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庭法官鄭慧慧發出判詞,把離婚男女的共同婚姻資產總值,從原本的93萬餘新元,調整至近143萬新元。 (早報網檔案示意圖)
(新加坡訊)女子結婚前兩天要求男方簽署婚前協議,兩人鬧離婚時男方稱當時因時間緊迫才簽字,獲高庭裁定協議不具有完全決定性。因此,女方部分銀行存款與名牌包須計入婚姻資產來分配,男方料能多分得20餘萬元資產。
《聯合早報》報道,新加坡高庭法官鄭慧慧發表判詞指出,人們對待感情事,無法像商業交易那樣,以同樣冷靜而抽離的態度來處理。法庭在考慮婚前協議書是否具有決定性時,須分析男女雙方是在什麼情況下簽署協議。
法官說:「法律必須承認協商婚前協議所涉及的情感背景與其脆弱性,尤其是當處於籌備婚事的最後階段,結婚男女往往更專注於即將共結連理,而非有朝一日可能分開。」
家事法院早前原本裁定,這對男女所簽署的婚前協議有效和具有最終決定性,即女方在結婚前所創辦的公司與累積的資產,男方無權分得。
男方不服裁決提出上訴,獲得高庭改判婚前協議不具有100%決定性,女方約9萬元銀行存款須納入婚姻資產來分配。同時,高庭也諭令把雙方的其他資產,包括女方的奢侈品,以及男方的的雪糕店與公積金存款等,算作婚姻資產。
兩人的共同婚姻資產因此從原本的價值93萬6460元,增加至142萬9384元,男女分別可分得50.5%與49.5%的資產,原本的分配比例為55%和45%。在高庭做出調整後,男方料比之前多分得20餘萬元資產。
女方超20萬元奢侈品與部分存款納入分配
根據判詞,新加坡籍的男方目前39歲,在一家公司擔任董事,女方來自中國,比男方小一歲,在本地修讀碩士課程。女方婚前創辦公司,售賣醫療器材與提供醫美服務培訓,男方在拍拖期間被僱主裁員,女方出資1萬5000元,給他搞雪糕生意。
兩人於2018年2月共結連理。結婚前兩天,女方遞上婚前協議書,把自己的公司、在上海的4個房地產及3個銀行戶頭存款,列為非婚姻資產,離婚時男方無權分得。男方沒有提出異議,並且在協議上簽字。維持了5年多的婚姻在男方申請離婚後,於2023年5月划上句點,兩人沒有孩子。
家事法院過後在決定婚姻資產的分配時,只把兩人的婚房與各自的名車計算在內。法院也裁定婚前協議有效和具有完全決定性,女方的婚前資產不應當做婚姻資產來分配。
男方上訴至高庭並聲稱,簽字的時間緊迫、婚禮已邀請了數百名賓客等因素,促使他當時在壓力下簽署婚前協議,為此協議應被裁定無效。但法官指男方誇大其詞,證據顯示男女當時準備註冊結婚,而不是舉辦有數百名賓客的婚宴。
不過,儘管法庭承認婚前協議有效,法官指出,考慮到男方當時簽字的情況,協議不應具有完全的決定性,法庭須做出適當調整,以確保最終的婚姻資產分配是公平的。由於女方把她結婚期間所賺取的部分收入,存入婚前協議中的3個銀行戶頭,經法官計算後,約9萬9600元的存款必須納入婚姻資產。
另外,男方也要求法官把女方所擁有的奢侈品算作婚姻資產,包括一個價值4萬1000元的迪奧馬鞍包(Dior Saddle),以及其他價值數千元到數萬元的愛馬仕與香奈兒包包。
女方則稱,迪奧馬鞍包是母親送她的,而且其中一些名牌包是仿製品,幾乎毫無價值。法官指證據顯示男方的說辭比較可信,為此把總值21萬6000元的名牌包、首飾等奢侈品算入婚姻資產。
法官也指出,法庭沒理由只把女方資產算作婚姻資產,而不考慮男方所擁有的其他資產。法官分析證據後,諭令把男方的雪糕店收入、所收藏的畫作與公積金存款,也當做婚姻資產來分配。























