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會面記錄,兩名關鍵證人,揭露建國總理李光耀最後遺囑的執行過程。二媳婦林學芬身為草擬遺囑的律師,被紀律審裁庭裁定行為嚴重不當,不僅與丈夫李顯揚合謀在16小時內誤導李光耀簽署遺囑,還公開撒謊和隱瞞證據。
總檢察署向新加坡律師公會投訴林學芬專業行為失當一案,審裁庭去年7月舉行了五天聆訊,最終裁定林學芬違反律師專業法令的兩項指控成立,足以交由三司特別庭處置,並要求將她除名。
根據審裁庭日前發表的裁決報告,案件圍繞三個要點,即林學芬是否是李光耀最後遺囑的律師、其行為有沒有違反專業操守,以及失責程度是否應受到懲處。林學芬稱她只是以兒媳身份協助處理遺囑的行政工作,不是律師,因此不構成利益衝突。

林學芬身為草擬李光耀遺囑的律師,被紀律審裁庭裁定行為嚴重不當,不僅與丈夫李顯揚合謀在16小時內誤導李光耀簽署遺囑,還公開撒謊和隱瞞證據。(檔案照)
但兩名關鍵證人的證詞與她的說法牴觸。他們是見證遺囑簽署的雷安智和江秀慧,兩人當時與林學芬同屬一個律師事務所。雷安智的電郵記錄顯示,李顯揚夫妻事前數次提醒他,要儘快去見李光耀和辦理好遺囑。
江秀慧事後寫的一份會面記錄也成為關鍵證據。她在記錄中提及李光耀雖身體虛弱但意識清楚,兩次詢問是誰草擬了遺囑。雷安智告知是林學芬後,李光耀便簽署了遺囑。
審裁庭認為,這顯示李光耀將林學芬視為律師,遺囑的兩份原件也分別由李光耀和林學芬保管。
李光耀最後遺囑的可靠性,關係歐思禮路38號的去留問題。因為最後遺囑恢復了故居拆除條款,而該條款是部長委員會在探討故居處置選項時所考量的。
李光耀在2011年8月立了第一份遺囑後,兩年多內共修改了六次,拆除條款在第五和第六份遺囑刪除了。直到2013年12月17日簽的最後遺囑再把拆除條款加入。三個子女的遺產分配也一直修改,最後版本中林學芬的丈夫李顯揚獲得的較前一個版本多。
審裁庭詳細梳理了李光耀訂立最後遺囑的過程,發現他從收到草稿至最終簽署,只過了16小時。其間,有37年執業經驗的林學芬不僅沒有規避利益衝突,也未向李光耀詳細解釋遺囑內容及前後差異。 審裁庭因此認為,當時年邁體弱的李光耀,是被他所信任的李顯揚夫婦誤導,才倉促簽下遺囑。
審裁庭措辭強烈地譴責李顯揚夫妻不誠實,無論是在公開聲明或宣誓下供證時都屢屢撒謊。兩人不僅沒有顧及李光耀的意願,還為掩蓋錯誤行為而捏造謊言和隱瞞證據,如謊稱李及李律師事務所管理合伙人柯金梨才是最後遺囑的執行者。
記者:楊浚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