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4月25日,高等法院批准了檢方對雷·比賈巴胡德(「比賈巴胡德」)及蘇凡迪·賓·艾哈邁德(「蘇凡迪」)二人所獲刑期的上訴。法院將兩人的總刑期各增加兩年六個月,最終判決比賈巴胡德入獄11年、蘇凡迪入獄9年。同時,法院也駁回了二人以及另一名共犯郭昭隆(「郭」)針對定罪和量刑提出的上訴。
此前,這三人連同另外兩人——尤馬特·賓·約翰里和穆罕默德·哈龍·賓·哈桑——已於2024年8月20日因參與針對新加坡某銀行的房屋貸款詐騙案而被判入獄。更多案件詳情見附錄。
比賈巴胡德和郭昭隆就其定罪與量刑提出上訴,蘇凡迪則僅就量刑部分提出上訴。檢方則針對法院對比賈巴胡德和蘇凡迪判處的總刑期提出交叉上訴,理由是原判刑期明顯過輕。
高等法院在判決中指出,比賈巴胡德是整個詐騙計劃的主要推動者,而蘇凡迪也積極參與其中;此外,涉案的兩處房產分別涉及多筆獨立的欺詐交易,且銀行因此蒙受了重大損失。法院認同檢方觀點,認為原判對比賈巴胡德和蘇凡迪的刑期明顯過輕,故依法予以加重。
通過提交偽造文件或提供虛假信息(包括虛假或虛報的收入資料)等方式,欺騙金融機構以獲取按揭貸款,屬於嚴重犯罪行為。此次高等法院加重刑罰,充分體現了對此類犯罪行為嚴重性的重視,以及定罪後應承擔的法律後果。警方對此類違法行為始終保持高壓態勢,將持續採取嚴厲執法行動,絕不姑息。
根據《刑法》第420條,任何人以欺詐手段,致使受害人將任何財產交付予他人,可被判處最長十年的監禁,並可並處罰款。
根據《刑法》第471條,任何人明知文件屬偽造,仍故意冒充真實文件使用,可被判處最長四年監禁,或處罰款,或兩者並罰。
根據《刑法》第423條,任何人以欺詐方式簽署契約,聲稱財產轉移,並在契約中就轉讓對價作出虛假陳述,可被判處最長三年監禁,或處罰款,或兩者並罰。
附錄



公共事務處
新加坡警察部隊
2025年5月9日 下午5時3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