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新加坡商业事务局(CAD)与新加坡国内税务局(IRAS)联合调查,两名分别为40岁和73岁的男子,将于2025年8月5日在法庭被控,涉嫌参与一起涉案金额高达1.81亿新元的虚假销售增值税(GST)“失踪交易商”欺诈案。
据调查,这两名男子涉嫌在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期间,设立四家空壳公司,并利用这些公司进行虚假贸易活动。他们以虚高的价格在公司之间相互买卖货物,虚构交易总额约达1.81亿新元。这些所谓的公司间销售与采购行为,实为虚假交易,目的是为了向IRAS非法申领GST退税。两名男子各自将面临四项控罪,罪名均为《公司法》第340(5)条与第340(1)条所规定的欺诈性贸易。
为完成欺诈行为,40岁男子涉嫌向IRAS提交三份虚假的GST退税申请,企图骗取1180万新元税款。此外,他还伪造了一家供应商的发票,并将其提交至IRAS,企图骗取其中一家空壳公司的GST注册资格。更甚者,该名40岁男子还利用电子游客退税计划(“eTRS”),虚构并提交了三笔退税申请,骗取超过14万新元的现金退税,而实际上相关购物行为并未发生。因此,该名40岁男子将额外面临以下指控:
三项《刑法》第420条与第511条所规定的“企图欺诈”罪;
一项《刑法》第468条所规定的“为欺诈目的而伪造文件”罪;
三项《刑法》第420条所规定的“欺诈”罪。
若罪名成立,两名男子可能面临的刑罚如下:
每项《公司法》第340(5)条的欺诈贸易罪,可判处不超过七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并罚;
每项《刑法》第468条的伪造罪,可判处最高十年监禁,并处罚款;
每项《刑法》第420条的欺诈罪,或第420条与第511条所规定的“企图欺诈”罪,可判处最高十年监禁,并处罚款。
警方与IRAS对税务违法行为持零容忍态度,将依法采取严厉执法行动,打击此类欺诈行为。
自2021年1月1日起,任何GST注册企业若明知或应知其进项税所涉及的供应属于“失踪交易商”欺诈安排,将被拒绝抵扣进项税,并须缴纳被拒绝税额10%的附加费。因此,企业应加强尽职调查,识别风险并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卷入可疑的“失踪交易商”欺诈交易。更多信息可参阅电子税务指南《GST:避免卷入失踪交易商欺诈的尽职调查指南》。
此外,自2023年1月1日起,《商品与服务税法》新增规定:任何人在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其参与属于欺诈安排的情况下,仍参与特定安排的,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最高50万新元罚款,或最高十年监禁,或两者并罚。
公共事务处
新加坡警察部队
2025年8月4日 下午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