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 38 歲男子利用繼女對自己的信任,在繼女 8 至 10 歲期間兩度實施強姦,惡行在兩年後才被學校教師發現。
8 月 26 日(星期二),高庭法官鄧碧雲審理此案,被告承認三項核心控狀(其餘四項含強姦、嚴重非禮控狀納入量刑考量),最終被判監禁 24 年、鞭打 24 下。為保護受害者隱私,法庭已諭令媒體不得披露任何可能暴露受害者及被告身份的信息。

案情顯示,受害者的生母於 2015 年與被告再婚,2016 年受害者隨母親、被告及兄弟一同居住。
自受害者兩歲起,被告便承擔起照顧責任,對待她與親生子女無異,受害者也一直將被告視為親生父親。
由於受害者母親常工作至深夜,家中僅受害者一名女性,她早已對這種生活狀態感到不自在。
2017 年至 2019 年,受害者輪流居住在祖父母家與案發單位,2019 年後雖主要住祖父母家,但仍會在放學後、周末及學校假期返回案發單位。
2020 年至 2021 年(受害者 8 至 10 歲期間),被告的獸行開始上演。一次放學後,受害者回到案發單位洗澡,被告趁家中無人,對她實施了第一次強姦;幾個月後,受害者在主人房看電視時,被告再次施暴。
受害人事後長期承受心理創傷,不僅在學校無法集中注意力,頻繁回憶起繼父的惡行,還出現失眠症狀,對身邊男性產生強烈不適,甚至有自殘行為。
直到 2023 年 7 月,學校班主任發現受害者行為異常,主動與其溝通,受害者才終於吐露遭遇。班主任立即上報,兒童保護服務處接獲通報後報警。
事實上,受害者早在 2023 年 7 月 8 日就曾向嬸嬸傾訴過經歷,母親從嬸嬸處得知後本打算報警,不料兒童保護服務處已先行報案。
值得一提的是,受害者母親早在 2022 年 12 月便提出離婚,因被告當時在尋找新出租屋,直至 2023 年 7 月 11 日被告被捕時,仍暫住在案發單位。
控方在庭審中強調,被告自受害者幼年起便扮演 「父親」 角色,卻濫用這份信任對年幼繼女下手,且惡行被隱瞞兩年,對受害者身心造成不可逆傷害,因此懇請法官判處被告至少 24 年監禁及 24 下鞭打。
被告律師則以 「無預謀犯案」「已認罪悔悟」 為由求情,希望法官從輕量刑,但未獲法庭採納。
法官鄧碧雲在宣判時指出,被告利用家庭信任與自身權威侵害未成年人,行為性質惡劣,且受害者年齡極小,心理創傷深遠,必須依法嚴懲以起到震懾作用,最終作出上述判決,以此彰顯法律對未成年人權益的堅決保護,以及對家庭內部性暴力犯罪的零容忍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