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大掃蕩!326人被捕,多國警方聯手圍剿網絡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團伙

2026/04/28   •   1141閱
新加坡警察部隊聯合多國執法部門開展大規模跨國聯合行動,成功打擊網絡兒童性剝削(OCSE)犯罪。本次行動涉及新加坡、香港、日本、馬來西亞等六國,共計逮捕445人,並在382個地點進行突擊搜查,查獲大量電子設備與違禁材料。本文深度解析此次跨國執法行動的背景、逮捕細節及相關法律處罰標準,旨在提高公眾對網絡犯罪的警惕性,共同守護未成年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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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警察部隊(SPF)聯合香港警務處(HKPF)、日本警察廳(JNPA)、韓國警察廳(KNPA)、馬來西亞皇家警察(RMP)以及汶萊皇家警察部隊(RBPF),開展了一場針對網絡兒童性剝削(OCSE)活動的跨國聯合行動。在2026年3月23日至4月17日期間,行動共逮捕了326人,另有119人正在接受警方調查。這445名被捕及接受調查的人員中,包含430名男性和15名女性,年齡跨度從12歲到72歲不等。

在為期四周的行動中,刑事調查局(CID)特別犯罪科警員與上述六國警方協作,在新加坡、香港、日本、馬來西亞、韓國、泰國和汶萊共計382個地點進行了突擊搜查。行動中查獲了包括116台電腦、340部手機、25台平板電腦、140個存儲設備和16個路由器在內的電子設備,以及大量兒童性虐待材料和淫穢物品。

此類犯罪通常通過數字平台和跨境金融渠道進行,因此與行業夥伴的緊密合作至關重要。在此次行動中,新加坡警方與科技公司、金融機構及非政府組織(NGO)密切配合,以檢測、阻斷並預防網絡兒童性剝削行為。

在被捕的326人中,有11名年齡在22至44歲之間的男性在新加坡被捕,另有16人因涉嫌以下罪行正在接受調查:

根據《1871年刑法典》第377BG至377BK條,製作、持有、獲取及分發兒童性虐待材料;

根據第376EB條,與未成年人進行性溝通;

根據第376B條,涉及未成年人商業性行為的罪行;

根據第377BE條,威脅分發私密圖像或錄像;

根據第292(1)(a)條,傳輸及銷售淫穢材料;

根據《1981年電影法》第30條,持有淫穢電影。

此類罪行的處罰詳見附錄 A

初步調查顯示,其中8名個體通過在線聊天平台和點對點(P2P)服務,蓄意訪問、下載並持有兒童性虐待材料(CSAM)。

在其中一起案件中,馬來西亞警方在執法過程中向新加坡警方提供了線索,涉及一名涉嫌向新加坡個人銷售淫穢材料的人員。根據該線索,新加坡警方調查了兩名年齡分別為26歲和28歲的嫌疑人,他們涉嫌通過Telegram頻道進行跨境支付以獲取此類材料。

在另一宗案件中,兩名受害者通過在線平台遭到一名外國罪犯的性剝削。該案件是通過非政府組織的轉介發現的,新加坡警方與外國執法夥伴緊密合作,成功鎖定了犯罪嫌疑人。2026年3月27日,該嫌疑人被捕。在其設備中發現了涉及受害者的材料以及另一名潛在受害者的圖像。調查目前仍在進行中。

警務處(調查與情報)副總監張偉翰(Zhang Weihan)對參與此次行動的所有新加坡、香港、日本、韓國、馬來西亞、泰國和汶萊警方的警員表示讚賞,稱讚其專業精神和堅韌意志。他表示:「我感謝合作夥伴在打擊網絡兒童性剝削方面的強力支持。通過彙集執法力量與私營部門的能力,我們可以迅速介入,識別並逮捕犯罪分子,從而更好地保護兒童。我們將不遺餘力地追捕那些認為可以躲在網際網路匿名性背後獵食弱勢受害者的犯罪者。」

警方對涉及剝削兒童的犯罪行為持嚴肅態度。犯罪者將依法受到嚴厲懲處。建議公眾保持警惕,並向警方報告任何可疑的在線活動。

執法機構執行行動的照片

新加坡警察部隊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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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警察廳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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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皇家警察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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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A – 罪行處罰標準

根據《1871年刑法典》第377BG條,任何製作兒童虐待材料的人均構成犯罪,一經定罪,可判處最高10年監禁,並可處以罰款或鞭刑。

根據第3wrap37BK(1)條,任何持有或獲取兒童虐待材料,且明知或有理由相信該材料為兒童虐待材料的人均構成犯罪,一經定罪,可判處最高5年監禁,並可處以罰款或鞭刑。

根據第377BI(1)條,任何分發、銷售、提供出售或以分發或銷售為目的而持有兒童虐待材料,且明知或有理由相信該材料為兒童虐待材料的人均構成犯罪,一經定罪,可判處最高7年監禁,並可處以罰款或鞭刑。

根據第376B(1)條,任何通過報酬獲取18歲以下人員性服務的人均構成犯罪,可判處最高7年監禁,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根據第376B(2)條,任何以獲取18歲以下人員性服務為目的而與他人進行溝通的人均構成犯罪,可判處最高2年監禁,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根據第376EB(1)條,任何18歲及以上的人員,以從16歲以下人員處獲得性滿足為目的而進行具有性性質的溝通,均構成犯罪,可判處最高3年監禁,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根據第377BE(1)條,任何在未經他人同意的情況下,威脅分發他人私密圖像或錄像,且明知或有理由相信該威脅會造成羞辱、驚恐或痛苦的人均構成犯罪,可判處最高5年監禁,或罰款,或鞭刑,或上述處罰的任何組合。

根據第292(1)(a)條,任何銷售、分發、傳輸或以分發為目的而持有淫穢材料的人,可判處最高3個月監禁,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根據《1981年電影法》第30(1)條,任何持有淫穢電影的人均構成犯罪,一經定罪,可處以不超過20,000新元的罰款,或不超過6個月的監禁,或兩者兼施。

公共事務部 新加坡警察部隊 2026年4月28日 @ 9:0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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