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防庇護所法令》修訂法案加強對民防防空壕產品的監管。
政府在國會提呈《民防庇護所法令》(Civil Defence Shelter Act)修訂法案,以及《消防法(雜項修訂)法案》(Fire Safety (Miscellaneous Amendments) Bill),分別加強對民防防空壕(civil defence shelter)產品的監管,以及優化消防安全監管制度。
加強防空壕產品監管
根據《民防庇護所法令》修訂法案,民防部隊將獲賦予更大權力,對不符合標準的防空壕產品採取執法行動。
目前,民防部隊負責制定防空壕產品的規格、技術守則及標準,但現行法令未賦予當局足夠權力,對供應鏈中涉及不符合標準產品的相關方採取行動。
修法後,若民防部隊有合理理由相信受管制的防空壕產品不符合適用標準,可要求產品接受檢測,並向供應鏈相關單位發出指示。新措施適用於住宅防空壕門及樓層防空壕門等受管制產品,以確保安裝於防空壕的產品符合安全要求。
優化消防安全監管制度
另一方面,《消防法(雜項修訂)法案》建議為風險較低的石油及易燃物(Petroleum and Flammable Materials)活動推行類別執照(Class Licensing)制度。
首階段將適用於建築工地、加油站、部分實驗室,以及僅儲存柴油供緊急發電機使用的建築物等。符合條件的業者今後無須申請個別執照,但仍須遵守類別執照規定及消防安全要求。至於高風險石油及易燃物活動,則繼續實行個別執照制度。
法案也建議將《消防法》下執照及准證的最長有效期,由三年延長至五年,以配合政府減少企業合規負擔的整體措施。類別執照則不設有效期限。
此外,民防部隊將獲得授權,得以委任輔助執法人員(Supplementary Enforcement Officers),負責石油及易燃物運輸活動的合規檢查,讓民防部隊人員集中處理較複雜的調查及執法工作。法案也擬議賦予內政部長更大彈性,決定消防安全工程師調查委員會及註冊檢查員調查委員會成員任期,並廢除《2019年化學武器(禁止)(修正)法令》。
內政部表示,兩項法案均不涉及重大政策調整,主要為技術性修訂,一方面加強民防及消防安全監管,另一方面精簡監管程序,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同時,營造更有利營商的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