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交通部長易華仁,61歲,正式被控上法庭,控狀竟然高達27項!

(左:易華仁,右:王明星。圖源:易華仁臉書)
其中兩項是貪污指控,一項是在2023年5月25日左右妨礙司法公正,24項是身為公務人員,從地產界大亨王明星獲取不當利益。
從目前公布的控狀看來,涉案金額不下38萬4340.95新元!

有零有整,大概你想都不敢想。按目前制度,新加坡政府部門一把手部長年薪介於110萬新元至176萬新元;副總理187萬,總理220萬。
易華仁的控狀分四個主要部分:
一條貪污控狀指,在2022年9月,易華仁涉嫌收取王明星2022年新加坡F1大獎賽的門票,小計14萬5434新元,為他爭取F1方程式大獎賽的合同。


(2019年易華仁出席F1新加坡大獎賽。圖源:易華仁臉書)
另一條貪污控狀指,在2022年12月,易華仁涉嫌乘搭王明星的私人專機前往卡達首都多哈;在多哈期間,易華仁住宿四季酒店,一晚房費4700多新元,由王明星負責主辦F1大獎賽的公司買單。回新加坡的商務艙機票5700新元左右,也是王明星買單。此控狀涉案小計2萬零848.03新元。

妨礙司法公正的控狀指,在2023年5月25日左右,在「明知可能妨礙司法公正的情況下」,易華仁把回新加坡商務艙的5700新元左右的機票款支付王明星的公司。
其他的24條控狀指,從2015年11月至2021年12月的六年之間,易華仁收取王明星總值21萬8058.95新元的各種門票,主要是在英國的音樂劇演出、足球賽,以及在新加坡的F1大獎賽:


易華仁、王明星相識多年
在2006年從政之前,易華仁在淡馬錫控股擔任執行董事,相信在2003年開始就與王明星有生意往來。擔任貿工部政務部長之後,易華仁一直負責F1新加坡大獎賽事務。王明星創辦的新加坡賽車公司則舉辦新加坡F1大獎賽,因此王明星普遍被視為F1新加坡大獎賽的主要推手。
易華仁目前以80萬新元保釋在外。王明星於2023年7月11日與易華仁同日被捕。新加坡總檢察署今天說,在易華仁涉及的案件結案後,將針對貪污調查局對酒店大亨王明星的調查,做出決定。
新加坡史上第一個出庭面對控狀的一把手部長
由於易華仁在上庭之時是被暫停職務,並非撤職,因此,上庭面控時仍是內閣部長身份。
不說不知道,易華仁是新加坡史上首個上法庭正式面控的一把手部長!
一直到從法庭出來之後,易華仁才宣布辭去內閣部長及國會議員職務,同時從人民行動黨退黨。此後,媒體才把他的身份改為「前部長」。

易華仁說,他堅信自己無罪,會在法庭上證明自己的清白。不過,在目前階段,他認為自己辭去部長和議員職務,以及退黨,是正確的決定,並感謝總理給予他服務選民和新加坡人民的榮幸。
在隨即的另一封信中,易華仁說,由於被暫停職務,無法履行工作職務,他自願把從去年7月至今獲得的所有部長工資和議員津貼退還。
他說,他深信法庭會判他無罪,屆時,他不會要求向他退回這些錢。

李顯龍:矢志維護正直廉潔
總理李顯龍已接受易華仁的辭職。在回函中,李顯龍說,易華仁在這種情況下離開,他表示深切的遺憾和難過。
他強調:「我矢志維護人民行動黨和政府的正直誠信,維護我們廉潔、不受腐蝕的名聲。對此,新加坡人不會降低標準。」

總理公署委任交通部代部長徐芳達為交通部長。易華仁之前也是主管國際貿易部長,此職交由傅海燕部長兼任。這兩個任命即日生效。
PAP和政府領導層交接不受影響
總理接班人、副總理兼財政部長黃循財表示,易華仁涉貪被控一事雖然影響人民行動黨和黨的士氣,但是,人民行動黨和內閣領導層交接將在下一屆全國大選和今年的行動黨大會之前進行,不受影響。
據《聯合早報》報道,被告律師文達星透露,貪污調查局在本周一原本告訴易華仁,他將面對36條控狀,但是今天上庭時改為27條。
易華仁去年7月11日被捕。同日被捕的還有王明星。易華仁今天面控之後否認有罪。本案將在3月1日進入審前會議。
易華仁1997年參加大選,獲選為西海岸集選區國會議員。從2004年9月至2006年6月出任國會副議長,相當於中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
易華仁2006年進入內閣。2021年5月出任交通部長。2023年7月11日被捕之後,總理李顯龍已暫停易華仁職務,由徐芳達出任交通部代部長。
新加坡史上的部長貪污案
易華仁是新加坡建國以來,第一個正式上法庭面控的一把手部長。
在易華仁之前,出現過三個部級涉貪案例,都發生在60年代至80年代,幾乎每十年就出現一起。一個是在離開政界之後,涉嫌貪污黯然下台;一個是被控並且被判坐牢三年,不過不是一把手部長;一個是一把手部長,但還沒正式上法庭面控就服藥自盡。

(陳家彥。圖源:NAS)
第一個是陳家彥,在1960年至1963年擔任國家發展部長,是一把手。當時新加坡仍是英國殖民地的自治邦。1963年,陳家彥在大選落敗,同年,新馬合併。陳家彥進了馬來西亞航空公司擔任董事。
陳家彥極力反對購買波音客機。後來,他的一名好友充當掮客,願意向波音公司提供「有代價的服務」。李光耀政府深信陳家彥是背後主使人,但由於證人不願出庭作證,無法控告他,只好解除他在馬來西亞航空公司董事會的職務。

(黃循文。圖源:NAS)
第二個是黃循文,時任環境部政務部長,相當於副部長。1975年4月被控貪污83萬9023新元。控狀指,他利用政務部長身份和地位,為開發商向公務員談事。作為回報,開發商給他一棟價值53萬2000新元的獨立式別墅,為他的屋子建設價值3500新元的鍍鋅屋頂,為他和家人到印尼度假提供免費機票,並給予他價值30萬新元的透支,讓他炒股。他被判坐牢4年半並罰款7023新元。後來,他對其中一條罪名上訴成功,刑期減至18個月。

(鄭章遠。圖源:NAS)
第三個就是鄭章遠,時任國家發展部長。1986年11月,鄭章遠被貪污調查局調查,涉嫌在1981年和1982年各收取50萬新元賄款,為開發商買土地提供方便。在調查過程中,鄭章遠否認這些指控。在被控上法庭之前,12月14日鄭章遠服藥自殺,給當時的總理李光耀一封遺書:
「過去兩個星期,我感到非常沮喪。對於發生這次的不幸事件,我應該負全部責任。作為一個堂堂正正的東方紳士,我應該為自己所犯的錯誤接受最嚴厲的懲罰——你的忠實的鄭章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