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貪污是一種社會頑症,僅靠高薪是無法根絕的,所以,新加坡高高揚起了懲治貪污腐化的旗幟。

新加坡政府制定了一系列規範公務員行為的法規,包括《公務員法》《公務員行為準則》《公務員紀律條例》《防止貪污法》《財產申報法》等。另有5卷本《指導手冊》,將公務員制度和行為舉止一一做了規範。如規定國家公務員不得有詆毀政府的言行,不得利用職權和官方信息謀取私利,不准參與經商,不准放債和向下屬借債,不准兼職(但允許兼職教學,每周不超過6小時),不准擁有私人公司的股份和證券(股票市場上公開掛牌的股票除外),不准私自接受禮品或宴請。《指導手冊》上還特別規定,國家公務員不得參加政治活動(低級公務員除外)。《財產申報法》明確規定,公務員被聘任後,應申報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房地產、股票及其他收入,每年必須填表寫明個人財務情況,欠債超過本人3個月的工資者要受到追究。
新加坡政府還在以上法規的基礎上,不斷完善《現行反貪污法》,從1960年至1989年,先後5次修正這一法律,其中,有關懲處貪污者的條文達26條。1989年,又專門制定了《沒收非法利益條例》。這些法規的主要內容如下:
1.公務員每年都必須呈報自己和配偶的全部財產狀況,包括動產、不動產、貴重首飾、銀行存款、股票、證券等。如有增長,必須說明原因。凡是不能做出令人信服解釋的,法院可以作為該官員貪污的確鑿證據。
2.公務員不准接受禮品(可接受沒有商業價值的紀念品),凡有商業價值而又無法推辭的禮品,收下後必須向本單位領導報告,並上交國庫,也可以由財政部對該禮品進行估價,由本人購買。《防止貪污法》對於非法所得並未規定最低界限,在實踐中,2分錢的非法所得也有起訴至法院的。
3.官員不能向下屬借款,向親友借款不得超過本人3個月的工資總額,以免借款過多而產生貪污意念。
4.官員購買股票要經所在過單位領導批准。購買與本單位有業務往來公司的股票受到嚴格限制。即使新聞單位,也禁止它的雇員接受任何與之有來往的機構、公司和個人的任何恩惠和優待。
一次,財政部公共服務司的司長陳文華在辦公室接受中國台灣記者採訪時,為說明他們如何嚴守法紀,隨手拿起桌上的一個裝飾用的小銅烏龜,然後從抽屜里找出一張單據。他告訴記者說:「這是我付了2新元買下來的。」
國防部一位前政務部長(副部長級)帶領全家在印度尼西亞雅加達旅遊時,接受了印度尼西亞商人贈送的7張飛機票,被發現後,被撤職治罪,並取消了其在職時的公積金和退休權。
一位中國台灣商人在新加坡投資開辦工廠時,新加坡政府派一名工程師協助安裝機器,每天到工廠工作數小時,中國台灣商人請工程師順便在工廠吃頓便飯,工程師總是婉言謝絕:「協助你安裝機器是我的責任,吃飯的事我會自理。」
李光耀最恨貪污腐化,有時甚至聽到一點兒關於某人有貪污的嫌疑,他也會大發雷霆。如核實某人確實貪污了,不論多少,不論官位多高,功勞多大,與自己關係多密切,他也會令執法部門繩之以法。前總統蒂凡那是李光耀的密友,和他並肩戰鬥幾十年,在領導全國職工總會工作時勞苦功高,而李光耀發現他經常酗酒,在接待外賓時醜態百出,立即毫不猶豫地讓他辭去總統的職務。原旅遊促進會主席陳家彥,只因與購買波音客機受賄案有牽連,就被免去一切職務。環境發展部前政務部長黃循文,被指控接受84萬新元賄賂,被判處罰款7023新元,坐牢18個月。
李光耀認為,貪污離間政府與民眾的感情,國家興旺的關鍵是要有一個廉能的政府。所以,人民行動黨的黨旗基本色為白色,以示廉潔。後來直屬於李光耀的貪污行為調查局的局徽則是一朵荷花和一把利劍,利劍從亭亭玉立的荷花中心插過,露出白刃。荷花象徵出污泥而不染,利劍表明法律的威嚴和公正。
新加坡人都知道,進入政府機關辦事,不必花額外的錢去「聯絡感情」。如果繳了錢,一定會得到同等金額的收據,否則,公民就有權投訴任何官員。而且,人們不必擔心辦事慢了,因為,新加坡政府以快速工作聞名於世。
不過,直屬於李光耀的貪污行為調查局職員並不多,全局只有34名探員,他們不僅負責15萬公務員的廉潔,而且偵辦部長級的貪污案件,也接受私人、機關委託調查舞弊事件。貪污調查局調查人員由公務員委員會遴選聘請,必須擁有大學文憑,其月薪也高於政府其他部門任職的同級官員。
