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七名年龄介于36至63岁的驾车者,涉嫌驾驶重型车辆超速,将于2025年7月29日被控上法庭。这些车辆按规定必须安装车速限制器,但涉事司机被指驾驶时的车速,超过了车辆规定的60公里/小时限速,或道路本身的限速。
事件发生在2025年1月至3月期间,案件详情如下:
2025年3月19日,一名36岁男子驾驶拖车在泛岛快速公路上朝大士方向行驶,车速达74公里/小时,超出车辆60公里/小时的限速。该司机将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3(4)条文并同第63(1)条文被控超速。
2025年2月19日,一名47岁男子驾驶巴士在东海岸上段路朝四美路方向行驶,车速达73公里/小时,超出车辆60公里/小时的限速。该司机将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3(4)条文并同第63(1)条文被控超速。
2025年2月11日,一名58岁男子驾驶巴士在大士路朝先锋路方向行驶,车速达66公里/小时,超出该路段50公里/小时的限速。该司机将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3(4)条文被控超速。
2025年2月6日,一名39岁男子驾驶巴士在裕廊岛高速公路上朝裕廊码头路方向行驶,车速达73公里/小时,超出车辆60公里/小时的限速。该司机将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3(4)条文并同第63(1)条文被控超速。
2025年1月27日,一名53岁男子驾驶巴士在大士路朝先锋路方向行驶,车速达64公里/小时,超出该路段50公里/小时的限速。该司机将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3(4)条文被控超速。
2025年1月22日,一名61岁男子驾驶巴士在裕廊岛高速公路上朝裕廊码头路方向行驶,车速达75公里/小时,超出车辆60公里/小时的限速。该司机将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3(4)条文并同第63(1)条文被控超速。
2025年1月17日,一名63岁男子驾驶机动翻斗车在武吉知马快速公路上朝兀兰方向行驶,车速达73公里/小时,超出车辆60公里/小时的限速。该司机将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3(4)条文并同第63(1)条文被控超速。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3(4)条文,超速罪可被处以最高1000元罚款、最高三个月监禁,或两者兼施。若属第二次或之后的定罪,罚款可高达2000元,监禁可达六个月,或两者兼施。违法者也可能被吊销所有驾照类别的驾驶资格。
超速仍是导致交通事故的主因之一。当驾驶者超速行驶时,不仅自身安全受威胁,一旦发生事故,更可能大幅增加其他道路使用者严重受伤或死亡的风险。驾驶者务必遵守道路及车辆的限速规定,以保障自身及他人的安全。
交通警察部队(TP)提醒所有重型车辆车主,根据现行法规,最大载重(MLW)超过12,000公斤的重型车辆,必须安装正常运作的车速限制器。凡须安装此类装置却超速的车辆,必须接受检查,以确认其车速限制器是否正常运作。若未能配合检查,即属触犯《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87(3)条文,可被处以最高1000元罚款或最高三个月监禁,或两者兼施。
为提升道路安全,TP将分阶段要求最大载重介于3,501至12,000公斤的货车安装车速限制器,具体实施期限见下表。该装置将确保货车车速不会超过60公里/小时。相关公司及车主应尽快联络授权代理商安排安装。提早合规不仅符合法规要求,更能为所有道路使用者创造更安全的行车环境。授权代理商名单可于新加坡警察部队官网查阅(https://www.police.gov.sg/Advisories/Traffic/Traffic-Matters/Speed-Limiter-Authorised-Agents)。详情请参阅附件A,了解不同类别货车实施车速限制器规定的生效日期。
附件A
车速限制器规定生效日期

公共事务处
新加坡警察部队
2025年7月29日 凌晨1时1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