/或货币兑换服务的人士必须向香港海关关长申领牌照。香港海关关长负责执行金钱服务经营者(前称汇款代理人和货币兑换商)的发牌制度,以及监督持牌金钱服务经营者在客户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的责任方面和其他发牌规定的合规情况。

6.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牌照(VASP)

2022 年12 月7 日,香港立法会通过了《2022 年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的最新修订(《2022 修订条例》),这意味着香港全新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发牌制度(VASP 制度)将于2023 年6 月1 日起正式实施。

2023 年2 月20 日,香港证监会(SFC)发布《有关适用于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建议监管规定的咨询文件》(VASP 咨询文件),就VASP 制度相关的监管规定进行咨询建议,为即将实施的VASP 制度做好准备。

待VASP 制度正式实施后,所有在香港经营业务或向香港投资者积极推广其服务的中心化虚拟资产交易所,不论它们有否提供证券型代币交易服务,将需获SFC 发牌并受其监管。所有虚拟资产交易所均须遵守《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指引》(VASP 指引)的规定,此前《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所的1号牌照(证券交易服务)和7号牌照(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之规定将被取代。同时VASP 指引亦为相关虚拟资产交易所作出过渡期的安排。

03 新加坡和香港金融牌照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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