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新加坡商業事務局(CAD)與新加坡國內稅務局(IRAS)聯合調查,兩名分別為40歲和73歲的男子,將於2025年8月5日在法庭被控,涉嫌參與一起涉案金額高達1.81億新元的虛假銷售增值稅(GST)「失蹤交易商」欺詐案。
據調查,這兩名男子涉嫌在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期間,設立四家空殼公司,並利用這些公司進行虛假貿易活動。他們以虛高的價格在公司之間相互買賣貨物,虛構交易總額約達1.81億新元。這些所謂的公司間銷售與採購行為,實為虛假交易,目的是為了向IRAS非法申領GST退稅。兩名男子各自將面臨四項控罪,罪名均為《公司法》第340(5)條與第340(1)條所規定的欺詐性貿易。
為完成欺詐行為,40歲男子涉嫌向IRAS提交三份虛假的GST退稅申請,企圖騙取1180萬新元稅款。此外,他還偽造了一家供應商的發票,並將其提交至IRAS,企圖騙取其中一家空殼公司的GST註冊資格。更甚者,該名40歲男子還利用電子遊客退稅計劃(「eTRS」),虛構並提交了三筆退稅申請,騙取超過14萬新元的現金退稅,而實際上相關購物行為並未發生。因此,該名40歲男子將額外面臨以下指控:
三項《刑法》第420條與第511條所規定的「企圖欺詐」罪;
一項《刑法》第468條所規定的「為欺詐目的而偽造文件」罪;
三項《刑法》第420條所規定的「欺詐」罪。
若罪名成立,兩名男子可能面臨的刑罰如下:
每項《公司法》第340(5)條的欺詐貿易罪,可判處不超過七年監禁,或罰款,或兩者並罰;
每項《刑法》第468條的偽造罪,可判處最高十年監禁,並處罰款;
每項《刑法》第420條的欺詐罪,或第420條與第511條所規定的「企圖欺詐」罪,可判處最高十年監禁,並處罰款。
警方與IRAS對稅務違法行為持零容忍態度,將依法採取嚴厲執法行動,打擊此類欺詐行為。
自2021年1月1日起,任何GST註冊企業若明知或應知其進項稅所涉及的供應屬於「失蹤交易商」欺詐安排,將被拒絕抵扣進項稅,並須繳納被拒絕稅額10%的附加費。因此,企業應加強盡職調查,識別風險並採取適當措施,避免捲入可疑的「失蹤交易商」欺詐交易。更多信息可參閱電子稅務指南《GST:避免捲入失蹤交易商欺詐的盡職調查指南》。
此外,自2023年1月1日起,《商品與服務稅法》新增規定:任何人在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其參與屬於欺詐安排的情況下,仍參與特定安排的,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最高50萬新元罰款,或最高十年監禁,或兩者並罰。
公共事務處
新加坡警察部隊
2025年8月4日 下午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