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圖9 陸軍軍事專才職涯規劃圖
3.領導能力發展
「軍事專才」各階段所需的領導能力培養,將以新加坡武裝部隊核心價值,領導與管理工具及多元領導回饋等三個訓練模組導入ME1-8各階級的軍事培訓課程內。
(1)核心價值課程
在ME1-ME3相關軍事訓練課程,將「國家忠誠」,「領導」,「紀律」,「專業」,「戰鬥精神」,「道德」,「照顧士兵「及」安全」等8項核心價值導入課程內容,以確保個人價值與部隊使命一致性(如圖10所示)。

圖10 新加坡武裝部隊核心價值
(2)領導與管理工具
依領導者發展區分「領導自我」,「領導團隊」,「領導領導者「及」領導組織」等4個階段,在ME4-ME5相關軍事訓練課程,導入組織學習工具,並培養領導者在單位層面,能將個人發展(IDP),行動學習(ALP)及指揮效能(CEP)統一運用;另在個人層面上,運用反覆思考,輔導,指揮,講故事,意見回饋及團隊學習等6種練習課程,提升新加坡武裝部隊(SAF)領導與管理能力。奅多元回饋領導在ME 6以上相關軍事訓練課程中,導入多元回饋領導課程,藉由「筆記」,「反思」,「上級的回饋」及」全面的回饋」等360度回饋管理模式(如圖11所示),培養領導幹部思考周延及解決問題的領導能力。

圖11 新加坡領導發展中心360度回饋理論圖
4.獎學金制度
為讓讓軍事專才(ME)在其專業知能不斷提升,透過在職訓練到取得學位文憑,提供一系列獎學金機制,以鼓勵持續進修及終身學習。
(1)陸軍
區分S A F工程獎學金(SAF Engineering Scholarship, SES),SAF工程獎(SAF Enginee r ing Award, SEA),SAF理工學院補助(SAF-Polytechnic Sponsorship),SAF工藝學院補助(SAF-ITE Sponsorship),SAF研究生獎(SAF Postgraduate Award, SPA),繼續教育碩士學位(Continuing Education Master's Degree (CE Mas ter s ) )及在職進修獎學金(Part-Time Degree Sponsorship)等7種獎學金制度(如表5所示)。

(2)海軍
A.海軍作戰系統專家:計有SAF理工學院補助(SAF Polytechnic Sponsorship),SAF工藝學院補助(SAF ITE Sponsorship),軍事專才學術獎金(MDES Academic Bonus (Diploma))及軍事專才學術獎金(高級工藝證書/工藝證書)(MDES Academic Bonus(Higher NITEC/NITEC))等4種獎學金制度。
B.海軍作戰系統工程師:計有SAF工程獎學金(SAF Engineering Scholarship)及SAF工程獎(SAF Engineering Award)等2種獎學金制度(如表6所示)
(3)空軍
區分SAF獎學金(The SAF Scholarship),SAF工程獎學金(SAF Engineering Scholarship),SAF優異獎學金(SAF Merit Scholarship),SAF學術獎學金(SAF Academic Scholarship),SAF工程獎(SAF Engineering Award),SAF理工學院補助(軍事專才)(SAF Polytechnic Sponsorship(MDES)),軍事專才學術獎勵(文憑)(MDES Academic獎金(Diploma))等7種獎學金制度(如表7所示)
新加坡武裝部隊「軍事專才」可透過「持續教育」,「專業軍事教育與訓練」及「領導能力發展」等培育方式,提升專業知能之深度與廣度,並藉由「專業能力」,「工作績效「及」發展潛力」等升遷標準,將學歷與經歷相結合,有助高科技專業人才的長期培養與留用。
四、薪資與福利待遇
(一)薪資
軍事專才薪資比照民間企業,采簽約制實施,並依單位屬性而異,如參與野戰訓練者,可領取戰鬥職務加給,大學以上學歷學生以ME4任用,以下學歷以ME1任用,其薪資依所任職務,學歷不同,薪資亦不同。以陸軍工程師為例,ME1薪資為坡幣1750〜2400元(1新加坡幣=4.99人民幣),ME4薪資為坡幣4270〜5300元(相關職務薪資如表8所示)。
(二)福利待遇
1.「軍事專才」人員無法享有退休俸基金制度,然政府規劃完整的公基制度(如我國勞保),可保障退休後生活。
2.設置年度績效獎金,鼓勵繼續向上發展及良好工作表現;另工作績效優異人員,可增加個人年度績效增量積分(MI)及晉升增量積分(PI),有助個人晉任考核評比。
3.將軍事專才技術多與民間專長相接軌,為避免人員流失,提供留任人員續服獎金,可分別於32歲領取12個月,40歲及50歲領取8個月薪資之留營獎勵金。
4.服役6年(含)以下,每年可獲得福利金新加坡幣600元;服役6年以上至12年(含),每年可獲得新加坡幣800元;服役12年以上,每年可獲得新加坡幣1000元。
軍事專才「薪俸與加給」給予原則,大致與其他戰鬥支援及勤務支援軍職概同,但較戰鬥職類減少約10%,在相關條件福利下,除可有效招攬所需專業人員外,並能留用資深專業人員,保持工作動力。

