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體政策
01
憲法
新加坡憲法第十五條規定,新加坡是一個世俗化的民主國家(secular state),也就是說新加坡沒有官方的國家宗教,也不會給任何一個宗教特權。
但是新加坡憲法宣布保護宗教自由,新加坡實行的是宗教友好的世俗主義。只是這個宗教自由並不完全涉及人權。新加坡的政治領袖們認為人權是西方的文化價值觀,而新加坡更宣揚亞洲文化價值觀(Asian cultural value)。
同時,宗教團體不允許參與政治,在選舉時不允許用宗教作為旗號。宗教機構的活動也不能超越除教育、社會以及慈善等領域。
02
與宗教自由相關的法律
1) 維護宗教和諧法(Maintenance of religious harmony act), 1990起執行
禁止任何宗教向其他宗教人士進行過激的傳教或者讓其他宗教人士改變宗教信仰。
禁止任何會導致不同宗教團體間或其內部產生敵意或仇怨的行為和言論。
禁止以傳教或者實踐宗教信仰為由來推行任何政黨、政治意圖或發表政治言論。
禁止以宣傳或實踐宗教信仰為由來表達對總理或者政府的不滿。
2) 國家內部安全法(Internal Security Act)
國家安全機構(Internal Security Department, ISD)有權通過執行國家內部安全法來干預和維護與宗教和諧有關的案件。
ISD與各大宗教組織有緊密聯繫,更新組屋的靈媒名單,關注鬼節和其他年度宗教節日的運作。
3)總統宗教和諧理事會 (Presidential council for religious harmony)
4)其他用以維護宗教和諧的法律手段有:
反煽動叛亂法案(the Sedition Act) ;
刑法典(the Penal Code) ;
協會法(the Societies Act);
新聞與出版法案(the Newspaper & Printing Presses Act)
5)1969年關於少數群體權利的總統委員會也保證了少數群體在宗教、文化和就業上的憲法權利。
03
其他與宗教相關的規定
1) 新加坡是多元宗教、多元種族社會,保護種族平等,推行保護不同種族文化的政策,比如:
在小學階段推行母語學習政策,不同種族的孩子應該學習其母語,比如華族學華語,馬來族學馬來語,印度族學印地語或泰米爾語。
不同宗教的重要宗教節日列為公共假日。
2)社會生活上,不同種族混合的政策
新加坡的多元種族政策主要根據宗教信仰來劃分,容易形成某一種族或宗教的聚集區,因此在住房上有特殊的政策安排。
所有公共住宿區(即政府提供的優惠住房,組屋)必須根據種族比例來安排,比如華族占80%,馬來族20%,其他10%。
3) 新加坡在管理宗教事務時,國家認可的宗教組織將代表其背後的宗教群體,由官方認可的這些宗教組織來領導和管理本宗教的事務。比如伊斯蘭教事務由穆斯林聯合會(MUIS)來管理,佛教事務由佛教總會管理。
4)關於宗教用地的規定
大部分宗教場所的使用期限只有30年,且需要獲得政府准證。如果到期,宗教場所的原用地將會根據市場進行拍賣,宗教團體可選擇通過拍賣再次獲得原址准證,或籌款向政府申請重新找地方再建宗教場所。
宗教團體需要向政府註冊,且政府要求宗教組織要更加公開和彙報其財政情況。一些佛教團體和傳統中國寺廟將其註冊為慈善機構,而一些仍然保留私人土地權的組織則對其土地有無限使用權,比如在芽籠可以找到一些一樓是普通住宅,而更高樓層改造成寺廟的樓房。
位於組屋一樓的公共區域,比如庭院、過道,可用來舉行宗教儀式,衛星城也有空間專門留給宗教用途。
在每個組屋小區,會有一些樓預留至少一間房可用來作為不同神靈的神龕,在特定的時間比如周二和周四下午6-8點,可用於靈媒作為做法的場所。
04
政治與宗教
新加坡雖然是世俗化國家,但是國家推行多元宗教文化。政治精英如李光耀曾推行「亞洲價值觀」用以區別西方完全把宗教和國家隔離開的政策。