新加坡法律規定,對貪污罪的罰款可以從與貪污相等的數額到10萬新元,徒刑期最高可達7年。新加坡總檢察長曾告訴記者,新加坡對貪污犯不僅處以刑罰,而且堅持重罰款,使罪犯在經濟上得不到點滴好處。這一措施,是針對一些罪犯寧願坐幾年牢也要得到巨額財富的想法而制定的。而且,在新加坡,輕微貪污即被開除公職,開除公職便沒收其公積金,沒收公積金對一個人來說,經濟損失更是巨大。從而,使大多數人不敢有絲毫貪污之舉。1991年財政部商業事務局局長被控有輕微欺詐,儘管這位局長工作成績優異,很受器重,且欺詐極其輕微,但經調查核實,該局長被判處坐牢一天,開除公職,其幾十年積累的全部公積金均被沒收。
根據多年的實踐,新加坡逐漸形成了一套有效的行政監督機制。公務員由部門首長常務秘書和專職監察人員負責;貪污受賄、以權謀私、失職瀆職等違法違紀案件由公務員委員會、貪污行為調查局以及檢察長公署協同查處;審計署則從財務方面對各部門實施監督。
常務秘書擁有一定行政處分權,可給予當事人警告、停止一年加薪、罰款等處分。情節嚴重的分別報公務員委員會和貪污行為調查局查辦。

專職監察人員負責日常檢查和糾察本部門人員執行規定和紀律的情況。
公務員委員會負責查處大案要案。查處案件時,委員會要成立一個由2名公務員和1名私人代表組成的調查小組,委員會根據調查結果對當事人給予罰款、記過、停止晉級、降職、解僱或提前退休的處分。
貪污行為調查局負責調查發生在政府部門或私人企業中的貪污受賄案,重點偵辦政府工作人員的貪污舞弊行為,研究制定反貪防貪的措施。貪污行為調查局權力很大,上至高官下至平民,甚至連僑居海外的新加坡籍公民,都在其調查範圍內。他們可以沒有拘捕令而逮捕涉嫌貪污犯罪的任何人。拘捕當事人後,與證人集體會面,不准講話,然後分別審問,可連續審訊48個小時,這種心理戰術極為有效。他們也不需出示搜查令,即可對涉嫌貪污者的住所進行搜索,可由檢察長公署授令查閱涉嫌人的銀行帳簿。而且,他們可要求知情者提供情報,對知情不報者可罰款或處一年監禁。
貪污行為調查局還在政府各部門設立情報員,並鼓勵民眾和各部門踴躍投訴。對投訴信息,無論署名還是匿名,一律認真處理。經調查,若貪污罪成立,即送檢察長公署向法院提起公訴,予以判刑;若不構成犯罪,則將案件轉送公務員委員會處理。
前面我們介紹過的曾任新加坡建屋局局長的鄭章遠,攻績顯赫,深得李光耀的賞識,他後來升任為國家發展部部長。可是,他晚節不保,1986年12月,貪污行為調查局指控他收取兩筆各50萬新元的賄賂。李光耀雖感痛心,但並沒有因為他是「有功之臣」而網開一面,而是指令嚴加查處。12月12日,對新加坡法律耳熟能詳的鄭章遠自知難逃法網,畏罪自殺身亡。這件事再度說明,李光耀高揚的反貪倡廉大旗是鐵面無私、毫不留情的。
李光耀和他的政府以清廉聞名於全球。1988年,澳大利亞記者布魯斯·魯登採訪李光耀之後,在《澳洲人》雜誌發表文章說,走遍新加坡,也看不到「當權者生活奢華的跡象」,他們沒有豪華汽車,就連李光耀總理,也還是提著他自己的「Samsonite牌公事包」。「那裡沒有李光耀國際機場,沒有李光耀快速公路,沒有李光耀國家體育館,新加坡的硬幣上、郵票上也都沒有李光耀的頭像。」
由於公務員的廉潔,大家一心一意干好本職,所以,也帶來了高效率。以下幾個事例足以讓人咂舌:
穿戴整齊的新加坡海關關員,每20分鐘讓一條船通關;
建屋發展局平均每35分鐘建成一所四房式公寓;
人民協會派5個職員就可管好4萬居民的社區活動中心;
貨物輸出,只需填一兩種表單,平均兩天一定可以出關;
外商投資,有時當天就可知道是否核准;
計程車司機每年換牌照,可在任一郵局辦理,根本不用排隊。
這樣的事例實在太多了,原因就是沒有人為的拖延。
1993年4月,新加坡貪污行為調查局局長楊溫明高興地說:「現在,新加坡有組織的貪污可以說已經絕跡,有的也只是涉及低級官員的小貪污,新加坡公務員已經因為有效率和廉潔而聞名國際。從公務員貪污猖獗到基本上抓不到貪污者,這是全體新加坡人引為自豪的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