五、來源
(一)現職轉任
由於新進「軍事專才」尚需時間培育,為使相關職缺編現率提升及保留現役專業人才,以現役軍職專業人員轉任方式,充實所需人力,轉任方式概述如下:
1.軍事專才一級(ME1):由三級,二級,一級上士轉任。
2.軍事專才二級(ME2):由上士長及士官長轉任。
3.軍事專才三級(ME3):由三級,二級,一級准尉轉任。
4。軍事專才四級(ME4):由准尉長,少,中,上尉轉任。
5.軍事專才五級(ME5):由高級准尉長,少校轉任。
6.軍事專才六級(ME6):由總准尉長,中校,高級中校轉任。
7.軍事專才七級(ME7):由上校轉任。
8.軍事專才八級(ME8):由准將轉任。

(二)民間招募
「軍事專才」主要獲得來源,以招募民間具情報,後勤,工程,通資,醫療,軍樂及其他高科技「專業背景」及「專長」人才,可與專業領域接軌,即時投入工作。具二專以下學歷,以ME1為初任官(比照士官),具大學以上學歷,以ME4為初任官(比照軍官)。
(三)小結
新加坡武裝部隊「軍事專才」主要獲得來源,系以招募民間具專業背景人員,依專長擇優錄取,可即時投入戰力接軌專業領域,惟新進「軍事專才」尚需時間培育;另依當前需求為前提,可由現役軍職專業人員轉任,將有效節約培訓成本,提升編制效益。
新加坡部隊「軍事專才」制度分析
制度分析區分「獲得方式」,「編階職類」,「薪資福利」,「職涯發展「及」培育方式」等5個面向實施分析(如表9所示)。

結語與建議
新加坡「軍事專才」制度可謂是新加坡武裝部隊近年來在軍事階級制度變革上之一項創舉,為其第三代軍力轉型發展,培養並留用了大量具高科技及高專長技能之軍事幹部,截至2017年年止概約培育978位「軍事專才」,占新加坡武裝部隊約1.9%(全軍兵力約以5萬概估)。對講求「菁英制度」的新加坡部隊而言,「軍事專才」推行對其兵力結構與人力資源調節,皆有具體成效。

「軍事專才」以招募民間相關專業人才為主,以招攬現有技術人員投入軍旅,直接參與軍事專業領域,並以現役專長「軍官」,「准尉,士官」轉任」軍事專才」,精簡人事成本與培育所需時間,穩定各高專領域任務遂行,皆有顯著效益。以下就新加坡其「人員獲得方式「及」編制縱深之獨特性」,提出幾點看法,作為相關單位參考依據:
(一)開放現職轉任留住成熟專業人才,廣拓民間專業人才接軌:新加坡武裝部隊「軍事專才」採取現役轉任及民間招募方式獲員,對內,以上士階(含)以上均為其轉任對象,並延長軍職人員職業生涯,將「軍官」,「准尉,士官」最大服役年限50歲,55歲選擇轉換「軍事專才」後,可服務至60歲,留住成熟專業人力,穩定各軍事專業領域能力。
對外,開放ME1及ME4軍階,依學歷及專業領域,招募民間專業人力,接軌民間新科技與人才,這樣可以提供軍職人員轉任及民間招考專業人才,使成熟人力得以留用,節約人才培育成本,並接軌民間專業能量,擴拓人才及技術來源,有效發揮編制效益及確保人力資源。
(二)增列相關專業領域加給,提升各職務專業能量:「軍事專才」階級區分ME1至ME8,共8個分階,惟同階的薪資依其學歷不同,而有所差異,例如陸軍ME1工程師,薪資依學歷區分,國中畢業為新加坡幣1870元,高中畢業為新加坡幣2210元,二專畢業為新加坡幣2400元,顯見對專業人員能力之重視。借鏡新加坡對人才專業重視程度,建議對於專業人員取得符合職務所需之學歷,證照及研究成果等條件,增列相關專業領域加給,以肯定其專業與能力,有效鼓勵人員強化職務專業度,並提升各職務領域專業能量。
(三)建立軍事專業人員學(經)管理機制,規劃職涯發展遠景:新加坡武裝部隊「軍事專才「與」軍官」,「准尉,士官」,並列三軌化軍階制度,除依職責須共同執行軍事任務外,ME1至ME8的編階設計,具有學(經)管理髮展縱深的獨特性,在ME1到ME3階段,以實務歷練和專業能力為發展基礎。ME4以上階級加重領導責任,並以「持續教育」,「專業軍事教育與訓練」及「領導能力發展」等三種方式,培育人員專業基礎與實力,建議可借鑑「軍事專才」學(經)歷管理的作法,對於須與軍,士官共同執行軍事任務之專業人員,應參照軍,士官學,經管理方式,依其任務特性及職務需求,規劃專門的學(經)管理制度,以利擘劃職涯發展遠景,鼓勵專業人員認真投入工作。
(四)設立軍事專業人員專法,保障應有權利及義務:新加坡「軍事專才」為軍職人員,須執行軍事任務及訓練,故人員的選、訓、用、退等方面,均設專法保障權利及規範義務,使「軍官」,「士官,准尉」及「軍事專才」成為合法的軍事武裝團體,建議可借鑑「軍事專才」保障權利及義務的作法,對於須與軍,士官共同執行軍事任務之專業人員,應比照軍職人員設置專法,以保障其應有之權利及義務。
原文作者為鄧國雄 (Kuo-Hsiung Teng),台國防大學管理學院國防管理訓練中心中校教官,刊於《國防雜誌》第33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