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訊)商人吳振華指總統選舉委員會沒有說明駁回候選人合格證書申請,但該委員會反駁指控,並公開發給吳振華的信件。
《聯合早報》報道,獅城總統選舉委員會秘書處前晚發聲明說,委員會在發給吳振華的信件中提到,憲法第19(4)(b)節條文要求委員會,考慮申請者是否具備管理一個非常大的私企的經驗和能力。這和管理多個較小的私企經驗和能力不同。
聲明提到,吳振華在合格證書申請中承認,他在當中提到的5家公司都不是單一公司,也不是由一個共同的控股公司持有。不過,吳振華主張這5家公司應該被視為一個單一的私企。
這5家公司以及吳振華在個別公司擔任的職位是:奧斯國際(Ossia International)集團執行主席、私人控股公司Pertama Holdings執行副主席、網際網路運營和投資公司ITG International私人有限公司執行主席、在英屬維京群島註冊的Crown Essentials有限公司總裁、Vernal Ventures私人有限公司總裁。
聲明說,委員會仔細考慮了吳振華提交的申請。不過,在評估相關的事實和情況,包括公司如何被持有、管理和運營,委員會不認為這5家公司足以構成一個單一的私企。
因此,該委員會沒有合計上述5家公司的股東權益。另外,他們也進一步考慮5家公司中,是否有一家可單獨滿足新加坡憲法第19(4)(b)節條文的要求,但是個別公司的股東權益都顯著低於5億新元。
有基於此,委員會無法在憲法第19(4)(b)節條文下,批准吳振華的候選人合格證書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