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之後打開空間,
刷一刷微博,看一眼朋友圈,
鋪天蓋地的新聞,方向飄轉不定的輿論,
真真假假假假真真,構成我們生活的一部分。
網上發言需負責
對於許多人來說網絡從來都是權利平等且言論不必過於謹慎的發言平台,所以許多人都會選擇在可供談論的軟體上肆無忌憚地抒發內心所想,很少去關心且意識不到這樣的言論會給他人或社會帶來怎樣的影響。

也正是這樣樂意於刷存在感的人群的增多,網絡上以故意造謠誣陷他人為主要評論內容的群體總在有意無意地擴大。
這不,新加坡有一個網站的膽子就很大啊,造謠都造謠到新加坡總理的身上了!
新加坡總理遭到虛假指控
事情的前因後果是這樣滴……
根據聯合早報報道「網絡公民」(The Online Citizen)是在8月15日發表一篇文章,題為「總理夫人何晶奇怪地分享了一篇與家人斷絕關係的文章」(PM Lee's wife, Ho Ching weirdly shares article on cutting ties with family members)。
總理新聞秘書張儷霖說,文章和面簿貼文複述了幾項對李總理的虛假指控,尤其是聲稱李總理誤導他的父親,即已故建國總理李光耀,讓他以為政府已將李家故居列為古蹟。

其實這些指控是李總理的妹妹李瑋玲醫生早前提出的。2017年6月14日,李瑋玲和李顯揚發出聯名公開信,指李總理違背父親遺願,意圖保留故居為自己爭取政治資本。
家庭風波牽扯出李光耀先後立的七份遺囑,及政府為探討故居選項而設立的部長委員會的來龍去脈。
李光耀住宅處置風波
那麼這件住宅處置風波的前因後果又是怎樣的呢?
李光耀的歐思禮路38號住宅可不僅僅是一所前任總理的私人住宅,在這座高腳屋的地下飯廳,曾見證李光耀所領導的人民行動黨(PAP)的誕生,也是該黨的秘密會議處。對新加坡而言,都具有特殊的歷史意義。
新加坡建國總理李光耀逝世後,對於李光耀故居歐思禮路38號住宅的處置,其三個子女出現分歧。

新加坡前任總理李光耀
大哥李顯龍主張保留為國家遺產,弟弟李顯揚和妹妹李瑋玲堅持按照父親遺願拆除。
隨後,風波沒有停歇的徵兆,反而發展到新的階段,逐步顯現出家族內訌公開化的跡象,家事也變成了國事,李顯龍就此事在國會曾接受議員質詢。
而遺囑事件則是李光耀於2011年8月至2013年12月先後立過7個版本的遺囑。
前6份遺囑由李氏兄妹的母親柯玉芝的侄女柯金梨律師擬定,但是第7份遺囑的擬定律師至今還是個謎。

李顯龍指出李顯揚的妻子林學芬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參與了第7份遺囑的擬定,這是李顯龍對其弟在家族財產分割上做手腳的指責。進而又是一番爭論!
李光耀總理在遺囑上到底是如何安排故居的事情呢?
他在醫囑中說道:


「這是我的願望,也是亡妻柯玉芝的願望。在我過世以後,我歐思禮路38號的住家必須即刻拆除。如果我女兒瑋玲選擇繼續居住,那麼房子必須在瑋玲搬出後即刻拆除。關於拆掉房子,我要求我每一個孩子務必執行我們的願望。」

這段話也一直被視為李光耀要求拆毀故居的重要發言,並被李顯揚作為證據,指責李顯龍沒有遵守先父遺願。
然而,在李光耀的最終遺囑里,其實還有另一段關於故居的!


「如果我的孩子,出於任何法規、規定的改變沒有辦法拆除故居,我希望這棟故居除了對我的孩子,孩子的家人以及後人外,永不對外人開放。」

最後,李光耀的故居被保存了下來。
因為此次事件,李家三兄妹也從此形同陌路……
事情的前因後果也到此就講述的差不多了。
當時李總理在弟妹當初提出類似指控,並指責他及政府濫權後,他已經於2017年7月在國會上給予充分解釋。
張儷霖說,新加坡李總理選擇不起訴弟妹,是不想進一步玷污父母的名聲,但不意味著他不會在必要時採取法律行動。
李總理曾說,這取決於弟妹說了什麼,如果有行為不當的證據,或者所謂的嚴重犯錯,他會考慮起訴誹謗,也可能有其他選項。
總理要求網站聲明道歉並撤下文章
但是,現在時政網站「網絡公民」再次複述李瑋玲圍繞歐思禮路38號故居對李顯龍總理所做的虛假指控。
李總理要求網站立刻撤下具誹謗性的文章和面簿貼文,並在三天內刊登道歉啟示和承諾不再重複類似指控,否則將通過律師提告。
總理新聞秘書張儷霖昨晚6時代表李總理向網站主編許淵臣發信。信中強調,儘管李總理至今選擇不起訴他的弟妹,並不意味著其他人可以肆意複述和散播對李總理的虛假和誹謗性指控。
「網絡公民」也於9月1日7時15分左右已撤下文章,但截至昨晚11時,未撤下臉書貼文或刊登道歉啟事。本報也電郵詢問許淵臣的回應,但至截稿時他未答覆。具體原因還不知。

還是早點撤下文章,畢竟有可能面臨被起訴哦~
有些網站為了博取眼球,蹭取熱度,往往發一些荒謬的文章,汙衊造謠。
但是高自由度的網絡評論的開啟是為了增加人與人之間思想的交流,而不是造謠生事的切入點,網絡不是法外之地,自以為的有理言論最後往往只會變成譁眾取寵的樂子。
類似於汙衊的言論不僅會損害他人的正常權利,還會將自己置於錯誤的境地中反而不知己罪,最終在違法的邊緣越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