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訊)41歲婦女為保送女兒上中部名校,涉嫌在小一報名活動中謊報住址後,而昨早被控時,表明有意認罪。
被告昨早在丈夫和女兒的陪同下出庭面控;她被控3項控狀,包括一項向公務員提供虛假資料,以及兩項牴觸牴觸國民登記法令的罪行,指她謊稱自己更換住址。
為保護被告的女兒,法官諭令媒體不得報道任何可泄露她身份的資料,包括被告和相關學校的名字。
根據控狀,被告分別於2023年6月17日以及2024年7月3日,向當局提供虛假資料,謊報自己的地址已更改到另一組屋單位,更換自己的登記住址。
去年6月24日到9月20日之間,被告將該虛假資料提供給中部一所名校的校長和副校長,謊稱自己住在附近的組屋。她被指虛報資料,是為了通過小一報名2C階段為女兒報讀該學校。
主控官表明將以其中兩項控狀提控被告,另一項則交由法官下判時納入考量。
根據教育部條例,小一報名在任何階段若須要抽籤,公民可獲優先權,並順序按照從住家到學校的距離,優先錄取住在一公里範圍內的申請者,其次是一至兩公里內,之後是兩公里外的申請者。
教育部規定,小一報名以住家距離優先權入學的孩童,報名後須在同一地址居住至少30個月。若違反條例,教育部有權安排學生轉校。家長將無法選擇孩子被轉去的學校。
根據刑事法典第182節條文,提供假情報給公務員,若罪成可被判監禁長達兩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牴觸國民登記法令者,若罪成,可被判監禁長達兩年,或罰款最高3000元,或兩者兼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