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場官司打完了。律師費少則上萬,多則上百萬,難道就這樣算了?
通常不會。
在新加坡,所有的民事官司都可以向對方要求賠償律師費(Legal Costs)和為打官司產生的成本(Disbursement)。前者就是律師收取你的律師費啦,後者包括所有律師幫你代墊的費用,包括法院的費用啦,傳真費啦,複印費啦,請專家證人的費用啦等等。我在這裡統稱費用。
費用需要考慮兩個大問題:1. 誰付給誰,2. 付多少。
前一個問題,按照新加坡的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總共有9種規則。其中常用的主要是3種:
1. Costs in the cause。就是誰最後官司的結果輸誰付費,這是絕大多數情況;
2. Costs following event。某個申請誰贏了誰付費(例如強制對方提供某份證據的申請),而不受最後結果的影響;
3. No order as to costs。雙方各自承擔相關費用。
後一個問題,只有三種規則。
1. Standard Basis, 這就是中國人都知道的「合理費用」。法院有一個指導原則。絕大多數情況下法庭都會判這個,金額通常在實際發生費用的2/3左右(有各種例外,不保證準確性)。
2. Indemnity Basis, 「實際費用"。Disbursement通常都是按照實際費用支付。律師費只有例外情況才會按照實際費用支付。
3. Compensation Basis,」適當補償「。這種方法專用於不請律師自己辯護的人。法庭認為即使不請律師,當事人也花了相當的時間準備和進行這個案子,理應有一定的補償。
那麼既然有那麼多種不同的類型和組合,實際情況法官怎麼處理呢?說起來其實特別複雜。簡而言之法律有一些具體的規定,例如在庭審期間,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一個可以和解的條件。如果另一方拒絕這個條件,但是最後法官判決的數額還沒有當初這個條件好的時候,拒絕和解的這一方,哪怕贏了官司,都要按照實際費用支付對方的所有費用。
其他情況下,基本上都是法官自由裁量。當然,因為新加坡是英美法國家,這個所謂的自由裁量也不能隨心所欲亂來,而有一定的判例原則。基本上浪費法庭時間的,胡攪蠻纏的,證據造假的,出偽證的,對法官不禮貌的,都沒有好下場。
但是.....每當但是出來的時候都不會是什麼好話....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在新加坡打官司就會比較便宜。首先,在法庭判決之前,你自己的律師費雜費都是要自己承擔的。原告更要承擔訴訟費用。第二,不管判決出來你贏還是輸,你應該付給自己律師的費用一分錢都不會少。所以如果你輸了官司的話,你不僅僅需要賠給對方他的律師費,也同時要負擔自己的律師費。賠了夫人又折兵的幾率其實不低的。沒有人可以保證自己一定能贏下官司。第三,律師費的執行和判決執行的難度其實相同。對方本來就是一個窮光蛋的話,你一樣拿不到賠償。
所以我還是那句話:官司該打打;但是能和解的話,還是該談判談判,該調解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