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针对一名逃避国民服役(NS)的公民,检方正请求法院判处最严厉的刑罚。这似乎是此类罪行中罕见的完整审判案件。
副检察官 Tay Jia En 敦促法院判处被告最高三年的监禁,并处以 3,000 新元的罚款,以应对相关的移民违法行为。被告 Edmond Yao Zhi Hai 在 1997 年未能按时报到入伍。
由于 Yao 的双重国籍身份,此案引起了广泛关注。辩方辩称,服兵役将导致他失去印度尼西亚国籍,使他在年少时就陷入了法律困境。
法院驳回辩方“出于善意”的辩解
地方法官 James Elisha Lee 并不接受辩方的解释。他裁定,Yao 及其母亲很早就应该清楚他的国民服役义务。
法官还驳回了关于 Yao 认为自己被视为外国人的说法。他指出,国防部人力局(CMPB)早已告知了 Yao 他的义务。
法官发现,该罪行属于“严格责任制”,这意味着检方只需证明 Yao 未能入伍,而无需证明其动机。这实际上封堵了辩方关于 Yao 是“出于善意”这一主要论点。
检方:双重国籍不能成为逃避兵役的借口
检察官表示,Yao 的双重国籍身份不应影响判刑。他们辩称,新加坡法律适用于其公民,无论其持有其他国家的护照。他们还指出此案性质极其严重,理由是其违规时间跨度长,且被告表现出缺乏悔意的态度。
然而,辩方持有不同观点。律师 Sunil Sudheesan 表示,判处监禁将忽视 Yao 处境的现实。在新加坡服兵役意味着必须放弃印度尼西亚国籍。他还辩称,执法过程存在不一致性,因为当局早已知晓 Yao 的身份,却未能在早期采取行动。
辩方补充称,Yao 一直使用其印度尼西亚护照公开旅行,并未试图隐瞒身份。
当公民面临其他国家的冲突法律义务时,新加坡应如何处理?
此类案件很少进入审判阶段,因为大多数逃避兵役的问题通常在早期通过认罪解决。然而,本案提出了一个更复杂的问题:新加坡应如何对待那些在另一个国家拥有冲突法律义务的公民?
检方的立场表明,双重国籍并不会削弱国民服役的职责。而辩方则将其视为一个没有先例的特殊案例,认为在如此特定的情况下,不应适用普遍威慑原则。
当两个体系发生冲突,忽视其中之一后果难料
法院已将 Yao 的判刑推迟至 5 月。尽管此类案件依然罕见,但最终结果可能会为未来处理类似案件提供参考标准。
从本质上讲,与公民身份挂钩的义务并非可选之物,即便另一个国家的规则指向了不同的方向。
在法律辩论之下隐藏着一个简单的教训:当两个体系发生冲突时,忽视其中之一往往不会有好的结果,而及早解决冲突本可以避免多年的不确定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