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每逢中秋節,本地的孩童們都會提燈籠、揮煙花棒。(聯合早報)
作者 侯佩瑜
煙花棒(sparkles,又稱仙女棒)是新加坡各族小孩逢年過節會在住家樓下玩的童年小玩意。一般在本地超市、鄰里五金店或者派對用品店裡都能買到。
有一位名為曹彥菲的讀者投函《聯合早報》,詢問在新加坡玩煙花棒難道還須正式申請嗎?
原來,曹彥菲說自己日前到朋友的執行共管公寓,一起帶著孩子們到遊樂場玩煙花棒,卻被該公寓的保安制止,理由是擔心會引發火患,所以必須先向公寓申請,批准後才能玩。
據她了解,中秋節曾看過有居民玩煙花棒,但不知道對方是否有向公寓申請。她並沒有透露具體是哪一個執行共管公寓,暫不清楚本地其他公寓是否有同樣的規定。
保安後來要求她的朋友留下電話號碼、樓號和單位門牌,用意是萬一有什麼意外發生,能聯繫上他們。曹彥菲認為,保安擔心的意外不僅是火患,也擔心要向上級報備或需要追究時能找到當事人。
讓她懊惱的是,她偶爾也會在組屋樓下,看到小孩們在節日時玩煙花棒,但從不知玩煙花棒這麼低風險的活動竟要申請。她質疑,難道申請了就能避免火患發生,不會發生其他問題?

(刊登在3月22日《聯合早報》的言論版)
根據新加坡警方早前發出的文告,在本地是可以合法玩煙花棒的,但需要負責任地使用煙花棒。
在新加坡,進口和售賣一些煙花棒雖然合法,但公眾應根據製造商列出的安全準則來使用這些煙花棒。
警方嚴厲看待燃放利用煙花棒製成的爆炸物的行為。自製爆炸物可能造成火患和噪音,引起民眾不必要的恐慌。燃放爆炸物也可能導致民眾受傷或財物損壞。
濫用煙花棒製造爆炸物,違例者可被判坐牢長達一年,或罰款最高5000元,或兩者兼施。
全國防火及民事緊急應變理事會也就玩煙花棒列出一些注意事項:
孩童在玩煙花棒(sparklers)時,應有家長在場督導;
把煙花棒放在封閉的盒子,遠離有火焰的地方;
每次只點燃一支煙花棒,身體與煙花棒應保持一隻手臂長度的距離;
不要將點燃的煙花棒丟向可燃材料。
煙花棒燃盡後,別立刻用手碰觸,而是把仍發熱的尾端浸入一桶水,直到冷卻後才處置。
使用和儲存煙花棒時,應按照商家在包裝上的安全指示。
政府都沒規定玩煙花棒前需事先提出申請,那執行共管公寓是否過於小題大作了?
玩過煙花棒的人應該都知道,煙花棒一點燃幾秒後就完全熄滅,飛濺的火花還沒觸地就燃滅了。如果逐支點燃,火患的風險真的不高,甚至比剛熄滅的菸蒂還小。
如果玩煙花棒需要預先申請,那麼抽菸是不是也應該提前申請呢?萬一抽菸者沒把菸蒂完全熄滅,釀火患怎麼辦?
如果實在擔心玩煙花棒會有火災隱患,該公寓可出公告,提醒居民玩煙花棒的注意事項,或者像管控吸菸那樣,設定一個燃放專區,讓大家在風險較低的區域玩,也方便管理人員檢查有沒有未熄滅的火源。
紅螞蟻能為公寓管理層找到最合理的解釋是:在遊樂場玩煙花棒,有可能會破壞地上的塑膠防護墊。或者早前有居民在公寓內玩煙花棒作出不負責任的行為,管理層因此推出這個須先申請的預防措施,一來能提醒大家,又方便追究肇事者。
過去10年偶爾曾有不負責任玩煙花棒的新聞報道:
2019年:一群少年在露天花園嬉笑打鬧,其中一人點燃煙花棒,從高樓花園拋落地
2016年:據民防部隊提供的2017年全年數據顯示,2016年共有3871起火患,第一大原因則是因已燃物體如菸蒂、煙花棒、火炭餘燼等造成的火患,占超過一半;
2014年:燃放由煙花棒製成爆炸物的事件接連出現,警方頭7月就已經接獲17起案件,逮捕了72人。
值得一提的是,在本地擁有或售賣「小砂炮」是犯法的。就是那種拋擲在地上或將它拿來踩,就會發出「卜卜」聲的小砂炮。

早在1988年間,警方就禁止「小砂炮」進口;當時,由於許多青少年用「小砂炮」來作弄人,而引起公眾的憂慮及不滿。(聯合早報)
1972年新加坡政府下令全面禁止私自燃放煙花爆竹,以保護人民的生命財產,從此鞭炮爆竹聲成絕響。不過,煙花還是能燃放的,只是必須由獲得批准的主辦方才能燃放。
無獨有偶,馬來西亞政府禁止民眾燃放煙花爆竹近30年後,今年2月內閣一致同意解除這項禁令,預計最快會在下個月開齋節前後生效。換言之,當地民眾今後每逢佳節喜慶都能合法燃放煙花和爆竹。
過去51年,新加坡小孩已經缺失了放煙花爆竹的趣味,如果連一時興起想玩煙花棒這種小玩意都得嚴加管控,那現代小孩的童年真的很無趣呢。
難不成,新加坡人日後想要回味和體驗這些樂趣,都需要越堤才能感受得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