即使有混合了商業化和消費主義的考慮,宗教在新加坡的公共空間裡是被大力推行的。
政客們即使不公開宣言或表明自己的宗教立場,也經常參加各種宗教場合,比如寺廟、教堂、清真寺等來推廣和實行社區活動。也經常推崇宗教作為維護道德觀和為社會提供有益的支持。
除了推行多元宗教對話(interreligious dialogue)作為維護社會凝聚力的有力手段,政府還經常直接或間接的利用多元宗教對話來維護公共空間的和諧。
二、關於新加坡模式的批判
01
限制宗教自由
新加坡在國際宗教自由指數排名上得分不高,比如政府利用國家權威和法律禁止過激傳教和用宗教旗號發表政治言論,也不能隨意發表對其他宗教的惡意言論。
禁止狂熱傳教,是對宗教權利的一種打壓(雖然試圖去讓他人改教是允許的)。
02
宗教空間法規敵視宗教
中國宗教研究學者Kenneth Dean認為,新加坡的30年宗教場所准證要求,其實表明了新加坡的世俗模式對宗教的敵視。
在分配土地使用權時,更考慮商業利益而不是宗教人士需求,表明了宗教其實是在被邊緣化。
不同宗教團體在爭奪宗教土地使用權時,可能會引起不滿和怨恨。人們對失去宗教空間的不滿,一是不滿有神聖意義的宗教場所被剝奪,二是不滿與對國家力量對抗時人民的無力。
宗教場所的靈活性和創造力受限。在土地準則規定下,一些宗教場所把自己改造成文化教育中心和醫療機構或者慈善機構。一些傳統本地文化和歷史遺蹟丟失。一些小的宗教場所合併,比如多個寺廟籌款購買一塊地,共用一個宗教場所。一些不夠資金購買新地或建新宗教場所的就此消失,或者失去信眾,尤其是年輕信眾減少。
03
為什麼不滿沒有發展成衝突?
國家的土地政策對所有宗教都公平公正,沒有歧視,所以也被宗教團體所認可。
政府成功利用意識形態領導權使宗教領袖接受國家政策。政府利用類似於「家長式的考量」和優先「物質-世俗」目標來領導國家。
宗教個體利用不同情緒和行為適用法來應對宗教空間的遺失。比如很多信眾會用本宗教教義來為政府的行為合法化。
除了宗教場所重新安置政策,政府也禁止清真寺用揚聲器和干預伊斯蘭學校的宗教教育。比如政府會解釋所有人都會被噪音影響,所以所有容易引起噪音的比如中國傳統戲劇,葬禮儀式等都禁止製作噪音。而在干預宗教教育前,政府會和伊斯蘭領袖協商改革細節,並給予穆斯林群體自主權。
政府強調國家意識,尤其新加坡作為一個小島國的是「生存危機」問題,因此國家意識會超越宗教意識。
在教育和就業領域踐行「精英治國」理念,因此可以中和由宗教和種族優先論引起的分裂。
政府的世俗管理受實用主義影響,而新加坡的實用主義主要側重於經濟發展,因此經濟利益優先。
三、新加坡如何處理敏感問題
01
墮胎問題
基本上所有的宗教都認為墮胎是不道德的。為了應對宗教人士的反對,新加坡政府區分開了在這個問題上的宗教權利和個人權利。因此希望墮胎的女性在法律上應該被允許按照個人意願來執行這個權利。同時宗教團體可以用自己的方式來影響信徒的「個人意願」。這為意外懷孕但是因為特殊原因不能生育的女性提供了墮胎的權利。
02
安樂死
政府頒布法規規定,個人如果在意識清醒情況下,可在簽署預先醫療指示(Advance Medical Directive, AMD)後執行安樂死。
03
幹細胞研究
由政府發起的道德委員會公布了關於幹細胞研究的相關規定,確定了生命開始的時間點是在受孕後。
04
人體器官移植
由於伊斯蘭教義認為人體是真主賜予人類的禮物,是不可侵犯的,要維持人體的完整,所以政府在制定器官移植政策時有不同條例,穆斯林可以自願選擇是否遵循「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以及是否捐贈或接受器官移植。
05
5賭場與賭博
許多宗教是禁止賭博的,但是新加坡政府強調賭場和博彩業是重要旅遊資源,因此承諾在度假村或商業中心的賭場會限制當地人進入,同時制定措施應對爛賭行為。
06
同性戀權利
