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一名 47 歲的前 Grab 司機於 4 月 27 日因在 2018 年 5 月 19 日凌晨強姦一名醉酒的 19 歲乘客未遂而被判無罪。
當天凌晨,Tan 接受了預訂,將這位年輕女子從實里達航空航天公園的 Wildseed 酒吧帶到她家。在到達乘客家後的車內發生性行為。女人的身份受到禁言令的保護。
在審判期間,Tan 作證說他認為這名女子想要發生關係。在2021 年 7 月的審判中,法庭聽取了陳在律師的帶領下完成當天上午的一系列事件時的證詞。他的證詞伴隨著他的車載攝像頭錄製的鏡頭中的音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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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程開始前,預訂 Tan 的 Grab 車的女士的一位朋友告訴他,這名乘客喝醉了。然而,Tan 說這名女子能夠告訴他她的地址,所以他不認為她喝醉了。他說,當她到達目的地公寓住宅時,這名女子開始哭泣然後他將他的車挪走以避免阻塞車道。
司機在法庭上說:「已經很晚了,她是個女孩,讓她一個人呆著我覺得不舒服。」在該女子未能進入該處所並感到不安後,兩人隨後回到了車上。回到車上,女人哭了起來。
Tan 隨後走到后座,在包里找手機求救。他還試圖找到她的身份證以找出她的地址,以幫助她進入公寓。
Tan 作證說,該女子隨後將頭靠在他的肩膀上。他最終找到了她的身份證,但沒有找到她的手機。將卡片放回她的包里後,他轉身看著她。他說:「我們最終接吻了」
他告訴他的律師,他不是主動發起親密接觸的人。當他們親吻和撫摸對方時,這名女子也很主動。最終性交不成功然後她對他進行了KJ。Tan隨後開車到另一個地區繼續從事性活動。但他聲稱,當女人變得不那麼熱情時,他停止了。然後他在開車10分鐘後把她送到她家該女子下車後沒有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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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未說明的原因,她後來在凌晨 4 點 40 分左右被另一名 Grab 司機發現,她躺在路中間,內衣和短褲不見了。
法官的無罪判決源於他的判斷,即該女子有同意的能力,並在她整個晚上的行為中證明了這一點,即使她喝醉了。法官還發現,Tan也可能合理地誤認為該女子能夠同意。Tan在審判期間承認了性接觸,但辯稱這是雙方自願的。
法官表示,要決定的問題是,這名婦女是否失去了「理解和決定」她那天早上的行為的能力。例如,她一再拒絕朋友開車送她回家的提議,這表明她可以超越眼前的需求。隨後,當她到達目的地時,她能夠找到她的錢包來付錢給司機。當她告訴Tan她在公寓門口沒事時,她知道周圍的環境。當Tan告訴她不要用拳頭擊打自己的胸部和用頭敲窗戶時,該女子也能做出回應。即使在發生性行為之後,在Tan問她是否還好之後,該女子告訴她她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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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表示,即使這名婦女當晚喝醉了,但僅憑這一事實不能確定她缺乏同意的能力。
強姦未遂或性侵犯者,最高可被判監禁 20 年、罰款或鞭刑。那些被定罪的人可能會被判入獄長達兩年、罰款、鞭刑或這些懲罰的任意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