同性戀權利至今仍是新加坡的一個禁忌話題,即使很多支持者要求保護LGBT群體的權利並要求同性戀婚姻合法。雖然新加坡政府公開要求反對對同性戀群體的職場歧視,尤其是軍隊和國民服務領域,但是一些行為如同性戀聚會是被禁止的。
07
色情行業
大部分宗教都認為賣淫是不道德的行業,應該取締。但是新加坡認為,色情行業的買與賣都是個人選擇,因此由於歷史原因,芽籠是新加坡唯一合法的紅燈區,色情行業從事人員需要有健康證和符合相關法規規定才可工作。
四、新加坡宗教發展的現狀
01
擴大國際聯繫與影響力
就中國宗教寺廟來說,新加坡是聯繫東南亞、台灣地區和中國大陸的中心點。改革開放後新加坡的傳統中國宗教人士幫忙中國南部重建寺廟系統,包括籌款重建寺廟、培養僧侶、恢復傳統儀式等,而現在中國的宗教人士也加強與新加坡的聯繫,承接一些由於新加坡土地規定而失去寺廟的神像。
02
宗教融合
一些信奉基督教的華族仍然保留了傳統中國的習俗和儀式,比如燒香和紙錢。
越來越多的華族參與其他宗教的宗教節日,比如大寶森節,也出席一些混合了華族、印度裔和馬來族特色的宗教場所,比如洛陽大伯公寺。
03
新的宗教態度
越來越多的新加坡稱自己信仰的是「內在的、私人的」宗教,即相信有神或創造者的存在,但是不跟隨任何特定的宗教信仰或與宗教組織有正式聯繫。
新加坡華族改信基督教的比例比改信佛教或道教的比例高。
04
新宗教的興起。
可能是對世俗化政策的一種回應或者是組織性宗教應對當代人情感需求的失敗,越來越多新加坡選擇信仰「新宗教」(New Religions)。
五、為什麼新加坡如此重視宗教
01
歷史因素
由於歷史原因,新加坡一直是個多元種族、多元宗教的社會,宗教和諧關係著社會和諧。除了基督教徒外,新加坡的宗教選擇和種族身份很多是相互關聯的,因此宗教和諧與種族和諧關係密切。
殖民統治時期,殖民政府的宗教政策主要在於打擊地下社團,如中國寺廟曾經是會館、幫會(今叫黑社會)和貿易委員會的合體,所以殖民時期集中打擊華族間的地下組織。
新加坡把幫會、寺廟藏武器和宗姓聯繫的商業活動視為違法。
02
國際影響
由於全球化和信息化的發展,國際上與宗教有關的事件和衝突也會影響新加坡的宗教和諧。新加坡在預防宗教間、種族間的矛盾衝突非常敏感,因為歷史上曾經有先例。
1950年代由一個叫Maria Hertogh的女孩的信仰問題而引起穆斯林和基督教徒間的衝突。
1964年5月13日先知穆罕默德生日的暴亂。
1987年,某天主教團體被指控為共產黨人的隱藏所。
在美國發生911事件後,新加坡於2001和2002抓捕了與極端組織JI的成員。
六、新加坡宗教人口及特點
01
早期宗教概況
1819年英國人Stamford Raffles到達新加坡時,認為這個地方的人口為不超過150人的「海人」(orang laut)。
1933年Bartley認為新加坡的人口應該更多,而且還有華人。
1986年Bloom提出,新加坡的人口應為大概200人左右,包括一些「海人」家庭,一百多穆斯林漁民,和40多個負責胡椒和檳榔膏生產的華人。
實際上,在萊福士到達新加坡前,伊斯蘭教、佛教、和中國宗教早已在新加坡傳播。比如有記載的順天宮建於1796年,相信是新加坡最早的中國寺。
早在19世紀,中國傳統宗教跟隨著中國移民來到新加坡,主要是來自中國南部,每個方言群體都建了自己的寺廟,比如福建話、廣東話、客家和海南話。
除了來自歐洲的傳道士,新加坡的天主教徒主要是由:華族裡,一部分是由傳統中國宗教改教天主教,一部分是本身在中國時已是天主教徒再移民新加坡(大部分是富裕商人)。印度裔里也是這種情況。
印度教也是1819年由於萊福士到達新加坡跟隨著印度移民而來到新加坡。大部分早期印度移民在新加坡從事咖啡和蔗糖種植業。大概98%的勞工移民來自南印度。80%印度裔移民信奉印度教,其餘20%為伊斯蘭教、錫克教和基督教。位於南橋路(south bridge road)的印度廟是新加坡至今保存最早的印度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